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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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新修改的保险法将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险合同的参与人的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我国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告知义务
前言: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客观上处于地位失衡的地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超出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在履行义务时最大限度遵守诚信原则。而当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规制。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诚信原则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诚信义务。
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必要性
保险业的兴起使得人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不再是束手无策,使得灾难的后果由大众共同分担,从而减轻个体的损失。保险法的建立使得保险事业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
保险业为人们带来了福利,但是也带来了隐患。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获得高额的赔偿数额,不惜弄虚作假,故意毁坏财产。甚至有人谋财害命,故意为别人买人身保险,然后使用残忍的方式将别人杀害,保险诈骗想象数不胜数。还有保险公司故意不给保险赔偿金,保险人索赔难。还有的中介机构为谋取中介费用而不惜丢失诚信。保险领域中的诚信缺失想象极为严重,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关系,而丧失掉了人际关系中真诚与最基本的诚信原则。保险法作为一种射幸得合同,其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风险需要诚信原则加以规制,以此增加保险事业的稳定性。其次,保险法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只有加强诚信规范,才能使得利益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等的地位。
基于此,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事业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使得把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法律准则,这就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信办事。只有使人们的行为有规范的法律指引,才能增强法律约束力,人们切实的遵守,从而也就使得各方的利益得以均衡。对于保险人来说,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广大的市场,因为信誉和服务是现代社会一个企业立足于强者之列的重要基石。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只有守信,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以最低的保险费获得高额的保险金。
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对于规范保险活动参与者的行为,纠正各种不道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的行为的规范意义
投保人作为保险活动中积极主动的一方,其行为的诚信与否,对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投保人的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应当认真遵守诚信原则。由于保险人面对形形色色的投保人,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或陈述决定承保与否及费率,而保险成本的制约,又使保险人不可能一一调查核实保险标的之实际情况,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实事求是告知保险的之重要情况。﹙1﹚
具体体现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有义务如实告知承保人自己的真实情况,因为只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才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利益的平衡,双方对等的地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才能合情合理的获得保险利益。如若不告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就有权利不给予保险金,投保人最终丧失保险利益。因此如实告知义务最终维护的是投保人自己的利益。弄虚作假只能侥幸获得一时的利益,从长远来看,
最终导致自己陷入自己为自己设置的僵局。同时,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此外,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是受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指导意义
保险人作为一个机构,把人们的保险金征集起来,组织经济保险补偿,防灾防险。因此,保险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得以顺利实现,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具体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另外,保险人如果认为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提供,体现在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赔付投保人。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或是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都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义务,以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规定在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因为投保人作为单个个体,相对于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立法对其加以保护,从而使得双方的地位能够得以平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放弃的权利。禁反言与弃权是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定,可以由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推知。(2)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可能会选择对子最有利得时机来决定行使该解除权,从
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3)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指引作用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负责,同时也应对保险公司负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不得泄露知悉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双方的利益。这些都是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以及经纪人的基本要求。保险双方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交换信息以达成合意,以此,这个中介机构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搭建好这一信息交流的平台,以期更好的服务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投机取巧,只能收之东隅失之桑榆。﹙4﹚
三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保险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也有一些规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是保险公司的认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空挡中如若发生保险事故又该如何赔付,保险法并未规定。因此保险法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投保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要求来对待自己,对于保险公司应以认真高效的旅行自己的职责。其次,保险法中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是如果超过两年,即使保险公司不知情,仍不得解除合同。这对于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虽然有利于杜绝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继续收受保费的情形,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确实不知情仍要赔付的情形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与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利益双方都应诚信的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好自己的长远利益,但是法律的规定应以保持二者利益的平衡来对诚信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