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违宪审查于我国并非“济世良药”
违宪审查于我国并非“济世良药”张磊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近年来被学界所热捧,甚至提出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
但是,违宪审查的概念、功能等等基础性的理论,可能被我们所误解,被人所推崇的具体模式在各方面也存在着可行性障碍。
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环境接纳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理论基础,具体模式自从“孙志刚收容遣送”案件打开了魔盒后,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热度急剧升温,接连出现的“齐玉苓”案、成都的“蒋韬身高歧视”案等等,更是使得学界对于违宪审查的呼声蔚然成风,甚至还出现了一众学者联名上书要求启动违宪审查这样的壮举,并且声称“正是这类投石探路、聚沙成塔的努力使中国在导入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的主要条件逐步趋向成熟”。
1尽管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有分歧,2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对于违宪审查是否需要引入或者说是参照外国经验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这一种态度上,两方基本上是一致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决定要依宪治国的方略后,宪法学界更是陷入了疯狂,对于如何依宪治国,违宪审查再次被捧为宝典,俨然成为我国法治的一剂“济世良药”。
但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对于违宪审查的热度,大家似乎是陷入了人云亦云的跟风潮流,其实分析一下关于违宪审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热度就会降低不少。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之于我国,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理论准备不足喊了这么久的违宪审查,大多是浮于表面的呼声,很少有人会深入思考一些基本的东西。
(一)宪法概念模糊、宪法精神缺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宪治国的政策后,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宪法日。
今年是第一个宪法日,各大机关学校都学习了宪法和宪法精神,各路媒体也在这一天大肆的宣扬了宪法和宪法精神。
有媒体在这一日发起了“你完整地读过《宪1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2对于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学界的观点泾渭分明:一方认为我国尚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认为我国存在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是制度建设极不完善。
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10月刊82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及对中国借鉴意义□周琪高立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产生原因,模式选择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模式;宪政宪法是国家之根本法,它规定了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全面的反映了特定国家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因此,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而建立的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即是违宪审查制度或合宪性审查。
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也是美国宪政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试图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这些浅显的分析能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一种思路,以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和角色转换,从而有效地防止和限制政府职权滥用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
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摘要:由于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每一个国家究竟采取哪一种违宪审查体制,并不是一种任意的主张或随意的选择,而是依据自己国家的具体国情,结合本国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与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
关键词:违宪审查模式宪政一、欧洲的违宪审查虽然美国的违宪审查对欧洲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美式违宪审查在欧洲却一直没能建立起来。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与“议会至上”不合。
卢梭的名言——“法律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在欧洲国家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
法律不能从外部审查,只有立法机关自己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看,毛罗·卡佩莱蒂曾指出,欧洲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像美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无法免受政治压力,因此似乎无力实施违宪审查。
欧洲模式不把违宪审查的权力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也与其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路易·法沃勒认为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的法院才进行之”。
最初欧洲大陆国家并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后来随着立法权与制宪权的分离,人权学说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党的立法行为,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决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国内民主政治的发展。
但由于对三权分立理论的认识与美国并不相同(欧洲国家大多认为三权之中立法权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所以他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并未照搬美国的做法,而是独立地建立了一个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因此,这种专门机构,并不是平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而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这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也最完善。
(一)法国模式法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各方面原因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是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系统。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外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比较检验我国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它也能够为我国提供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深化宪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一种判断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具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功能,他们通过审理和判决案件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最终维护了国家的法治。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违宪的概念和违宪审查的程序,但其实践和效果与国外相比还有所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进行相关的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熟并运行有效,他们在审查案件、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相对较新,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从中学习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对成熟,其判决和裁决结果也往往公正客观,且得到广泛认可。
这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象,推动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建立起一套独特而又适应国情的制度体系。
不仅如此,全球化的交流和竞争的压力也使我国政府和法律界挑战追赶和提高标准,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综上所述,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国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它们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比较检验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最后,国外的制度存在和运行也将推动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从美国宪法辨析我国宪法体制运行情况
论文题目:从美国宪法辨析我国宪法体制运行情况姓名:白垒宁学号:030106081005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个国家的宪法的立法以及运行情况关系到整个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行。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最根本的方向就是抓住宪法这个主要矛盾。
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司法体系健康的国家都往往拥有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
通过对于美国宪法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一个好的宪政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政治乃正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故我们在研究美国宪政体系之后,对于我国的宪法应该由一个认真的思考,思考我国的宪法体系从立法到宪法的运行是否完善,是否还存在不足,是否应该继续加以改进?归根结底,我们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体制如何运行才算是运行良好?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这部宪法一直沿用到今天,期间虽有过几次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但总体变化不大。
总体来说我国宪法在发挥其宪法在社会中的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太理想。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源于我国自始就没有形成一种宪法至上的理念和原则。
以宪政体系较完善的美国为例,为何在美国的宪法能够得到最普遍的执行和尊重,为什么美国宪法在美国的社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就在于其在制定之初就把宪法的价值定位于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而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把宪法的本质即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价值体系作为了宪法律法的最高最求。
故美国的宪法虽然只有短短几条及相关的修正案,但是美国宪法却在美国的社会发展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美国宪法的实际意义,并借美国宪法的实际意义发现其对于中国宪政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承认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史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他的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就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其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进行探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具有最高监督权。
一旦出现违宪的法规、法律行为,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法院依法审查了一系列违宪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宪法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相对较低。
许多公民对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其次,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宪案件涉及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利益,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审查程序,加强公开透明度,确保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最后,应加强与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对接和学习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司法交流的深入,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收最佳实践。
例如,可以通过与宪法法院等机构的对话交流,学习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的违宪审查水平。
通过促进国内外违宪审查机制的沟通与交流,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与使命。
综上所述,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是必要和积极的。
然而,也应意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应用,我们应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完善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学习,吸收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先进经验。
只有这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作者:王小红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保证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向较于国外的成熟法制体系,笔者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司法现状相比较,从审查比较、司法现状、设想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
虽然美国建国只有短短的几百年时间,但其法律的发展可以说是随着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在其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制度是始终贯穿的,那就是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一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并保证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信仰,使美国有了很好的宪政文化的基础,为法治的实现打下了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基础。
一、关于司法审查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系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948年的《联邦司法审查法》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一般程序法,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审查,纵向审查的目的是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
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司法审查又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种。
程序性审查保障立法或司法的正当程序获得权力机构的遵守,实体性审查具有争议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显示了其个性的一面,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行使的。
普通法院不仅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还受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二是美国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
【最新推荐】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并就其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探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并就其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探究1787年的美国宪法己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程,至今仍独领风骚为世界各国所景仰。
宪法中饱含的法律精神和确立的原则制度,吸引了无数的学者和政治家醉心于此,希望能将异国之花移植到本国的土壤上,给国家注入一股新的活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
如何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研究美国宪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在此,我仅就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浅谈一下。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起源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权力和制度。
当然,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引发的。
当时,作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针对该案在起草的判决书中阐述了他的三条意见,其中在第三点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中,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未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
对此斯坦利库特勒有精辟的见解:最高法院精明地拒绝接受(1789年司法条例)管辖权是服务于更大的目标确立宪法是国家根本的、最高的法律、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有最后的解释权。
马歇尔此一抓大放小之举,既替他解决了当时政治上的两难处境,又使得既无兵权、又无财权危险最少的司法机关获得了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器。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应当指出的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有其深厚的根基。
首先,从社会基础来看,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己形成违宪的观念。
英国作为宗主国,其司法理念对北美殖民地影响很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系统具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启示
和借鉴。
中国司法改革一直以来提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而美国的
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重要经验和借鉴。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帮助中国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
法律及其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司
法裁决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司法机关滥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可以借鉴这
一制度,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监督,帮助中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
效率。
美国各级法院都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这
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和法院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避免司法滥权和延误司法审判
的问题。
中国可以通过建立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效
率和减少司法延误。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也需要引起中国
司法改革的重视和思考。
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和利益上的干预可能造成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审查过程过于复杂和耗时可能导致司法延误;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等。
中国在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时,需要结合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司
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从美国违宪审查视角看我国宪政建设
宪政是一种被世人所 追求 的 目标 , 它被人们赋予 了众
多 的光 环 。 自崇 尚 民主 的古 雅 典 , 近 代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到
18 7 3年北美独立战争胜利 以后, 在华盛顿的带领下联 邦制国家在美 国建立 。作为一个资本主义 国家 , 实行三 它
权 分 立 , 立法 权 、 即 司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相 互 分 立 。 实 际 上 , 在
国家起初 的运行过程中, 一些联邦都是奉行议会 至上原则,
立 法 权 和 司法 权 这 两 种 权 力对 行政 权 有 着 明显 的制 约 。 在
法 审 查权 。美 国 的违 宪 审 查 存 在 于整 个 司法 体 系 , 所 谓 是
的“ 分散型” 普通法院即可实施违宪审查。 , 2 内容部分 。综观世界各国, . 我们发现 , 国的模式 各
不 同 , 宪 审 查 的 内容也 有 很 大 的差 异 。 美 国 , 司法 审 违 在 从 查 的对 象 来 看 , 联邦 法 院 要 审查 国会 审 议通 过 的 律令 和 政
美 国违 宪 审 查制 度 实 际上 是在 马伯 里 诉麦 迪 逊 一案 的 审 理 过 程 中确 立 的 , 它有 着 深 刻 的历 史 渊 源 。
不是这样。笔者通 过对美 国联邦法院整个系统进行研究, 发现处理违宪审查的部门是 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整个 联邦法院系统 。事实上 , 国各州的最高法 院也在行使司 美
这种状况 , 7 7 5月 2 18 年 4日, 国制宪会议在费城 召开 , 美 18 年美 国《 77 宪法》 便在这次会议中应运而生 , 联邦政府的 行政权有所加强 , 使得美 国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最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通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形成各自有特色的宪法体制,我们将在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参考。
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可具体归结为三种,即: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又可以根据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先例判决认定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美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过宪法规定确认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日本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中,立法机关无论对于宪法作出怎样的解释、认定或修改,都可以被认为是其立法权的衍生权力,与其他违宪审查模式下的违宪审查权的独立性相比较存在明显不同。
虽然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从形式上讲,它的确具备了违宪审查的基本特征,因此理应被归结为违宪审查的模式之一。
世界上实行立法机关审查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等。
但是他们的具体实现模式又有很大不同。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作为典型的民法法系国家,德国与法国均不约而同的在二战之后选择了采取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建立本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这两个当代民法法系起源国家选择的专门机构却各自不同——德国选择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法国则选择建立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110831作者简介:孙启河(1976-),男,河南固始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孙启河(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摘要:随着现代宪政国家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非常必要。
通过对美国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具体内容、主要特征及制度模式等方面的比较研究,为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理论基础;模式;启示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04-0045-05在现代宪政国家里,一旦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就应该有即时的法律救济;一旦国家权力被滥用到超越法律设定的边界就应该得到矫正。
而实现这种救济和矫正的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违宪审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的要求也非常迫切。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的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1〕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以宪法为基准,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主要为立法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处理的制度。
该项制度的真正建立肇端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美国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我国公民平等意识的提高要求对政府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
美国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制度总结和发展了审查级别、审查级别的分类原则、适用范围、审查方法、举证责任等理论,值得借鉴。
我国应把合宪审查定义为司法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和运用监督政府平等保护方面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行政立法立足司法平等、追求立法平等,实施有限的司法介入和附带性审查,避免行政效率的降低,积累我国平等保护合宪审查的经验。
标签: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美国宪法;抽象行政行为国内公民平等意识的提高要求对政府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
目前我国合宪审查制度主要采用行政审查方式,没有建立起司法合宪审查,民众对行政立法的不满除了向行政机关反映以外,基本没有其他途径,一方面导致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权利过大、缺乏约束,另一方面又往往造成民众极端维权现象的频发,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构成威胁。
平等保护合宪审查是美国重要的宪政思想,源于1868年颁布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当时意在为黑人提供平等保护。
经过一百多年的宪政实践,平等保护从种族问题扩大到了美国的很多方面,豐富了美国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体现了美国三权分离的宪政思想,有效地制约了政府的权利,为美国平稳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障。
研究和借鉴美国的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国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平等保护司法合宪审查情况宪法的产生是由于人民对于政府的不信任,体现的是人民为了保障自身权利不受政府侵害的努力,是人民为约束政府而为政府立的规矩。
平等保护是指政府应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地待人,允许有不平等、歧视行为和结果的存在,但是政府必须对导致这些不平等、歧视行为和结果的行政行为作出解释,而且这些行为必须受到合宪审查。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表述不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乏力,〔1〕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功能。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成为焦点。
同时,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指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最高法院是分别由9名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审判机构,其具有针对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的审查权。
在联邦或州法院中,若当事人不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接受部分申诉,并进行审查并发表最终裁决。
1. 负责维护宪法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负责维护美国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对与宪法权利的有无违背进行判断。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权利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2. 高度专业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
与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相比,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更高的水平,可以保证最终权威性和专业性。
3. 保证独立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证了法院的独立性。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的。
这种制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同时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展现了民主管理的特征。
1. 强化宪法意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其把维护宪法权利放在首位。
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认知,强化宪法和法律权利的保护和执行,同时扩大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社会方面的作用。
法官是法院评判案件的中心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中国司法改革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法院的专业化水平,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司法改革中需要全面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司法独立的根本是要在制度上实施和监察,让司法权更加独立和专业,并使司法制度成为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一部分。
因此,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压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保持执法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民主法治制度的保障。
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活动在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有效地限制了司法滥用权力的可能。
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尤为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强调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了各级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力。
这种审查权力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权力对立的保障。
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有权力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
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对中国来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独立。
法官要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其审判活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意识,不受外部干涉和利益诱惑。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建立法官的责任制度,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合法。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义现代化的进程中, 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
基本 方略 。那么 , ” 如何才 能依法 治 国?简单地说 , 就是 要严格 依照 法律 的规定来管 理 国家事务 。进
而言之, 就是 国家事务 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
如果 国家事 务 的管理者 在管理 国家事 务的过 程 中 不依 照法律 的规 定行 使 职 权 , 至违 反 法律 规定 甚
下 比较宪 法研究 的重要 意义 。
分保障, 乃是法治建设 的重要内容, 也是依法治国
所必需 的 。
从 实践 上来 看 , 于宪 法 以及 基 于 宪法 而 产 对
生的现代宪政 , 许多学者结合 2 世纪世界各国的 O
宪 法制度 建设 和 宪政 实 践 的经 验 指 出 , 宪政 作 为
监督 和保 障宪法 的实施是 世界各 国宪政建设
*
[ 收稿 日期] o 9 2 5 2 O —1 一O [ 作者简介] 乔小 明(9 1 )男 , 1 7一 , 上海人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 部编辑 , 管理学博 士 , 研究方 向为战略管理学 、 区
域经济学 、 宪政学 。
第2 期
如法国学者指出1978年法国宪法委员者指出从1970年以来印度最高法院开始从比宪法联邦法律的具体审查案100名以上的选举权人110的联邦议院议员提起的选举审查案政治问题指司法部门对于该项争议欠缺可资适用的审查标准也不能或不易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法然而政治部门却对于同项争议负有宪法所交付自行裁决的责任且此项争议有由政治部门来彻底解决的必要
行使职权, 那么依法治国则必然是停留在认识论
的层 面上 。因此依法 治 国最 首要 的任务 就是 国家
事务的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职 权, 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这就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
论违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摘要]宪法司法化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文中指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涵义,讨论了违宪审查司法化在我国推广的必然性,并从经济、政治、群众基础、实际执行者等几方面阐述了违宪审查司法化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
最后设想我国违宪审查司法化的模式为:借鉴别国模式,选择中高级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主张宪法应当司法化的观点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但对于什么是宪法司法化,法学界仍有着不同的理解。
同时,对违宪审查的说法也众说纷纭,有称之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也有称之为宪法的司法监督,还有称之为宪法诉讼。
一、违宪审查司法化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文件《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首次明确肯定了宪法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
由此,宪法司法化问题成为宪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那么,宪法司法化到底是指违宪审查还是指对个案适用宪法呢?我们认为,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宪法司法化不是片面地指代违宪审查或者对个案适用宪法,而应该是二者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宪法司法化应该指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裁判宪法案件的宪法实施过程。
宪法司法化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违宪审查。
在我国学术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把违宪审查直接等同于司法审查,认为“它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确认了违宪行为的审查权”。
二是把违宪审查称之为宪法监督,认为“所谓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就是对于违宪事件或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原则和条款得以贯彻实施”。
而本文认为,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审查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并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决的行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魏洪秀(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5)摘要: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得到确认,但由于不够科学和规范,加上相关制度中也存在各种阻碍违宪审查制度现实化的因素,因此,在我国该制度还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
这导致现实中违宪现象频繁发生,宪法成为许多人心目中“无所事事的闲法”。
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理论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在尊重我国现有的宪政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比较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共性、本质,特别是价值层面的一些共识,可以为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10)04-0126-04收稿日期:2010-06-17作者简介:魏洪秀(1968—),女,山东沂水人,临沂师范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访问学者。
从法律文本规定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无论从观念、意识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是得到肯定的。
但事实是,频繁发生的宪法争议案件没有一件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得以解决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够科学和规范,无法进行实际的运作。
一、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比较从目前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看,主要有普通法院审查制、特设机构审查制、议会审查制三种模式,每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主体不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均有所不同。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前提是权力分立,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法律文化不同,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不完全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美国是三权分立原则实行最彻底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而在三权之中,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既无军队,又无财权,也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所拥有的只有判断,这决定了其“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且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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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在中国的可行性众所周知,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其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展现了自己独特的魅力,并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仍没有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研究学习美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
其实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只有在初审或上诉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就某项法律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才能在具体判决中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违宪问题做出裁决;人民亦不得迳请法院将法令宣告无效;法院必待有诉讼事件发生,才考虑法令是否违宪,因此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以普通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美国凡是涉及到违宪审查的诉讼通常移交全部案件,上级法院在审查时不仅要对该案件试用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要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做出的判决既包括了违宪审查的内容,通常也包括了该案的普通诉讼裁决,在其判决书中,违宪审查的结论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结果被糅合在一起。
这就是所谓的“附带”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也仅指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其违宪审查权隶属于法院,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体现了三权分立格局。
一般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解决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其中主要是权利与立法权的冲突,所形成的是一个公民权利和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三方关系。
事实上,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强调在实践中发展违宪审查制度,他一开始并没有模型,而是后来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随时都可能变化,有时让人难以把握,但它的模糊感也正是它的灵活性和魅力所在。
自1954年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54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到82年宪法通过规定宪法解释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相结合的方式,才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如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比较整体性,系统性和中国化。
如宣布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扩大违宪审查机关的范围;建立逐级审查的违宪审查体系;规定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违宪审查采取撤销和罢免相结合的方式等。
20多年我国现行的宪法在维护国家的稳定、确保法治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危险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
一、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只是轻描淡写,对于违宪标准、违宪审查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程序就不能有效地操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违宪审查权就不能有效运作。
另外违宪审查的实效性也非常重要,没有时效的违宪审查是没有意义的。
二、没有明确专任的违宪审查主体:我国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
定程度分权、各类结合、多级并存的特点,违宪审查主体呈现多元态势,这一情况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是否违宪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未能引起重视。
另外还有违宪审查缺乏强制性,没有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内容不够全面等。
如果让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进入中国,在中国实行所谓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话,既没有能够支撑它的肥沃的土壤,也没有其生存的群众基础。
首先我国5000年的文化积淀,就有2000多年是封建社会,虽然现在确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封建思想存在的程度依然不轻,等级制度和的奴性心理一直影响着中国人民至今,因此我们就没有美国那么深入人心的自由和崇尚自由,追求自由的本性。
再加上中国以工农民为主的,平均的教育水平很低就没有能力去真正理解和掌握违宪审制度的内容及作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而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而不断发展的,从目前法制成效来看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大体结构和总方向是正确并符合我国发展道路,我们更多的应该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上改进而不是从根源上换血。
最后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约束立法的需要,是其三权分立的产物,而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是坚持
人大代表制度的体现,因此从用途和根本作用上看,中国没有实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因此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结束语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虽然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
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
09法本1洪佳丽
20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