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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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三)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三)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三)九、同类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共同诉讼须经当事人同意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分析:这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对共同诉讼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放宽范围,将“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改为“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二是增加了条件,即人民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十、增加了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析:这是关于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吸收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

以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少出现多名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然而,新《行政诉讼法》不仅打破了“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局限,将许多新型行政行为纳入受理范围,更赋予规范性文件可诉性,大大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代表人诉讼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新《行政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有些不同,如未规定由人民法院参与商定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等。

十一、细化诉讼第三人的规定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来源:法治地平线亮点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修正案第4条】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亮点二: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第3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五)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五)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五)十六、举证责任分配更加科学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三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新《行政诉讼法》在证据章节增加了很多内容,使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司法公正。

新增的这三条规定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基于调查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允许被告补充提供证据。

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却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有的原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相关证据,这都使行政机关难以应对,不利于公平公正审判。

为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即允许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后进一步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完善了判决类型,尤其是增加了被告败诉类的判决,下面分两大类予以阐述:第一方面,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保护原告申请保护权利的判决、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判决和赔偿与补偿判决。

第一、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使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有如下四种:其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其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其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其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其中性的标准是同一内容,还是上述五项,不过全是相反的贬义表现而且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这五项条件是:(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或相对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合理的疑点。

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对主要证据不足的理解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其一,主要证据不足包含了“无事实根据”这一情形。

如实践中行政机关本应对甲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却对乙作出了行政行为,对后者而言,即为无任何事实根据。

理论上也有人称此种情形为行政行为的对象错误。

其二,主要证据是和次要证据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

对行政诉讼法34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中补充证据的正确理解是: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告补充次要证据,而不能补充主要证据。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文:宋雪佼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民告官”制度起步的重大标志。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政府的权力体制不断完善,人民的权利观念日渐增强,这部24年前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越来越难满足实践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从受案范围、管辖、立案到审判、监督、执行,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解决实践中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

一、扩大受案范围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决定》规定,条款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这就为扩大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方面的障碍,为本次修改及今后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打开了禁锢多年的“枷锁”。

其次,在受案范围的列举条款中增加了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多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将会大大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中公民立案无门只得屡屡上访的病态现象,同时,将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增加了一个“等”字,为今后扩大公民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做好了铺垫。

二、完善管辖制度本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完善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对县、市级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我国的现状,基层法院的财政来源等仍由政府管控,很难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决定》对此作出修改,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均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将大大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发生。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为扼杀地方保护主义又增加了一个方法和途径。

三、“施压”复议机关通过此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复议机关的责任将大大增加。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行政争议不断增加。

因此,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与亮点进行权威解读,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理解这一法律的核心内容。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背景**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正式颁布实施,代表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机会,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制约。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1. *法定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滥用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要求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

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助于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效率。

3. *诉讼参与权*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参与权,包括参加听证、提供证据等权利。

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程序。

4. *行政赔偿规定*该法律明确了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为受到不当行政侵权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合理的赔偿机会。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亮点**1.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鼓励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

公民和法人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的行为,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感。

2. *法院审查权*该法律赋予法院更大的审查权,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和决定进行审查。

这一亮点强化了法院在监督行政合法性方面的地位,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3. *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政诉讼的紧急程序和禁令。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二十、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分析: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制定了《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各级政府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超越职权颁布实施一些与法不符的红头文件,损害了一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尽管发现了这些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却因为没有审查权,仍将其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造成司法不公。

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这两条新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这两条新规定意义重大,一些地方政府随意作出的限购、限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狭义上的概念,不包括规章。

审查的范围仅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

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

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

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普法课件: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普法课件: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目 录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三、依法行政工作中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 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 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的方略。 实际上,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背景就是四中全会 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几乎 是同步进行的,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不但涉及老百 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它几乎包含了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所以,可以说行政 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应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 个抓手,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 堪称是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第五十一条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 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受起 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读 “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以前 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 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 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 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 保护。
亮点二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解读 虽然这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 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 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最近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 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实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 精神要求,同时我认为也是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条文的一个很好 的补充。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 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 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 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亮点你都知道吗?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亮点你都知道吗?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亮点你都知道吗?受案范围新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列举了五种(五至九)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管辖1.新行诉解释第九条第一次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明确。

2.新行诉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不予审查的两种情形。

诉讼参加人1.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对相关行政监管领域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表明了态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2.新行诉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否定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一般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3.新行诉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是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但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4.新行诉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的原告资格。

展开剩余90%5.新行诉解释第十八条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予以明确。

6.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涉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确定。

7.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是否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给出了答案。

8.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解决了“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亦回应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9.新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行业协会被告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10.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以裁定方式予以驳回。

11.新行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解决了法院对于应当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处理的问题。

12.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了需要推选代表人的原告人数门槛:10人。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

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

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

”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民告官”亮点一:扩大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按照法治原则,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监督,公民都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对原法第11条第1款作了修改,从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

“民告官”亮点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问题,是行政诉讼法此次修改的重点。

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告官”亮点三:起诉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

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法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的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确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告官”亮点四: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因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住宅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采纳;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民告官”亮点五:增加调解制度原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以案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现象却大量存在。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二十五、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每一条,都是存在着诸多看点,例如诉讼法修改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解读新行政诉讼法的看点,欢迎阅读。

一、突出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功能更加强调行政监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行政诉讼有3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

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6个字,删去了维护”2个字。

这一增一减,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二、受案范围扩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分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关于诉权的规定,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侵权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四)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四)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四)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四)十二、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分析:这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3类委托代理人。

此外,为规范诉讼代理活动,避免部分公民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权利,新《行政诉讼法》减少了一类委托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十三、代理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材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如果说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行政诉讼法则是捍卫公民权、限制行政权、规范司法权的有力制度保证,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立足社会实际,迎合中国政治特点、切实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一、立法目的发生变化,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旧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用语“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这一词在新法中被删去,删去这一词很直观地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同时也符合行政诉讼是用“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一法理,行政诉讼旨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然行政机关已于之前做出行政行为,就应受得住司法权的审核,所以立法如果用维护这样的词语,是典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错位,司法权只应被动提起去审查行政权,而不应去维护行政机关做决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强势一方,如果司法权还去维护,那么公民面对权力的主体就会过于强大。

对应新法的立法目的,新法在判决形式方面也作出了调整,删去了维持判决,使得司法居中裁判的特点更加明显,准确界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告别“告官不见官”的历史在司法实务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最可怕的是老百姓鼓起勇气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居然拒不到庭,这不但是对原告的无视,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威的蔑视,新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样的规定既约束力对法治漠视的官员,也挽救了行政审判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的尴尬,而且立法用语为“应当”,更体现强制力。

但不足的是,该款又有一个但书,使得该法条又存在缺陷,第三条第三款后半句表述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样的但书会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流于形式,因为不能到庭是个弹性很强的规定,现实中行政首长们可假借开会、学习、调研等多种理由而不到庭;立法者在修订这一条时的确是作了努力,不过但书的存在又使得该法条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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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

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

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相,修法迈出关键一步。

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1章75条,昨天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删除,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整体解读针对实际问题作出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行政诉讼法》实施已逾20年,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逐渐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

近十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人民法院不断呼吁对现行行诉法进行修改。

姜明安表示,行诉法修正案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的法律渠道顺畅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整体上来说,《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订,是比较务实的,并没有拘泥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有什么现实的问题,就进行什么样的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介绍,该草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的现实需要,以及在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与制度方面的一些调整。

王锡锌介绍,行政诉讼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后执行难。

此次修订除了制度上的调整,也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再次强调原告的起诉权;强调被告方必须要应诉;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强调如果法院“关门”,对诉状不受理的话,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去投诉,或由上级法院对不受理法院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是应该到这样一个程度的:法院敞开大门,去回应行政纠纷的解决。

”王锡锌说,此次修订一考虑到有哪些需要,二考虑到有哪些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了法律制度的改进,未来还可以更多地推动司法人员的依法独立,如此法官也可以发挥更多的司法能动性,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对“小商贩遇上了城管暴力执法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下应该怎么办?”的具体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这个小商贩的第一选择,应该是向城管的主管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让他们处理自己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

如果本单位不予解决,他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现在司法界相比行政诉讼,更鼓励采取复议的手段,“行政复议是不要钱的,行政诉讼要是收诉讼费的。

”姜明安解释说。

依照现行法律,事件发生的60天内,可以申请复议,3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复议不成再行诉讼,时间上也来得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补充说,现在各地城管机关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未完全明确,有的省市的城管可以直接成为被告,如北京城管,但有的地方还不行。

小商贩如要针对城管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这个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为行政诉讼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如果城管暴力执法中存在一些不可撤销的行为,或者已经撤销,但行政相对人仍然希望追究其违法责任等情况,可以请求法院进行上述判决,如获得支持,可以据此要求补救措施和赔偿。

“审理难”也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一大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其中拟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红头文件”,无疑是一大突破。

一、分述亮点及其解读: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昨天提到,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法院不可直接撤销红头文件姜明安介绍,修改稿里提到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红头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

为什么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裁定?对此,姜明安说,这是出于两个考虑,一是出于国家机关分工的考虑,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职权的范畴;二是出于政策的考虑,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建议红头文件应能单独被诉此次修改稿提出,对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起诉。

姜明安表示,这意味着对“红头文件”不能单独被诉。

姜明安说,有这样一个案例,行政机关发布一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

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按照修改稿,只有当商店购买商品后出售被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款时,商店方可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

但实际情况是,该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所有商店即不进使用这种包装箱的商品了,致使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大量商品积压在仓库,卖不出去,损失巨大。

但是该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无法维护自己权益。

他认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就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应该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以避免实际损害的发生。

二、亮点民事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根据实践中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做法,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一并审理的,当事人不得对该民事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三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三、亮点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信春鹰介绍,草案从五方面完善了证据制度: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为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需要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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