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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劳动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王某进行调岗。

王某不同意调岗,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于2013年7月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王某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并无不胜任工作的行为。

因此,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

三、案例二: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规定,财务部门每周需加班两天。

然而,公司未支付李某加班费。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新劳动法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辨析

(新劳动法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辨析

(新劳动法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辨析续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辨析工飾10年合同到期,单位必须嬢签合同吗?【素例登】小汪1997年2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双方最后去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该合同期满繭,公司表示不愿续签。

小汪自认为已于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仲裁庭审中,小汪提出:根据《劳动合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卖项之规定,公司应当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冋为2008年1月1日之曲,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够终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见公司是否有续签的意愿。

现公司不同意续签,故不应签订无国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终,小汪的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

【素例二】老周2000年进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去年会签。

2010年1月,于另卖公司任人事主管的好友告知,去年后所于公司有空缺,希望老周届时接任。

老周遂和公司续订卖年期限劳动合同。

但’'大有不浏风云"»2010年12月,老周和公司续订的去年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好友所于公司却因运营不善,不再招聘新员工。

老周听说《劳动合同法》規定,只要于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之上,用人单位就应和劳动者续签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找到公司領导,要求续签无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領导却准备终止其劳动合同。

老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請,要求签订无国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案例三】老或1997年毕业后到某服装公司工作。

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至2009年6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9年6月31 3,服装公司通知老戚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老戚于2009年10月提起仲裁,称曽于2009年6月15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2009年5月25 0,公司将《劳动合岡到期通知书》送达老成;2009年6月30 3,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冋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老成,通知载明:"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和否的意亂。

新劳动法及案例分析

新劳动法及案例分析

钱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车工。今年五月,天气持续高 温,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加班。5月18日下午,钱某在 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 生后,该公司认为钱某是因病正常死亡与工伤无关,且公司 给其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已经履行完了自己的责任,故 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钱某家属对此甚为不满,特向律师咨询。
提问:企业对李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企业对李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 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而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王某在工作时间 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 属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 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 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4、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一 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 工作岗位。但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 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 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没想到人事经理答复他:“你不能胜任工作,公 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 做到仁至义尽了。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 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 享受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 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最新)劳动法案例分享

(最新)劳动法案例分享
第三十六页,共58页。
新法(xīn fǎ)建议:
➢1、辞退违纪员工需要(xūyào)提供书面依据作 为支持。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 要(xūyào)提前三十日以书
第三十七页,共58页。
案例(àn lì)13
2004年9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bì yè)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
合同(láo dònɡ hé tónɡ)
第六页,共58页。
新法(xīn fǎ)建议:
➢1、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后仍不能治愈,可以 终止劳动(láodòng)关系
➢2、终止劳动(láodòng)关系时,要给出一个月 的合同终止提前期,所以此点在休医疗期时, 要提前告知
第七页,共58页。
案例(àn lì)3
再做出终止(zhōngzhǐ)劳动合同或终止(zhōngzhǐ) 兼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页,共58页。
新法(xīn fǎ)建议:
1、为防止(fángzhǐ)双重劳动关系,属于兼职的人员需提前将兼职情况报备给部 门。
2、部门需要掌握兼职人员名单及兼职工作状态。 3、明确兼职的定义: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
➢动合同,工作松懈,且在未经公司(ɡōnɡ sī)批 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1周。
第二十九页,共58页。
错误做法: 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享有“免死金牌〞,企业对于这
一类 员工放任自流。 正确做法: 1、在此员工工作松懈时,主管及时与员工沟通,告知员工将发生的后果
及严重性,目的是让员工能改正; 2、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规定,擅自旷工(kuàng gōng)三天以上,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

《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
包括争议原因、争议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促进公平解决劳动争议。
总结
1 了解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包括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和技巧
通过案例学习,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3 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了解劳动法,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பைடு நூலகம்
涉及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双方协商,确保变更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E公司与F先生的劳动合同解除
明确解除原因、解除方式和解除后的补偿,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案例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G公司与H先生的劳动合同终止
阐述终止原因、终止方式和终止后的补偿,确保终止符合法律要求。
案例五:劳动争议处理
I公司与J先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案例》PPT 课件
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通过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 劳动争议处理的操作流程与维权方法。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A公司与B先生的劳动合同
包括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双方权利义务。
案例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C公司与D先生的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2012年6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部分岗位进行裁员。

小王所在部门被裁撤,公司通知小王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

小王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及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一致,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直接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

大城市。

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广东交通集团、中山华泰、珠海口岸广场、纵横天地、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运发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中国邮政----千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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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企业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

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典型案例

劳动法典型案例

劳动法典型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王因工作不力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便起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经审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存在工作不力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公司被判决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二、加班工资支付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小张多次向公司提出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

小张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张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三、工伤赔偿案例。

某员工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工伤后果。

公司未及时给予小李工伤赔偿,小李便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经过协商未果后,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四、性骚扰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陈遭受上级领导性骚扰,小陈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情况,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小陈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小陈精神损失费及道歉。

五、拖欠工资案例。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未能及时支付。

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被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刘与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小刘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刘经济补偿金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违法解雇案例。

某公司因业绩不佳,违法解雇大量员工。

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被判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恢复被解雇的员工工作岗位。

八、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工作内容或薪酬待遇,员工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未能解决问题。

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劳动法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对待劳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冲突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冲突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冲突案例中国新劳动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调整劳动关系。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与一些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给劳动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冲突的问题。

案例背景:小王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员的职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关键内容。

然而,在执行合同期间,小王发现公司将其排班到夜班工作,且加班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

在向公司提出异议后,小王被要求执行公司的规定,并威胁称不服从会受到处罚甚至解雇。

劳动合同法约束下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小王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加班时间和夜班工作,因此公司未经过合理的会商和告知即安排夜班工作和超时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行政法规冲突的原因:公司安排小王夜班工作和超时工作的背后,是一项新出台的行政法规。

根据该行政法规,该电子公司因产品订单激增,为了能够按时交货,可临时安排夜班工作和加班。

然而,该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与劳动合同法相结合,导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能得到保护。

这种冲突主要源于行政法规尚未与劳动合同法协调一致的问题。

解决办法:针对此类冲突,有两种主要的解决办法,一是修改劳动合同法,二是通过解释或修改行政法规来解决冲突。

修改劳动合同法:如果行政法规的改变是合理且必要的,可以考虑修改劳动合同法来适应新的行政法规。

例如,劳动合同法可以修订允许企业基于特殊情况下安排夜班工作和加班时间,但同时也需要规定必须遵守合理的安排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

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企业的合法需求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解释或修改行政法规:另一种解决办法是通过解释或修改行政法规来解决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

行政法规应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可行性,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欺诈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遵守劳动法规定,存在劳动合同欺诈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则劳动合同欺诈案例为例,分析其背后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小张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公司规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工龄后享受年度奖金。

小张在此企业工作五年,按照企业的规定应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度奖金。

然而,当他向公司提出要求时,公司突然改变口径,声称公司目前形势不好,无法发放年度奖金。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认为公司欺骗了自己。

问题分析:1.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的工作内容和待遇等信息。

而该用人单位明明设有年度奖金制度,却在小张应得之时变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 极端解释法律: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公司以经济形势不好为由,解释为不满足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

然而,即使在不好的经济形势下,用人单位也应该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约来谋求自己的利益。

解决办法:1. 制定明确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待遇、奖金等。

双方应共同签订合同,确保协议内容一致,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出现。

2. 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用人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在员工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正确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

3. 严格执法和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该成立举报渠道,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劳动合同欺诈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起到震慑作用。

4.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劳动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欺诈行为时,可以寻求劳动监管部门的帮助,如果协商解决无果,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合同法案例
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明确作为劳动 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 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85条规定,应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该公司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
问题: 1.该3位员工坚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2.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3位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0年,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公司必须与3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3位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单方面不同 意,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也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 将构成违法。
案例5
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 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 动合同到期后将不能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 同的通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了5年,期间虽然工作绩效 一般,技术水平不如其他人,但一直任劳任怨,也没有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的行为,因此对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与 单位协商不成,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案例(通用9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1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假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 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假如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担当的成本为多少?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需根据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篇2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23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纠纷二、案件经过张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张某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每月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某入职后的第三年,即2011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优化调整。

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张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中提到,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技术部需要缩减人员,故决定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愿意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一个月工资。

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因此,张某某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质证。

仲裁庭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公司在2011年10月20日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

3. 公司愿意支付张某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张某某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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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案例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诉讼成本极大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

集体诉讼、群诉案件更是让企业焦头烂额。

不可否认,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多数企业已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模式进行了调整,但部分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问题仍让企业不知所措。

本文总结了我所律师今年所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拟通过对下列案件的深入解析,探讨企业用工中可能存于或出现的关联问题,为企业的用工降低成本和风险!【案例壹】罗案某公司辞退某员工,且同意支付该员工应得的工资,但该员工拒绝受领且以公司于没有对其年累计记大过三次的情况下给予辞退,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共计177823.8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凡二次大过及之上者可予以辞退、开除。

经查明该员工已被记大过2次,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补偿金(俗称“代通知金”)。

最终仲裁庭驳回该员工的所有仲裁请求,且限令员工于3日内到公司领取未领取的工资。

【案例二】郑案公司违法解雇员工愿支付其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遭该员工拒绝。

该员工遂以超时工作,被无故解雇,未发放年终奖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工64800元。

仲裁庭查明:1、公司曾向当下职员颁发“五年长假服务奖”,当下职工工作证显示入职时间已超过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同事公司未能提供该员工于06年9月1日入职的任何证据,故,认定该员工于公司工作时间为02年6月17日至07年12月31日。

2、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该员工辞退,但未能提供违纪证据,故,视为公司单方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仲裁庭支持该员工于知道工资权利被侵害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前2个月的请求,依法驳回提出超过申诉时效月份的加班费请求。

4、员工未能提供公司支付其年终奖的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19510.02元。

但公司不服裁决而提起请起诉,后公司和该员工于壹审中自愿调解,由公司支付18000元给该员工。

【案例三】廖案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8778.39元。

公司认为该员工实行的是不定时的工作时间为此拒绝给付加班费,该员工遂提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4013.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职工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应是对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其他休息、休假方式。

故,公司认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而绝对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该员工3000元。

【案例四】刘案员工和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和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作为乙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甲公司工作。

后乙公司未提前通知,将该员工辞退且未给予任何补偿。

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乙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支付加班费以及多扣工资,共计16518.72元,且补缴社保972元。

庭审中该员工提出此案和甲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乙公司不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资格,其派遣行为无效,应当独立承担对该员工的责任。

最终,仲裁庭裁决乙公司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和多扣工资共计11286.32元。

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五】胡工伤案员工入职公司,月工资2300元,公司以960元的工资标准为员工参加社保。

08年7月4日,该员工发生工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残废。

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新出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书,按缴费工资960元/月的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

后该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未按实际工资购买社保而产生的损失。

(处理结果)经仲裁庭查明,因员工参加社保的缴费工资比其实际工资低,从而造成员工存于损失,为此公司应按员工实际工资2300元的标准支付或补足该员工十级伤残的壹次性伤残补助金、壹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壹次性伤残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期间工资。

【案例六】张案(桥)某员工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加班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俩年被克扣的工资及加班费和25%的补偿金,社保金损失,经济补偿金共计34073元。

(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事实后认定是员工不满公司不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工龄补助金,故拒签劳动合同,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已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该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关于社保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该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满,遂提起诉讼。

【案例七】孟案7月22日,该员工入职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6日员工因表现不好而被解雇。

员工提出因公司未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给付双倍工资,同时因公司解雇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于于双方对绩效工资协商无法取得壹致。

最终裁决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及双倍工资等。

【案例八】某员工于08年3月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05年12月1日至07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计18995.4元。

(处理结果)仲裁庭以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该员工遂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受理。

于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0000元给员工。

【案例九】龚案员工月工资为6000元,后想离开公司遂以公司长期拖欠其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且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和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庭查明,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已超过申诉时效且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不存于拖欠工资的事实,最后裁决驳回该员工的全部申诉请求。

该员工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壹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该员工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支付该员工的工资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折算出的应得工资,故确认公司已足额支付该员工加班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之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条规定是法律授予行政部门的权利,对该条规定中的情形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而不是本案审理范畴,故该员工要求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十】刘案(钜)某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06年2月21日至08年2月21日加班费共计98165.9元。

(处理结果)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该员工无故旷工,且和患有精神病的员工打架,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此情况下将其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员工要求的加班费,06年2月21日至07年11月31日的加班费请求已过申诉时效。

最后,仲裁庭裁决公司补足该员工07年12月、08年1月及08年2月的工资差额共483.36元,驳回了该员工的其他申诉请求。

后员工不服提起起诉,法院称支持员工的俩年加班费请求,为此公司和员工协商壹次性给付了4000元结案。

【案例十壹】王案某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工资及未提供住宿被迫提出辞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终奖、08年2月、3月工资共计63480.7元。

(处理结果)仲裁庭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员工的所以仲裁请求。

该员工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该员工01年11月28日入职,双方于07年7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

该员工以公司强行调动其工作岗位,且于新工作地点不提供门卡,不安排工作及座位等,且降低住房福利为由逼迫其辞职。

但该员工于新工作地点上班数日,应视为其接受新工作安排,且公司无法定义务为其提供住房等福利。

故,视其自动离职。

2、因该员工时薪均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无需再支付其诉请的固定时段加班费。

对于该员工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但其未能举证,法院也不予支持,3、双方合同未约定年终奖,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该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十二】刘医疗费案员工1998年入职,04被发现有“尿毒症”,公司给予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公司将其解雇,员工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共40多万元。

(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按其于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仍需额外支付壹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而对员工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员工患病所花费用可向社保基金提请。

该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于06年8月16日结束,对其提出支付06年8月16日至07年12月21日病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该员工提出支付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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