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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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司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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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①划拨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②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合同+登记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③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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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归给当事人,让其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一种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现,解决了国家所有制和个体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权获取与转让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历史背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源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正经历着改革开放的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解决土地资源分配和利用中存在的矛盾,国家开始试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这种制度以“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原则,确保了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获取条件、使用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使用权获取与转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出让,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
二是通过划拨,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不同的获取方式有不同的程序和条件,但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在进行转让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转让的方式可以是出租、转包、抵押或继承等形式,但需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并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实际需要。
四、使用权权利与义务作为使用权人,其拥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土地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同时,使用权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遵守土地使用规划、保护土地资源等。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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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我们普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有一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占有、使用跟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利用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那建设用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跟联系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
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
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
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1.含义上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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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384e5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2b.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乡政府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开发商与被告某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5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2016年,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认为,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2.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存在违约行为,故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取得了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解除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开发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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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限内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本文将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产生、转让、限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所有权的一项经济价值权利划归单位和个人使用、经营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在对国土资源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城乡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出让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以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出售给单位和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划转给需要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获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一种免费方式,但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
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转让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使用权即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其使用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品进行抵押。
在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规定的土地用途,需要严格遵守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的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土地的利用效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效,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或者重新申请使用。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efe289e8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1f.png)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1d0383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3.png)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是进⾏建设时使⽤的⼟地,建设⽤地⼀般是国有⼟地,⽽国家在有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那么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三百五⼗⼋条【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对建设⽤地上的房屋进⾏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土地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https://img.taocdn.com/s3/m/9d447b2f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e5.png)
土地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本文将就土地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进行讨论。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1. 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可以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使用、收益、处置,使用人获得的权利即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出资建设:土地使用人可以出资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
3. 国有土地上原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上已经存在建筑物的,可以获得对该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土地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1. 出让:国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
出让的方式一般为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等。
2.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让。
买卖合同应当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价格、转让条件等。
3. 继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继承而转让。
继承人在继承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成为土地使用人。
4. 资产的合并、分割、置换等:在资产重组、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整理等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合并、分割或置换等方式进行转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和终止在土地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终止条件的约束。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40年。
可以根据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使用期限。
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2. 用途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土地规划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监管和处罚:国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监管,对违法使用土地、不履行规划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
4. 终止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期限届满、被法院判决终止、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规划要求等。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在土地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一定的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440b06cc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0.png)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于建设房屋、厂房、商业用地等用地项目。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
以下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详细解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出让方式:一般有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
招拍挂指通过竞拍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则是双方协商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3.土地用途:指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目的,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4.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一般为50年。
5.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项目的地理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6.宗地位置、面积及界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面积及边界的具体标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途广泛,例如用于农田流转、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场馆建设等。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条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条件类似,包括批准文件、受让方资质要求等。
2.出让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形式。
3.土地用途:受让方需明确土地用途,如农田流转、场馆建设等。
4.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较灵活,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协商确定,通常为10年以上。
5.出让价格:根据土地资源价值、市场需求、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
6.其他条款:如土地流转价格调整、租赁租金、土地权益转移等。
总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与使用的具体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年限及具体用途的不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合法使用。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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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常识: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限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一、《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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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引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能获得使用权,并以转让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的流转。
本文将从转让程序、转让标准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进行论述。
二、转让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委托评估、公告出让、竞价或招标、签订合同、交付登记等环节。
首先,委托评估是为了确定使用权价值和转让底价,并通常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其次,公告出让是将转让信息公示于社会,吸引潜在买方参与。
然后,竞价或招标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最后,转让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权证照交接过户手续。
三、转让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价格、竞买资格及加价幅度三个方面。
土地出让价格是指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的转让底价,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定价,并进行政府审批。
竞买资格是指竞买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竞价或招标方式参与竞买的资格审查。
加价幅度是指参与竞价或招标的买方在标准底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逐轮加价的幅度。
四、影响因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和流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土地市场供需关系,当土地供应不足时,市场需求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上涨。
其次是土地的地理位置和规模,例如位于核心商业区或人口密集区的土地,其转让价格相对较高。
另外,转让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也会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
五、案例分析以某城市某片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为例,该片区位于市中心核心商业区,需求旺盛。
经过公告出让环节,吸引了多方竞买者参与,最终由一企业以最高竞价获得使用权。
转让过程中,相关部门对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此案例表明地段、需求和竞价策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六、结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12--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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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普通地上权,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因土地转让方式不同而有差别。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这一特点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区别。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种植树木等。
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构筑物是指除建筑物之外的桥梁、沟渠、池塘、堤坊、地窖、隧道、纪念碑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就是这些工作物的附属部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
它具有地上权的一切特征,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规则都适用地上权的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实现了我国土地利用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这样的改革,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因无偿使用土地所造成的土地盲目占有、大量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的现象。
案例评析刘某诉陈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1]案情:原告刘某取得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刘某许可,陆续在该土地上搭建简易房屋长期居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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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单位或个人在确定的建设用地上依法行使拥有、支配、占有以及获取利益的权益。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合理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法律合规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侵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使权益。
2.公共利益导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在划定建设用地范围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利用等因素,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资源承载力,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盲目开发、过度占用和滥用土地资源。
同时,应加强土地保护措施,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4.公平公正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均衡分配土地利益。
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公开、透明、公正进行,依法保护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干预和倾向性分配,确保各方权益平等。
5.可持续发展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使用建设用地时,应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恢复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有关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土地权益。
在征收和转让农民土地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7.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管与执法,严肃查处建设用地违法开发、恶意占地以及滥用权益等行为,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遵循法律合规、公共利益导向、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等要求,以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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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划为建设用地,并授予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时限内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调动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和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授予,使土地使用者能够合法地占有、使用和支配土地资源,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土地支持和保障。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授予也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和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划拨、出租等方式进行。
以土地出让为例,市场化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竞拍、协议等方式进行,使土地使用者经过市场竞争获取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前,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等方式转让给其他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所有制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法律法规,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他们按照土地使用方案和规划进行土地利用,不得违法使用、过度使用土地资源。
同时,国家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也对土地使用权做出了一系列的限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与监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和类别,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布局建设用地。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审核和监督,严惩违规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土地制度中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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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1.背景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通过协商、转让等方式,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
这种互换交易可以使得土地使用效益得到最大化,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
2.互换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确定互换意向在开始互换程序之前,双方需明确自己的互换意向并寻找合适的互换对象。
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土地资源交易市场、政府部门的土地交易中心等进行寻找。
2.2.协商达成互换意向一旦找到合适的互换对象,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最终的互换意向。
协商内容包括互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位置、使用期限等具体条款。
2.3.签订互换协议当双方在协商阶段达成互换意向后,需要将互换意向写入正式的互换协议中,并进行签订。
互换协议需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互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法律责任等条款。
2.4.申请立项审批在签订互换协议后,双方需要将互换项目提交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审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2.5.完成土地交易手续当互换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双方需要完成土地交易手续。
具体手续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缴纳相关土地交易费用等。
2.6.完成互换登记在完成土地交易手续后,双方需要将互换结果进行登记,确保互换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互换登记需要进行公示,往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注意事项在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3.1.法律法规双方在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3.2.土地规划互换项目的土地规划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3.3.合同约定在互换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互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使用期限等,避免后续纠纷。
3.4.审批程序在完成互换协议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将互换项目提交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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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1. 背景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通过合法的转让手续,使得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具备合法使用土地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2. 流程步骤2.1 筹备阶段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筹备阶段,以下几个步骤需要完成:2.1.1 确定转让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转让意向,并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方进行初步接洽。
2.1.2 土地评估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
评估结果可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1.3 准备相关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等。
2.2 协商议定协商议定阶段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以下是主要步骤:2.2.1 签订意向协议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签订意向协议。
意向协议是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易的文件,包括购买方对土地的使用方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2.2.2 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完成意向协议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
合同中需要包括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2.3 审批手续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批手续,以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2.3.1 提交申请材料购买方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购买方的资质证明等。
2.3.2 审核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等。
2.3.3 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经审批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会发放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给购买方,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2.4 过户登记在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后,购买方需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
2.5 缴纳税费购买方在完成土地过户登记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土地转让税费。
2.6 完成交割最后一步是完成具体的交割手续,包括土地的移交和转让价款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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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采取出让或者划拔方式。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种类不同而作了分别规定。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