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保国简述刑事证据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手段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手段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手段在刑事案件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础,关系到对罪犯的定罪与量刑。

为了保证证据的保全和调查的有效进行,司法系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

一、证据保全1. 笔录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将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笔录。

这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现场的状况等等。

笔录是对于证据的有效保全,也是后续审判过程的重要依据。

2. 封存对于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封存处理,确保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不被篡改、损坏或丢失。

封存物品的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必须详细记录封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人员信息,以确保后续过程的可靠性。

3. 搜查当有证据可能隐藏在某个地点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相关地点进行搜查。

搜查必须依法进行,并由授权的人员进行。

其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并确保搜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4. 鉴定对于一些特殊的证据,如生物物证、化学物证等,需要进行鉴定。

鉴定是对证据的科学化处理,通过专业机构对物证进行验证和分析,为案件调查和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手段1. 监控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电话窃听等手段来获取证据。

但这些手段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需要获得相应的法庭批准。

监控调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

2. 询问在刑事案件中,执法人员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这包括嫌疑人、目击者、证人等等。

询问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采用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询问时应确保记录准确并对当事人进行明智告知权。

3. 侦查除了询问外,执法人员还可以通过侦查手段进行调查。

这包括调查案发现场、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收集涉案的相关物证等等。

侦查是一种综合性的手段,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侦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4. 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事案件的调查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执法人员可以借助计算机取证、DNA比对、追踪软件等技术手段来获取证据。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作者:虞岚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

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

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早具雏形。

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可以看到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法口诀

刑事诉讼法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口诀【全】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奉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关键词】贝卡利亚刑事程序【点击次数】2215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

——贝卡利亚[本文主旨]贝卡利亚关于刑事程序的论述是比较丰富的,他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的深刻反思,主张无罪推定,推崇实行陪审制,关注证据制度,反对刑讯逼供,期待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并且论及了许多其它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重温和反思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有助于加强和深化当前的程序理论研究。

[关键词]] 贝卡利亚无罪推定刑讯逼供证据制度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二者之间既不可截然分开,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代刑事法学鼻祖赛萨雷·博尼萨那·贝卡里亚候爵(Cesa re Bonesana Becearia 1738-1794)以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而名垂青史,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一直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但长期以来,人们尽管呼吁“刑事一体化”,却还是多从“实体”意义上解读贝氏的思想,探讨其在刑法上的意义,认为贝卡利亚在刑法学上的功绩主要在于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原则,从而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

但客观地说,贝卡利亚的刑事实体法思想固然突出,同时程序法方面的论述也是非常丰富的,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很少留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系统的考察。

事实上,即使是贝卡利亚本人也坦言,他是从“刑事制度”而非是仅从“刑法”制度上进行研究的;考虑到18世纪还未出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完全分离,贝卡利亚没有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作出像今天一样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明晰划分,他主要是从刑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进行阐述的。

今天我们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目的不是试图将其思想纳入我们今天“现代化”的语境,用贝氏的思想来“解读”或“印证”我们今天的某些论断,当然也不仅仅在于阐明贝氏思想的当代意义,而是要着重分析贝氏于当时提出那些“宏伟”思想的社会背景,相互关联,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反映。

房保国解读刑诉管辖

房保国解读刑诉管辖

房保国解读刑诉管辖2010-05-31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在诉讼程序上,它们是纯粹自诉。

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一个受伤的伪军,在住宅里捡到一封信,说知持他妻子重婚。

”这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①贪污贿赂罪②渎职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二、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三、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1、初步原则: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一、就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得事实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她人生命权利得行为得证明。

2.证明非法剥夺她人生命权利得行为出于故意得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得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得证据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视听材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得被害人得指认。

3.犯罪嫌疑人得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得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得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得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得动机、目得得证据。

8、其她能够证明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得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得证据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视听资料。

2.其她证据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得供述。

3.其她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得指认。

4.能够相互印证得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她证据相互印证得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6.其她查证属实得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故意杀人罪案件中得证据收集与审查一、由于故意杀人犯罪就是重刑犯罪, 所以要求得证据标准特别严格。

无论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还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就是如此。

在我国得司法实践中, 一些故意杀人案件, 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就是在证据得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 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二、故意杀人罪案件得证据收集(一)在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 各种言词证据、物证与鉴定结论、勘验结论比较多, 证人证言也不少,应迅速及时地做好故意杀人案件中得证据收集与调查工作。

(二)要客观、全面地发现与收集证据1.收集证据得目得在于查明与证实案件事实, 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得事实予以认识上得真实再现。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刑法记忆口诀超强悍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与鉴定流程进行解析,旨在提供相关知识和指导。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采取一系列合法手段,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刑事案件中,准确、真实的证据是裁判机关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一旦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将对案件的真相查明和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1. 申请证据保全:当一方认为自己拥有的证据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破坏或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2. 审查申请:法院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判断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如果认为申请合法、必要,法院将决定是否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

3. 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当法院认定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

通知书中会详细列明要保全的证据内容、保全的方式和期限等。

4. 执行证据保全:接到证据保全通知书后,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院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指定的证据进行保全。

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保全的证据完整、真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鉴定流程的概述鉴定流程是指依法对特定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有效性和价值的程序。

鉴定评估机构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职能,对于解决争议、确定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1. 申请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等可以向相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需要鉴定的对象和目的。

2. 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查。

审查通过后,鉴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依据事实、数据和科学原理,鉴定专家将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写入鉴定报告。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和鉴定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和鉴定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和鉴定流程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保全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保全和鉴定的流程入手,探讨刑事案件中这一关键环节的重要性和应遵循的程序。

一、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保存证据。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因为证据的保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管,可能会出现证据灭失、篡改或者丢失等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证据保全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的环境和物证,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其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勘验和拍摄现场照片,以便后续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对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录音录像,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最后,执法人员应当将现场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封存,并制作相关的封存清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证据鉴定的流程证据鉴定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科学的鉴定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鉴定的过程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据鉴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执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依据案件的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证据鉴定。

这些鉴定机构一般都是经过认证和资质审查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检测。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鉴定机构可能会使用化学分析方法来确定毒品的成分和含量。

最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并将其提交给执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三、证据保全和鉴定流程的意义证据保全和鉴定流程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们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证据被篡改和伪造,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诉记忆口诀(一)

刑诉记忆口诀(一)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有罪的——裁定终止审理审判阶段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忆口诀】轻追特告死二、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263条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分情况处理:a.某人排除嫌疑,则书面理由退回处理;b.犯罪另有其人,则建议重新侦查。

2.对自侦案件:均与退回建议撤销案件。

【记忆口诀】他侦分情况,无外退回与重侦;自侦不区分,先退再建作撤销三、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房保国简述刑诉第一审程序

房保国简述刑诉第一审程序

房保国简述刑诉第一审程序2010-06-01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1.庭前审查的内容:程序性审查,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2.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开庭审理与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3)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诉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审查的期限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二、法庭审判(一)开庭1、书记员的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人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的工作:(1)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5)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基本顺序:(1)起诉书之宣读、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2)讯问、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

即当有人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其中特别强调了当有人已经明确
表示要灭失证据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时,应当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以下证据保全措施:
1.要求当事人保全其在诉讼中可能用到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2.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用到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3.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4.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用到的与案件有关的
证券、存款、汇款和其他财产。

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
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其他需要的保全措施,包括:
1.限制出境;
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3.责令停止并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4.责令报废产品或者责令下架违法广告,以及其他需要的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证人证言保护办法》的规定,对于存在暴力威胁、财产
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妨害正常证言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证人证言
保护措施。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涵盖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率,确保诉讼目标能够更加
准确地得到实现。

刑事案件证据保障措施

刑事案件证据保障措施

刑事案件证据保障措施摘要:刑事案件证据是审判结果的基础,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法律体系建立了一系列的证据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证据保障措施展开详细阐述,包括司法侦查、勘验取证、视频监控、证人保护等内容。

1. 司法侦查司法侦查是刑事案件证据保障的第一步,主要包括立案、调查、追查等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侦查措施的案件,如搜查、抓捕等,应进行详细的侦查计划,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勘验取证勘验取证是刑事案件证据保障的重要环节,包括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和书证勘验等。

在勘验现场时,应确保现场的原始状态得以保留,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勘验,避免证据受到破坏或篡改。

对于物证和书证的勘验,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标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技术在刑事案件证据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记录,在后期审查和评估证据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保证视频监控的有效性,应定期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录像设备的安全保存,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4. 证人保护证人是刑事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为保障证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可以采取匿名证人制度,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

其次,在证人面临威胁或报复时,可以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保护证人的住所、隐身、身份保密等。

此外,还可以赋予证人一定的权益,如证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证人身份的保密。

5. 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刑事案件证据确凿性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保障证据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对于涉及科学鉴定的案件,应聘请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并确保他们的独立性。

同时,鉴定结果应提供详细的鉴定意见和过程记录,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总结:刑事案件证据保障措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判决准确的基石。

通过司法侦查、勘验取证、视频监控、证人保护和鉴定评估等措施,可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简述房地产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简述房地产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简述房地产诉讼中的证据保全.txt如果有来生,要做一棵树,站成永恒,没有悲伤的姿势。

一半在土里安详,一半在风里飞扬,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非常沉默非常骄傲,从不依靠从不寻找。

简述房地产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发表时间:2011年08月01日关键词:房地产诉讼,证据保全河北-石家庄张艺803212873摘要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证据的制度。

狭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广义上的证据保全还包括诉讼当事人自己采取的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证据的制度。

狭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广义上的证据保全还包括诉讼当事人自己采取的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实质是通过事先调查,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使其能够发挥证据的作用,从而证明案情的相关事实,并最终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

比如在房屋质量纠纷中,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必须予以确定,否则待房屋修复后,再要提取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证就十分困难。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购房者常常在诉讼前就向公证机关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保全将来可以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从而保证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对一些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常常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两者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区别:1.保全证据的部门不同。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

尽管《公证暂行条例》只规定了保全证据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并未规定公证机关只能在诉讼前保全证据,但在实践中,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公证业务,通常都是在诉讼尚未开始就进行的。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2.保全证据的程序不同。

诉讼前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才能采取保全措施。

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

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

The Fact Is There--On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Evidence in China
作者: 房保国[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1-52页
主题词: 地方性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证据立法
摘要: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与全国性刑事证据立法相对应,我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制定和实施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又存在广泛的问题,其产生的动因主要是防止冤假错案,保持司法公正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今后我国应该走全国统一刑事证据规则的道路。

论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论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作者: 房保国[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34-43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证明责任;转移与倒置;推定;程序性辩护
摘要: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量刑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事实、积极抗辩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倒置的事实由辩护方证明。

辩护方特定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转移、倒置和推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要防止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误区,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程序性辩护制度。

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基础

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基础

作者: 房保国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71-7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证据法 人权保障 人文关怀
摘要:证据法既具有准确事实认定的功能,也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应当重视证据法的人文关怀。

我们应当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立证人作证特权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和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定案标准,在这六个方面加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
房保国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7)001
【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是当事人刑事诉讼诉权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公平审判权利的重要保障.刑事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是刑事程序性裁判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机构、申请期间、申请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裁决机制和法律后果等要素.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严重缺失,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存在严重障碍.
【总页数】8页(P54-61)
【作者】房保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试探建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J], 刘慧
2.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 [J], 袁庆立
3.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为样本的分析 [J], 朱文婷
4.比较视角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J], 倪晋;陈旭
5.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确立 [J], 刘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也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

也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

也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
房保国
【期刊名称】《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15)004
【摘要】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逻辑上,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批捕而又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都应当进行赔偿。

【总页数】6页(P52-57)
【作者】房保国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存疑不起诉不应引起刑事赔偿 [J], 何志
2.对存疑不起诉者不应予以刑事赔偿 [J], 徐美君
3."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问题探讨 [J], 刑事赔偿实务课题组
4.“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J], 李石柱
5.存疑不起诉与刑事赔偿 [J], 杨红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保国简述刑事证据
2010-06-01
一、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主观为转移。

2.关联性——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形式合法与程序合法。

(1)排除范围: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不排除:被告人的辩解;非法证据衍生的实物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
1、物证:以存在、物理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

2、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

【例】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试题试卷二22题,单选)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3、证人证言
(1)概念
注意:a证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鉴定人是单独的主体,不归为证人;b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其陈述的是事实,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例1】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年试卷二24题,单选)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例2】甲乙二人发生民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找了下列四人作证:张某,6岁,口齿伶俐;王某,16岁,正上一年级;李某,哑巴,精神正常;卫某,30岁,身体状况正常,是甲的亲戚。

请问: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张某王某李某卫某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例】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69题,多选)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例】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

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

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30题,单选)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三、证据的分类(理论上的分类)
【例1】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2008年试卷二35题,单选)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脚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例2】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四、证明对象
1、概念: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2、内容
(1)实体法事实:解决“定罪与量刑问题”的有关事实。

包括:a被告人的身份;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c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d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e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f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g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h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注意,足以排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刑事责任阻却事由,也在证明对象其中。

(2)程序法事实
当程序法事实成为争议事项时,才可能成为证明的对象。

另外,证据本身不是证明对象。

【例】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009年试卷二71题,多选)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3)免证事实
包括: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
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例】小虎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2005年5月3日五一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虎盗窃的事实B.小虎有无女朋友
C.2005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虎犯罪后的表现
五、证明责任
1、含义: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证明责任的分担
(1)一般情况,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只适用于少数“法律推定”有罪的特定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70题,多选)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对于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实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实行的则是“内心确信”,要理解其基本含义。

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共有三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