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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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潜在刑事法律责任汇总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
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刑事罪名及法律责任如下:1、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2.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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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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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虽也取得了飞速进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时常受到资金短缺问题的困扰。
金融危机发生后,正规融资渠道开始紧缩,门槛要求提高。
使得许多企业都开始转向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一直游走于灰色边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其风险的危害也开始攀升。
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一些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及措施。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原因防范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
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
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
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
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
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
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
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
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
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
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58cef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b3.png)
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运行机构一一“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o其性质为市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合规经营第四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加强对资金出借的收益与资金借入的成本掌控,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综合服务费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督促民间出借与资金借入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融资诈骗、暴力催款、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维护金融秩序。
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非法集资。
出借方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对近三个月出借方及其关联人有无贷款,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从严审查。
严禁登记的借贷双方资金直接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或经确认进入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的担保机构的自有账户。
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经确认的担保机构不得向借入方提取保证金。
借入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支付的利息严禁以其他方式截留。
民间融资引发刑事犯罪情况调研
![民间融资引发刑事犯罪情况调研](https://img.taocdn.com/s3/m/5cc9fc761ed9ad51f11df215.png)
民间融资引发刑事犯罪情况调研作者:董矿平朱瑶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民间融资有其高利性、便捷性、零担保的特性,在与主流金融机构的融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但民间融资的上述特性,从借方角度来看,又极易转化为巨大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没有规范制约的情况下,难免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本课题旨在分析民间融资引发刑事犯罪背后风险的根源,以期提出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的针对措施,以规避民间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避免犯罪的产生。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事犯罪金融机构作者简介:董矿平,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朱瑶瑶,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12-02近年来,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在社会融资中所占的比重较高,很好地弥补了正规融资渠道的不足,促进了民营经济(本文主要讲述民营企业)的发展。
然而实践中,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存在的经营手续不齐全、潜在风险不稳定、资金用途不合法、经营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国家抑制为主的政策,使得民间融资定位不明、立法缺失的矛盾突出。
一方面国家主流金融融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融资行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就成了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经济活力。
此外,民间融资的私密性又使得借贷纠纷极易走向私立救济的原始途径。
如何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民间融资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寻找根源,以期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即在于此。
一、民间融资引发刑事犯罪基本情况民间融资引发的刑事犯罪量大人多,本文限于资源有限,不能对全省的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归纳,笔者特对我院(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09-2012年的民间融资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批捕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亦能对此类案件有一个基本了解。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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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彭进,杨峥嵘(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当前,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一种新途径,但是,在其方便、快捷、成功率高的背后,也存在不少隐忧。
小微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有可能陷入洗钱、非法集资、诈骗、隐私权泄露等诸多风险。
而产生这些风险的成因,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职责不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明确其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
并且,各地区也应该因地制宜,探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区域发展模式,方能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监管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由于小微企业的内在缺陷及其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与金融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作为资金需求者,小微企业融资都存在壁垒。
从资金供给面来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倾向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呈现萎缩态势,而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也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近年来民间资本不断累积,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新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①的出现,也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
在当前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这种金融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设置了较低的借贷准入门槛,提高了其借贷的成功率,已经悄然在许多小微企业中推行。
但是,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的缺位,导致其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2011年至今,已经相继发生了“哈哈贷”、“淘金贷”、“众贷网”、“网赢天下”等多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倒闭事件,这些无疑都给想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小微企业发布了风险提示。
二、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及风险分析(一)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当前,我国的P2P网贷已经进入爆发增长期,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浅析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析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风险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513c76e50975f46527d3e1b6.png)
道
浅析 民间融资发展 的法律风 险防范
。 陈雅 纯 董延伟
民问融资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的法律界定
— —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
后再起草 ,而且一般比较简单 。
并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 但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行为一般是 民 间融 资 是 在 国家 正 规 金 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 非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人决 定 筹 资 融机构之外 ,出资方将一定数量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 后 ,通过一定 的宣传 方式 ,使社
3 R J 0 20 D S 2 1 .9
以至无 法 “ 早 、打小 ” 打 。
低 民间融资的社会风 险。完善对
法律 责任体系不健全是制度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的监测预警制 型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 ,其 原 因。民间融资本 身是 民商事行 度 ,对外公开举报 电话 、电子信 发案过程一般具有 以下特点 :主 为 。如果发生了不 能归还本息 的 箱 ,方便投资者举报涉嫌非法 吸 体上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从事 情形 ,理应按 照 《 同法》 《 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线索 。对各类 合 、 民
借 贷组 织如担保公司 、财务咨询 罪 的特征包括 :1主体并非特定 款 ,借 款 范 围相 对 比较 狭 窄 ,受 . 公司实现 融资 目的;企业内部集 主体 。只要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到 血 缘 、亲缘 与 地 缘 限 制 。而非 资 ;融资租赁 ;私募基金。 准 ,即使具备资格但方法 、行为 法集资行 为是 向社会公众借 款 , 民 间融 资 因其 融 资对 象往 往 违法 同样适用该罪名 。2 款者 无论认识与否 ,借款范 围非常广 . 存 是亲友之 间或者局限于一定地域 是不特定多数人。其 “ 不特定对 泛 ,具有涉众性 。 内 ,具 有借 贷 手 续 灵 活 、简便 的 象”具有开放性质 ,且不局限于 筹 资基 础 不 同 。民 间借 贷 关 特征 ,从而推动 了经济发展 。但 某一地缘范 围内,也不局 限于某 系 的形成 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 因为缺少制度规范 ,民间融资一 血缘范 围 内。3保护的客体 是 因素 ,通 常人情 因素 占主导 。非 . 直处于合法与违法之 间的 “ 灰色 金 融秩序 。4罪名分类是破坏金 法集资一 般没有人情 因素 ,而是 . 地带” 出资人往往要求受资人提 融管 理 秩 序 罪 ,属 于 行 为 犯 。只 以金钱利益为基础 的,且有高额 ,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文档资料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文档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5722f65fe4733687e21aa9d.png)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
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
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
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
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8fc0ade360cba1aa811da9c.png)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摘要在全国范围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
对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应畅通投资渠道,改革金融制度,完善民间融资的立法,加强案件后续问题的解决,积极做好退赔和信访等各项工作。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3-02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2005-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
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也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12个省)等。
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因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典型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包括:(一)民间资本充裕与企业资本匮乏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受我国金融机制的影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目前股市楼市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影响下,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缺乏有效合理的途径。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https://img.taocdn.com/s3/m/f93d9d3b31126edb6f1a103a.png)
[提要]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危害到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活。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
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
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
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纷乱的民间融资
![纷乱的民间融资](https://img.taocdn.com/s3/m/021e6a2958fb770bf78a555b.png)
纷乱的民间融资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吴英一案形成的社会影响,已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案件的判决影响了,有人说号子里关着的不是吴英而是“难题”,二审中,吴英律师的辩护使得案件形成了三大焦点,备受关注。
特别是有人说它将成为国家对待民间借贷的“风向标”,这无疑给那些放高利贷以及走在民间借贷边缘的人群敲响警钟。
罪与非罪,将决定一个人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而吴英面临的可能是生死劫。
法律必定会追究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者,同时,法律也必须保护正常的市场行为。
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下以及政策障碍的产物,在经济发达的浙江以及温州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
从我们推出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时,我们就深感其身份尴尬、地位模糊,我们应当呼吁政策法规的规范和规制,而不是通过某种司法手段“杀鸡给猴看”。
对于庞大的温州民间借贷从业群体来说,应尽量走正规的法律途径,做相关财产抵押登记、公证以及律师见证,由专业人士为你把握法律上的风险。
一旦发现犯罪苗头,应及时报警,使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提早介入,减少财产损失,也减少社会危害性。
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694301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29.png)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0•【字号】百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审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0日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金改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思考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5b85a85d0d233d4b14e693c.png)
越来越突出。根据央行调查统计推算, 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 9 5 0 0 亿元, 占G D P的6 . 9 6 左右 , 占本外币贷款的5 . 9 2 左右 ,
第 4期 ( 总第 9 3期 )
2 0 1 3年 l 2月
山西 广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a d i o& T V Un i v e r s
No .4 De C. 2 01 3
摘 要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繁 荣 也 促 进 了中 小企 业及 规模 化 农 业 发 展 ,但 中小 企 业发 展 资 金 短 缺 的 问题
推动我国金融业务市场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作者简介: 马
龙( 1 9 7 9 一) , 男, 宁夏 固原人 , 太原广播 电视 大学, 讲
师, 硕士。
・
我国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风险。由于我国民间融资制度
9 2・
2 0 1 3年 1 2月
马
龙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法2 0 0 8 年一季度民间借贷资金达到了 5 8 0 亿元, 总量呈递增趋势。 l 2 J 2 . 民间借贷期限短, 但有向长 期化发展的趋势。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内、 六个 月至一年, 一年以上的比例不高, 但是随着民间融资范围的扩
、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及特点
律对民间融资行为规定上认定标准不一, 缺乏统一和协调性。 例如《 宪法》 中规定在合法程序下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 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 民间融资行为在《 民法通则》 和《 合同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7eff11b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58.png)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2014-09-13一、企业融资的含义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与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
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与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与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与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债务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与随后的增资扩股。
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与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与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7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12f8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8a.png)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吉州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诈骗案例
![吉州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诈骗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2a0f6e6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94.png)
吉州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诈骗案例2022年6月,吉安市吉州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现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毛等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尽快全面查明
涉案金额,请全体出借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出借合同、转账凭证、获取利息银行流水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22年11月10日前,
前往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受案中心报案登记,逾期未报案登记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失。
警方提醒广大出借人积极配合警方侦查办案,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正当诉求,不信谣、不传谣,不组织、不策划、不参与各类非法聚集维权活动。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dc715c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0.png)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负责民间融资登记、融资协助、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机构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十分重要。
下面是一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参考,共计1200字以上。
一、机构管理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诚信原则:机构的员工必须保持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风险控制原则: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保障融资参与方的权益。
4.信息公开原则: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合法的融资参与方披露信息。
二、机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机构设立董事会,由机构的股东组成,负责机构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2.机构设立监事会,由机构的股东委派的监事组成,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负责机构运营管理的全面工作。
4.机构设立风控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
5.机构设立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处理,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
6.机构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市场拓展和客户服务工作。
7.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1.信息披露制度(1)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参与方能够及时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2)机构应及时公布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融资参与方权益保护措施等信息。
(3)机构应定期向融资参与方披露融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2.风险管理制度(1)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管理纳入机构的整体管理体系。
(2)机构应制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管理的责任和程序。
(3)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3.资金管理制度(1)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2)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af3725101f69e3142329410.png)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汪银平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
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
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
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https://img.taocdn.com/s3/m/8c2466cb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c7.png)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1. 引言1.1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定义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从业的便利条件,违反相关规定和职业操守,为民间融资项目提供牵线搭桥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银行员工通过内部关系,向民间融资平台、借贷公司等机构介绍客户或项目,并获取中介费、回扣等形式的利益。
银行员工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拥有客户资源、金融信息和信任度等优势,利用这些优势为民间融资项目牵线搭桥的行为,既有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和违规收受回扣,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利益,也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规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行为属于违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规范。
为避免涉及此类风险,银行员工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合规经营,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风险意识。
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1.2 违规行为的背景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系统内的特殊位置和资源,为民间个人或企业牵线搭桥,介绍他们进行非法融资活动。
这一违规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多方面的背景因素。
部分银行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违反银行的规定和职业操守,将银行的资源和信任滥用于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通过向客户泄露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客户绕过正规渠道获取资金,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些客户可能因为缺乏资信或无法获得正规融资渠道,而寻求银行员工的协助进行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被银行员工的承诺和便利所诱惑,不自觉地涉足违规行为之中。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背景是复杂多样的,既包括员工个人动机也包括客户需求的驱动。
必须加强对这一背景的认识,才能有效遏制这一违规行为的发生。
处置民融登风险需上级部门支持的事项
![处置民融登风险需上级部门支持的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56d50abe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88.png)
处置民融登风险需上级部门支持的事项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增加,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问题。
其中,民融登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民融登风险指的是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不真实、资金流转不透明、违规操作等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为了有效处置民融登风险,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本文将对处置民融登风险所需的上级部门支持的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
2. 上级部门支持的必要性处置民融登风险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协调,原因如下:2.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级部门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民融登风险的界定、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为处置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2.2 监管和监督的加强上级部门可以加强对民间融资平台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民融登风险。
2.3 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上级部门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处置效率和效果。
2.4 宣传和教育的开展上级部门可以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民融登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上级部门支持的具体事项为了有效处置民融登风险,上级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具体事项:3.1 加强监管和监督上级部门应加强对民间融资平台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加大对平台运营情况的抽查和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2 完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民融登风险的界定、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风险代价,增强风险防范的威慑力。
3.3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上级部门应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处置效率。
3.4 加强宣传和教育上级部门应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民融登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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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开展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
花凤第、方益花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开展中最容触碰的罪名,第二部分作重点讲解)
(2)集资诈骗罪(平台自融,无偿还能力)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吸储蓄业务,形成资金池)
(4)非法经营罪(构成该罪名可能是因为债权转让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也有可能是因为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5)高利转贷罪(未对投资者的资金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明知投资者的资金为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6)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7)洗钱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仍对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此意义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如果从事吸储业务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实务中民间融资登记公司要注意的问题
1. 平台的性质问题
平台原本的作用在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因为从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纯粹中介服务作用的平台往往不会涉嫌犯罪,特殊情形下,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取决于他人利用平台从事的行为之性质,另一方面也与平台对他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有关。
如果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平台如果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开展自融业务,或者虚构借
款人,汇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对于这种非中性业务行为,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资金的沉淀渠道问题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的沉淀渠道是判断平台经营合法性的一个标准,这需要审查汇集的资金是直接转付给了资金需求方还是直接沉淀在运营此平台公司账户里,如果投资人资金直接沉淀在平台公司的账户里,可能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风险。
3. 债权转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债权转让模式就资金的沉淀汇聚方式而言,与通常资金池和自融等情形有区别,前者资金的来源是通过权益转让而获得的对价收益,而后者则是依托资金需求项目和负债而聚合的资金。
因此,通过表面观察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非法吸存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往往并没有分配给权益人,而是投入其他项目形成新的债权,在循环运作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实质同样可能构成资金需求项目通过平台临时垫款,然后向社会吸收资金置换垫款的嫌疑,因此,仍然存在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风险。
三、不能触碰的红线
由于云南省作为沿边金融改革的试验区,在过去2014年的一年中,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了许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从事民间借
贷居间服务,该类公司类似于线下P2P,关于P2P平台不能触犯的红线相关部门已经有文件规定,对民融登平台业务开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的三类属于以开展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
资行为:
1.资金池模式,所以一定不能形成资金池,客户账户不能平台账户资金混同。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所以平台要对项目或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尽到审查义务。
3.庞氏骗局。
个别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这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平台不能自融。
(三)银监会
银监会对融资平台划定的红线:
1.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2.尽到审查业务
3.不得提供担保
4.不得形成资金池
5.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不得开展自融业务
(四)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分析
结合上述几个部门的规定,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1.从主体看,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且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只获得省政府金融办或者地州金融办的批准,不具有吸储的主体资格,所以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要件。
如果民融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予以刑罚处罚。
2.从主观方面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这里需要明确
一点,民融登平台属于中介性质的公司,不能从事吸收储蓄的业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银行或者民融登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资金存入民融登公司账户,就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吸收的故意。
3.从客体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般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
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
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这就要求民融登公司在开展日常业务时,要把利率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以维持金融市场利率稳定,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从客观方面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所以平台不能从事吸储业务,不能形成资金池,明确平台只是中介性质。
如果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了吸储业务,面临的问题就是对象是否为特定主体,吸收的金额是多少,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吸收存款对象为一百五十户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