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1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16.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17.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2]109号18.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2]113号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3]28号;2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1.人寿保险预订附加费用率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2.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3.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4.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26.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7.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8.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保监发[1999]201号29.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保监财会[1999]8号3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6号31.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9号3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2]127号3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3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36.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38.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39.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40.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41.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3]26号42.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4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4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4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46.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47.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4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49.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50.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51.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52.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53.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54.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23号55.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56.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保监发[2001]160号57.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58.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59.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8号;60.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61.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单选题]*A.15%B.30%C.50%(正确答案)D.70%2、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保险金额要求范围。
()[单选题]*A.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B.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正确答案)C.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D.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3、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报告的时间分别是天。
()[单选题]*A.5,10B.5,15(正确答案)C.10,15D.15,304、见费出单分期业务首期缴款比例不应低于。
()[单选题]*A.30%(正确答案)B.40%C.50%D.60%5、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一般不超过年。
()[单选题]*A.1B.2C.3(正确答案)D.5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选题]*A.3B.10C.15D.30(正确答案)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日通知投保人。
()[单选题]*A.3B.10C.15(正确答案)D.30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A.3B.10C.15D.30(正确答案)9、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单选题]*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正确答案)10、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作不得解除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一、承诺时间表(一)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皖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联系电话:************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联系电话:************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宣导(27P)
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
(二)一般承保规则
1.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2.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承保。 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 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 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4.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就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5.保险公司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 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不得以统括保单形式承 保。
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三)框架结构及各部分核心内容
1.第一章 总则。介绍办法的目的、原则、追究事项定义以及 适用范围。
2.第二章 责任追究事项和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事项是指未构成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 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 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调离、停职、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扣减绩效薪酬、降低薪酬标准、 扣减可用费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保险公司看,粗放的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 一是规模导向。以保费论英雄,跑马占地式经营还普遍存在。 二是重业务、轻管理。 三是重承保、轻服务。 四是习惯人治、不敬畏法律。
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
大商风-异地承保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1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
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
共保集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及其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除航天联合体和核保险共同体外,再保险公司不可以参加共保集团。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共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四、统括保单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非车异地承保处罚案例
非车异地承保处罚案例一、粤保监罚[2011]82 号受处罚单位: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我局于2011 年3 月对你分公司跨省经营产品责任保险业务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你分公司于2008 年5 月22 日、2009 年6 月25 日分别承保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业务,保单号分别为PTGZ000196-E011 和PTGZ000196/1-E014&E015,上述业务经纪方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该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及《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 号)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给予你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今日保条解读:广东分公司承保了青岛的产品责任险,这属于跨区域承保,虽然中间有个经纪公司,这也不行。
二、吉保监处〔2008〕10 号受处罚机构: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北京承保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异地车险业务你公司在2004 年11 月至2008 月2 月期间与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承保了投保人为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地车险业务2631 笔,共收取保险费14,632,191.79 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六个月,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期限为自2008 年8 月12 日至2009 年2 月11 日;对你公司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今日保条解读:虽然投保人是本地企业,但车险仍然按属地管理,不能使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三、深保监罚[2005] 1 号受处罚机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查,自2002 年12 月20 日开始,你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保险”)通过签订一系列《共保协议》约定对你公司在深圳承保的部分车险业务进行“共保”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3月20日保监发[2002]32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保监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各再保险公司要发挥再保险的价格杠杆作用,正确引导、调节大型商业保险市场,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各保监局要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抓紧制定其它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年月日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保险人
中标总台数
承保总台数
总保费收入
批退保费总金额
承保分支机构
手续费支付比例(%)
备注
总计
分管副总经理:
复核:
制表:
四、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涉及的主体多、风险多样、技术复杂、影响面大。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各有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一是要主动加强与业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客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二是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不顾风险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皖保监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10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了解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现状,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
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情况,包括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分保佣金收入、赔付情况、摊回分保赔款、承保利润情况。
2、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该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近三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3、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异地承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4、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再保险情况。
公司各项再保险管理规定,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主要分保接受人情况,以及分保比例、分保方式和分保佣金水平等。
5、近三年来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重大赔付案例。
6、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业务渠道情况。
包括各渠道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费率水平、手续费或佣金水平、承保利润情况。
7、近三年来公司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共保情况。
公司对共保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异地共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8、当前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9、公司对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行业共保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各保险公司市场分析需求,我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一)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1);(二)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2);(三)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3);(四)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4)。
二、发布时间及形式从2005年12月起,每月二十日左右,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上发布上一个月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数据来源发布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使用范围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人员拥有查询权限,查询到的数据仅限于各保险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中使用本数据。
自发布数据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已披露保险统计数据。
附件:保监统信1055附件1保监统信1055附件2保监统信1055附件3保监统信1055附件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数保费收入合计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 5.责任保险 6.信用保险7.保证保险8.船舶保险9.货物运输保险10.特殊风险保险11.农业保险12.健康险13.意外伤害保险14、其他险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1)个人业务(2)团体业务 2 意外伤害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业务(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2)一年期以上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1 公司直销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1)普通寿险(2)分红寿险(3)投资连结保险(4)万能寿险附件3: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其中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附件4: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
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
保险监管重要文件学习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概要
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 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 项目除外) 监管主体: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部分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保监发【2002】16号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概要
•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
式
• 定义—— 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定义—— 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 标准 —— 年保费超过40万,且投资额超过1.5亿 年保费超过40 40万 且投资额超过1 • 禁令——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 禁令——机动车辆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核算规定
• 按地域分别核算 • 分地区(一般按省级行政区域)将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分地区(一般按省级行政区域)将保险标的、
(责任限额)、费率及保费收入等明细数及合计数列示于 责任限额)、费率及保费收入等明细数及合计数列示于 )、 保单中。 保单中。
第二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3号 ) 保监发〔2007〕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投标业务管理的原规定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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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1 / 2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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