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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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 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
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 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 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 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 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1.该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 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 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 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 的重要条件。
3、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
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 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 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城 市绿化等。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基本评价
第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 质量
第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 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 技手段和技术规范。
第六,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 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 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 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
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
第二节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发展概况
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 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
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最 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
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 措施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 救济方式
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 极少有创新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 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 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 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 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 、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
还较低; 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
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 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 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
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 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 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 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 主要内容。
1979年9月,五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表明我国进入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 展概况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 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 期。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 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 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
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 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 大的区别。
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 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
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 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
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
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
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基本内容
1.该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立法保 护并重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 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 差别性明显。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系统初步形成。 第五,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六,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
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七,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
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 发展”或“和平与发展”,故这个时期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 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与发展”时期 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保护法; 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三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 较大;
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 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 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 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 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
立法 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 立法级别较低;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 可执行性较差。
(二)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日 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
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这 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 干规定》,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 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
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 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 求。
2、运用经济刺激手段
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 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 。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 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 、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 补贴措施。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 着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达到顶点。
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 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 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 个主要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的指导思想。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 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 慢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 法较少
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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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 性专门法律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 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 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 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 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 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 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 以保护的, “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 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的立法趋势
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 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 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 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 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 ,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 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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