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细则,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收秩序和国家财政稳定发展。
本文将着重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格,并且正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报送有关资料、凭证和证明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格和有关资料、凭证、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的资料、凭证和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合同相关内容,并且应当正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和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同时,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相应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合同的细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细化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纳税人不得利用合同规避税收义务。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纳税人不得利用合同规避相应的税收义务。
合同证明材料应当正确、准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格和有关资料、凭证、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的资料、凭证和相关情况说明。
纳税人在税收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凭证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相关资料或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模版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模版《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标题及立法目的第一条本法定名为《新征管法》,旨在加强对征管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征管工作的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二节法律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对于跨国企业的征管工作,参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管机构第一节征管机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收征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局是地方税收征管的主管机关,履行本地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七条征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征税登记、税费公告、纳税申报、税收核算、税款征收、税务审查和税收监督等。
第二节征管机构的人员配备第八条征管机构应配备专业化、高素质的征管人员,确保征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征管人员应当具备税法和征管法规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征管系统并处理纳税人的征管事务。
第三章纳税人义务第一节纳税人的义务第十条纳税人应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熟悉并遵守税法和征管法规,积极配合征管机构的工作。
第二节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征管机构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征管机构申请税务咨询和纳税服务。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征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征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二节纳税申报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征管机构申报纳税信息。
第十七条征管机构应提供便利的纳税申报渠道,并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三节税款征收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征管机构应建立高效的税款征收系统,确保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税款。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征管法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是指对征管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节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文件,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征管法的各项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通常由相关的征管机构或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征管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征管范围:明确征管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征收的对象、方式、条件等。
2. 征收程序:规定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的预告、公告、征收决定、征收通知书等程序要求。
3. 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征收的价格、比例、税率等。
4. 征收义务人权益保护:规定征收义务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征收义务人的申诉途径、补偿和协商等权益保护措施。
5. 监督管理:规定征收管理的监督措施和监督机构,包括对征收过程的监督、评估和审查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征收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执行对于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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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征管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遵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在税款发生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报,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金额,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重大税务风险或者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将自己的税务登记信息保持准确、真实,一旦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资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税务稽查,纳税人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凭证。
第九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账簿进行核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认真考虑并作出合理答复。
第四章税务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补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追加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金额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重新计算和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故意逃避缴税,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其逃避缴纳的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税务机关的服务和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申报渠道和服务方式,并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咨询和查询。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当查封、扣押等行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秩序,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工作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纳税人义务履行监督等。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规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倡导依法纳税的理念,加强纳税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征收第十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征收法定税种的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税收税目、税率和税基,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但纳税人仍然对其纳税义务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关于税收征收的政策法规和税务通知,向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检查、税务调查等手段,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金额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账户、财产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纳税款的及时缴纳。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或者缓缴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若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未作规定,则依照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均无效。
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国家税务局应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征管法》概述 • 《征管法》的核心内容 • 《征管法实施细则》详解 •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及案
例分析 •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践与展
望
01
《征管法》概述
《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立法目的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
是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必要前提。
税务登记的内容
02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范
围等基本信息。
税务登记的程序
03
纳税人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登记注
册,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 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特点
内容全面、具体、操作性强,注重保 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税收征管 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执行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配合税务机 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04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 系及案例分析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01
立法层次与效力
《征管法》是国家层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实
施细则》是对《征管法》的细化,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征管法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字数为2000字):一、征管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征管法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2 原则:征管法实施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透明、依法和高效等。
二、征管主体和责任2.1 征管主体:征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执行者,纳税人是税收的义务承担者。
2.2 责任划分:根据任务划分,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规划和政策制定、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等工作。
税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税务征管工作,包括征纳税人员的办税服务、税收咨询和税收征管监督等。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3.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2 信息推送:国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备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办税指南和税务服务指南等信息。
四、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4.1 税款征收:国家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征收流程,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合规征收。
纳税人应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报税材料。
4.2 缴纳管理: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各种便捷的缴税方式,并建立缴税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缴税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五、办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监督5.1 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包括税收咨询、申报辅导和税务审核等。
税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礼貌和便捷的办税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5.2 税收征管监督: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模版
征管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管法的实施,加强对相关征管事项的管理,确保征纳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征管事项,依法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征纳,以及对相关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征纳机关在执行征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征纳案件,确保税收的合法征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征纳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征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纳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信息共享和协作办税,加强对涉税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征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奖惩,促进纳税人合理遵纳税法,增强税收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纳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纳税。
第八条征纳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有关征管政策和法规,提供便利的税收服务,解决纳税人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九条纳税人有权要求征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税收咨询和法律援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与规范。
第十条征金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追缴逃税和欠税款项,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档案,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二章征纳程序第十一条征纳机关在执行征管事项时,应当依法制定合理的征纳程序,确保对纳税人的征纳工作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被征纳时,有权要求征纳机关依法开展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征纳事项的准确和合法。
第十三条征纳机关应当在接收纳税人申报信息后,及时对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和比对,确保纳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征纳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管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征费的正常收缴和使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第三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征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征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征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自觉遵守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七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征费征管工作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如实报备纳税信息或缴费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税务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十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涉税事项有疑义的,有权向征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十一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申请退税或返还的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经营合法所得免税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涉税档案或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要求征收征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参与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规则的权益。
第十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和征费罚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合法征税征费优惠政策的权益。
第三章征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第十八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费征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征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费征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和缴费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一、税务登记1.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是确认税务主体身份及纳税义务的法定证明文件。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登记材料和信息。
3.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需要,税务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税收征收与缴纳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2.纳税人应当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出入账记录等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和滞纳金的计算和处罚。
5.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款计算核对和催缴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收缴。
三、税收优惠政策1.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减免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务查验与稽查1.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启动税务稽查程序。
2.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证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3.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缴逃税、岗位担责等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税务纠纷解决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征管对象、征管程序和征管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征管法的实施细则。
一、征管对象1. 纳税人:涵盖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各类纳税主体。
2. 受托代征人:指委托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代理收取税款的个人或企业。
二、征管程序1. 征管登记(1)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税款申报和缴纳(1)税款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税款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或改期。
(2)税款缴纳: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账户缴纳税款。
3. 稽查和核查(1)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和核查,包括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
(2)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
4.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1)税务部门发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时,应依法开展调查,并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2)调查期间,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征管措施1. 税务登记(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如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补办。
2. 税控设备和发票管理(1)纳税人应按规定配备与税务部门联网的税控设备,保证收入和开支的真实记录。
(2)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和保存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税务咨询和服务(1)税务部门应设立咨询窗口,提供纳税政策的咨询和解释服务。
(2)税务部门应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申请,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1)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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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臵。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臵,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臵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臵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