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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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徳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
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一一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一一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私法自治一一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一一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中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 对屮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一一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一一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一一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悄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五•社
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屮乙间因契约的成立,屮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屮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屮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笫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 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一一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一一产生权利一一要求行为的权利一一例:中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一一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
侵权一一发生损害一一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一例:丙支付赔偿金一一债权一一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一一人对物的权力一一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七•体系
1•民法的体系
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
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仅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物权的体系
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他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他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4•身份法
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牛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八•民法的法源
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可以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
(一)中国民法的法源
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
(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釆用习惯法的条件:
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
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
中国民法理论原木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旦由丁•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
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
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照现行法律,法理并无拘束
力,故不为民法的法源。但,可能经由有解释权机关的解释或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因,在解释或裁判时无明文规定,往往以法理为依据,从而成为法源。
(五)作为法源的学说
学说为学者个人意见,系学理解释,无约束力。但,法院在无其他方法之情况
下,会采纳学者之意见。故,学说同样经由裁判发生拘束力,为间接法源。
九•民法的本质
1、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市民社会相対政治国家而言。前提是两者在欧洲1&19世纪的彻底分离。
以家为原型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关于国家权力的“公”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 彻底分离。
2、民法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凡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或公共团体,且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凡规范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