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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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合法的恶法审判---读《苏格拉底之死》有感

我对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在法律上的定性是“一次合法的恶法审判”。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有错,希望大家指正。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思考这一问题,1苏格拉底的审判,这是一次合法的审判还是非法的审判。2古雅典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3苏格拉底之死,主要探讨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问题。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一案件。时间是公元前399年春,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原告包括三人,他们分别是悲剧诗人迈雷托平、修辞学家赖垦、民主派政治活动家安匿托士,他们控告苏格拉底所犯罪行有两个,一是慢神,即轻慢城邦旧神,二是蛊惑腐蚀青年。在古希腊法律中,公民不仅可以就受侵害的个人利益提起诉讼,还可以就公众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对苏格拉底的这次诉讼就属于公诉。

审判苏格拉底的是由501位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裁判方式是无记名投票,裁判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法庭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定罪阶段。苏格拉底选择自己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他并没有为自己提出有利的证据,也没有为言论自由而辩护。反而将法庭变成了他的演讲坛,宣传着自己的学说,目的是说服审判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但在审判官团队就苏格拉底有罪还是无罪进行表决时,表决的结果以281

张赞成票对220张反对票,从而对苏格拉底做出了有罪判决。第二阶段是量刑阶段,当时的刑罚有以下几种,认罪罚款、流放、监禁、死刑。第二次面对陪审团时,苏格拉底显得更加无礼,甚至可以说是挑衅,他批判当时的民主原则,他赞成的是哲人统治,坚决反对民主制,认为民主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他是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够格,人民大会缺乏智慧,无知的人变成了统帅。他建议:对于他的刑罚应该是雅典城的公民英雄,并宣告在他的余生中,有权在市政厅免费享用一日三餐,在当时,在市政厅享用免费餐是一种极高的荣誉,只有城邦的英雄、外国使节和奥林匹克冠军才有资格。苏格拉底的这些言论激怒了陪审团,他们认为苏格拉底是在蔑视法庭的威仪。结果,360票对140票,500人法庭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这就是苏格拉底的审判,我认我这次审判是合法的。

因为当时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由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

当时,公民大会为最高立法机关。公民大会遵从“多数议决”原则,可以任意制定、修改或否决“宪法”以外的法律条例。

而司法制度是陪审法庭制。这一制度规定,陪审法庭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审判一切案件,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组织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判决的权力在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每年初公民自愿报名竞争当年陪审团成员,而后抽签从自愿者中挑选出六千人,作为当年陪审团成员。如遇有法庭开庭之日,城邦官员事先根据案件大小确定审判每桩案件所需陪审团规模,从四五百人到二千人不等,然后从六千名陪审团成员中抽签选出当日所需陪审员总人数。开庭之前,再以抽签的方式将这些陪审员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件。而且规定陪审员每个公民一生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就是民主投票,强调人人平等,是一种大众司法,其总体特征就是一切由多数人说了算。

而从之前的介绍,可以看出,对于苏格拉底的审判从诉讼到定罪都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法定程序的。所以我认为,这是一次合法的审判。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是古雅典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首先对良法和恶法做一个简单的区分,良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首先,雅典城邦非常重视公民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为此可以牺牲个体的利益和权利。古雅典法律的渊源是公民大会的决议,法律的根基在于普遍的民众,直接民主制介入到司法中,从民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直接的表达自己的看法的时候,他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自身的利益,而非社会的需要,这样公民的个人利益和情绪被引进司法实践,但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是理性,司法应该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的。雅典的法律实质上尊重的是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法律的权威。多数同意的直接民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容易产生我们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这种直接民主的多数议决制尊重个人的平等参与权,却缺乏保护少数的机制,保护的是多数即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少数或个人的自由权利。由这一点,我觉得可以联系到今天的媒介审判。

第二,从横向上看,当时的司法并不是独立的。司法的主体与立法、行政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雅典公民。从司法程序:轻程序轻证据,缺少对信息和意见的过滤机制。

第三,陪审法官的选拔机制不合理。当时的陪审法官实际上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官。从各部落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由公民抽签选出。这种选拔机制存在很明显的弊端,一是由于小国寡民的前提,坐在审判席上的审判人员不可避免的和被告人有一定的亲疏利害关系。二是陪审员没有提前经过过滤,陪审人员的构成带有不可预见性,而在熟人社会里很多人都会有先入为主的判断,有可能构成完全对被告不利的阵容或有利的阵容。

这样,坐在席上的就不再是陪审法官,而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仇人或债主等等。这样的选拔机制,无法保证法官保持中立的态度,而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以上,我认为古雅典的法律是一种恶法。

但是,苏格拉底最后却拒绝了越狱逃走的机会而选择了服从者一审判。当时,雅典监狱十分腐败,花钱贿赂,死刑犯便可以逃走,而苏格拉底有大把逃走的机会,他被判死刑的前一天,每年雅典派去提洛岛朝圣的大船正好离港出发。按雅典传统,这艘船返回钱不能处决犯人。巧的是,这次朝圣的船迟迟没有返回雅典。在这期间,苏格拉底的学生克里同、柏拉图和其他有钱的朋友想此机会打点让他逃走。他们劝了苏格拉底一个月,但苏格拉底拒绝逃走。

克里同劝苏格拉底:既然有非正义的审判在先,何妨继之以非正义的逃脱。但是在苏格拉底看来,这种以恶抗恶的逻辑虽然要达成一个善的结果,却是不可接受的。他宁愿伏法而死也不逃监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法律是公民与国家达成的契约,公民可以在制订法律时反对,也可以在公民大会说服大家修改法律,还可以在法律公布后移民。但如果没有移民,那就是默认了这个契约。默认法律有效,就必须遵守法律,哪怕明知此法是恶法。【恶法亦法】

2逃监是摧毁城邦和法律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随便蔑视法庭的生效判决,城邦存在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是对法律更大的伤害,法律的公信力将无法保障。【守法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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