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现阶段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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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现阶段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徐州医学院
系别:护理学院
专业:护理
姓名:李从兵
学号:0914112089
综述现阶段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正迅速、大规模、高龄化地到来,而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很难适应这种人口老龄化的形势。针对人口变迁趋势,我国应在老龄人高峰期到来之前抓住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建立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然而伴随而来的是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这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养老保障领域。如何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我国当代社会的养老问题,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在社会总人口中比重的增加,一方面给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庞大的老年人群的存在,对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内的一些研究热点,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文献进行了总结,回顾我国的老年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
关键词:老年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城乡、地区差异
一、国外老年保障体系的起源、发展
养老问题是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大问题,在该领域内的研究者一直在讨论的就是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绝大多数的研究者认为,在1601年颁布的伊莉莎白《济贫法》中,就提出了对老年的资助,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济贫法》中针对养老的条例是“因其贫而养其老”。这个我们从“济贫法”的名称上就可以推算得出。也就是说,当时的社会保障只是把老年人当做普通的弱势群体来进行保障,并未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进行差别化的对待,因此这只不过是政府的普适性的社会救助,并不能说是实际意义上专门的老年保障。但是《济贫法》中对老年人的救助,毕竟在老年保障这个领域中迈出了第一步。[1]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劳动力参与社会生产,加上人口的激增,西方各工业国家都开始酝酿本国的老年保障制度。1988年11月,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了《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德国的老年保障主要以养老保险为主,养老保险则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也被西方各国以及亚洲许多国家采用。在德国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美国也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到20世纪末,全世界发达国家中已经有85%、发展中国家有27%建立了老年收入和医疗保障制度。
二、国外老年保障体系的现状
目前在国外有多种老年保障的模式,不同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虽然标准各异,但是大多数的研究者都认同这样的观点。认为老年社会保障大致可以分为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强制储蓄型、国家保险型。[]并且分析了各种模式的优点和不足。
保资助型。这种模式在世界上的应用十分广泛。该模式是一种资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支付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在该模式下,个人需要定期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这个费用会直接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同时,雇佣员工的企业也要定期为员工缴纳养老保
险费。而国家财政也要对个人的养老保险进行支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由三方面共同构建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的老年保障类似于这种模式。[2]
福利国家型。这种模式是指将养老保险金提到一个十分高的水平,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北欧国家。这种模式可以为受助群体提供最高水平的保障,但是缺点在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而且会导致国家财政的压力过大,以及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强制储蓄型。这一模式是指保障的资金完全来自于个人和企业,而国家并不直接提供财政支持。该模式在世界上的应用较少,典型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模式和智利模式。
国家保险型。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金完全来自于财政支持,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不使用这一模式。不再赘述。
三、我国老年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我国正式的老年保障体系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中期。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负担,建立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制度。此后的几十年里,我国进一步地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现在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以养老保险为主,以救济和政府补助、福利为辅的体系。
作为在老年社会保障中占有极大地位的养老保险,也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当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即“统账结合”。也就是说一方面实行个人账户制,鼓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该费用将会记录到实名账户中,以便未来取用。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个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资金,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统一管理,由政府财政进行支持,可以最大限度地惠及群众,保证了社会的公平。[3]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上面提到的“投保资助型”,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范围地对老年人进行保障,而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然而它也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在资金的筹集方面,企业作为一个出资方难以按照规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的限制和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导致它们钻法律的空子。当然,我国现在老年保障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老年需要社会保障来保障,而社会保障则需要法律来保障。因此,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必须从立法方面开始。
四、我国老年保障的城乡差别化、地区差别化
在回顾了我国的老年保障体系之后,我们看到其有优点的同时,在实行过程之中还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是研究者十分重视的,也是我国老年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之处。总结研究者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我国老年保障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异。我们知道,我国从成立到现在基本形成了一种城乡二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长期以来,城市与农村都各自形成了相互独立的、相对完整的生产、生活体系。由于这种差异体现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以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都不能城乡一概而论。因此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式的养老保障却有很明显的不公平。在社会资源上明显对城市有倾斜,而农村地区的资源明显不足。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我国农村的老年保障基本还是家庭养老的方式,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养老方面的投入不是很多。笔者生活在河北农村地区,对此深有感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