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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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选择题及答案(第四套)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选择题及答案(第四套)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选择题及答案(第四套)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202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50万元。

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2. 5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50B、51C、52D、52.5【准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知识点。

银行借款年利率=5×2÷200×100%=5%;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限额=60×5%÷12×6=1.5(万元),实际发生借款利息2.5万元,税前只能扣除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2.5-1.5)=51(万元)2.2020年某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减免优惠的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现的利润总额是3万元,假定不存有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1.5B、2.5C、3D、2【准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知识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50%×20%=0.3(万元)。

3.某居民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支出100万元,其中临时工、实习生工资支出1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8万元,2020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4B、2.5C、6D、3.5【准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知识点。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8-100×14%=4(万元)。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08年之前成立的,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企业,在2020年适用的税率是( )。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可抵扣的费用范围。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

2. 单笔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 5,000 元,超出的部分不能作为费
用进行扣除。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增值税税额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扣除,但需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必须是企业本身,而非员工个人。

2. 招待对象必须是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3. 招待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合理的,并与企业的营业活动有直接关联。

4. 招待费用必须有明细的票据、凭证记录,如发票、收据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情况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企业需要保持相关记账凭证并合规操作,以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具体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企业在申报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

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与销售收入*5‰的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的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企业的业务支出在税法规定内合理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支付给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费用。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用列入成本,从而实现税前扣除。

然而,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有一系列的基数及注意事项。

以下是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的详细阐述。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1.合理性原则: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应当合理,即合乎业务需要和市场行情,不能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2.合同约定: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即业务招待费用应当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内,并记录在合同中。

3.具体明细: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应当具体明细,即对每项业务招待费用应当有详细的受益方、金额、时间和事由等明细记录。

4.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企业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和票据,以证明该费用真实发生且符合税务要求。

5.合法合规: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应当合法合规,即企业必须确保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1.小额概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每项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上限为100元。

如果一笔费用超过100元,就不再视为小额费用,无法享受税前扣除待遇。

2.相关性原则:业务招待费用必须与企业的业务有直接相关性,即必须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费用与业务关系不大,纯属私人性质,就不可列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3.记录保存:企业在支付业务招待费用后,必须妥善保留相关的发票、凭证和票据等证明材料,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样在税务审计或检查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4.账务处理:在将业务招待费用列入成本时,企业必须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要求,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

必须按照成本项目进行分类,并在账簿上详细记录,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5.二次分配:一些企业在支付业务招待费用后,会要求受益方将费用再次分配给其他方。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入有哪些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入有哪些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有哪些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的经常发⽣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有哪些?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哪些收⼊?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的0.5%。

其中的销售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形资产取得的收⼊应在营业外收⼊中进⾏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1)《收⼊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1、第1⾏“销售(营业)收⼊合计”:⾦额为本表第2+13⾏。

本⾏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收⼊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收⼊合计(3+8)1、主营业务收⼊(4+5+6+7)(1)销售货物(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权(4)建造合同2、其他业务收⼊(9+10+11+12)(1)材料销售收⼊(2)代购代销⼿续费收⼊(3)包装物出租收⼊(4)其他(⼆)视同销售收⼊(14+15+16)(1)⾮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3)其他视同销售收⼊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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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疑难案例(三)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财税实务疑难案例(三)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疑难案例(三)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刘洪武介绍,某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有两种:一是从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相关的股权转让损益;二是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的持有收益、转让损益)。

上述这两类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限额的计算基数?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类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争议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或很少有其他的经营业务活动,如果严格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计算基数,则该类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

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该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

建议:证券自营业务属于该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其自营证券业务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计。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实际上这两种选择是与会计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处理,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

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一次进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这条政策是由于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造企业,由于建设期很长,超过5年,这样如果从开始建设就开始计算亏损,当企业完工。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确定税前扣除基数是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确定税前扣除基数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合法性原则:业务招待费支出必须是合理、合法、真实的,与企业经营、发展以及营销推广等相关的。

2.个人消费要素的排除原则: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包含个人消费的要素,即不能归入扣除范围。

3.可查验的原则: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有明确的票据和相关的凭证,具备可查验性。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基数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参观考察费用:企业为接待客户、合作伙伴而进行的参观考察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2.商务活动费用:企业为了促进业务的发展,与客户、合作伙伴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如招待餐饮费、宴请费用等。

3.奖励费用:企业为了表彰、奖励员工或合作伙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颁发奖状、奖品等。

4.差旅交通费用:由于业务需要,企业人员进行出差所产生的差旅交通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性和真实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支出金额要准确真实,在进行申报时应保持相关凭证的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2.扣除范围的限制: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要求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能包含个人消费的要素。

3.票据和凭证的保存: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支出时,应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4.审计和备案: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后,应进行内部审计,确保相关支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三、税前扣除基数计算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确定,以下是一则案例分析:企业为了接待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在一次商务活动中发生了以下费用:1.招待餐饮费用:2000元;2.宴请费用:5000元;3.交通费用:2000元;4.住宿费用:3000元。

无收入的集团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无收入的集团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问1:部分集团管理机构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其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问2: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即实际支付。

问3: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答: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业务招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业务招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子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有新规定了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有新规定了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有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该条规定表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的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规定,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

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

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如本行第1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又有了新的规定。

文件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表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又增加了一项投资收入,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有此项收入的企业来讲,在进行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注意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一定不要漏掉此项,否则企业就可能税前少扣除费用,多交所得税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转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转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转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问题】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确认?【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结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注意:营业外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教育附加费返还,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收入。

【例题】下列各项中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财税实务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应用

财税实务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应用

财税实务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实际应用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九点实际应用。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这个可以有。

国税函[2008]1081号)中提到,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并且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中也是引用了这个文件。

但这个文件在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布后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了(但总局官网上还显示有效,这个有点…),但是即使废止,那也是文件虽死精神犹存,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件中找到依据,那就是国税函[2008]828号,这个文件第二条对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再往下,2014版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规定“‘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所以说这个可以有。

三、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吗?这个真不是。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显而易见,肯定是招待外人,就是企业以外的人,如果餐费发票是“内人”报销,是业务招待费吗?“内人”报销餐费发票其中之一是员工出差途中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这个不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应该计入差旅费。

所以,不是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具体业务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

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哪些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做了特殊性的规定,即,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在日常的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与业务有关的招待费用产生。

然而,对于这些费用中哪些可以扣除,或者说符合扣除标准的问题,却是让很多企业和个人头疼的问题。

在税收政策的指导下,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被明确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性质是属于企业的开支费用。

它是指为了与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往来或促进业务合作,而发生的招待费用。

这些费用旨在增进与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根据相关税法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可扣除的范围:业务招待费用必须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符合合理、合规的原则。

即费用必须是为了明确的业务目的,而非纯粹的私人消费。

例如,与客户或合作伙伴在餐厅进行商务宴请、举办业务交流活动等是可以扣除的。

2. 招待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被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正常业务关系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企业需要合理解释该笔费用与业务的直接关联性,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3. 金额的限制:根据税收政策,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金额是有一定限制的。

一般来说,该费用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企业销售额的1%,超出部分将无法扣除。

此外,对于招待费的单笔金额,也有金额上限,超出金额将被认定为不必要和不合理的费用。

4. 税务审计要求:在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税务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审计和核查。

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相关凭证,如发票、交通费用明细、餐饮费用结算凭证等。

同时,企业应保留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备审计时提供。

除了上述扣除标准外,还需提醒企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与个人消费的区分:平时企业招待费用可能与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应切实分类清楚。

对于个人消费部分,企业应当及时分摊或个人自行承担,以免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

2. 不符合标准的费用:如不合规的豪华招待、高档宴会或奢侈消费等,并不符合业务招待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作为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不征税收入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不征税收入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吴云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收入明细表》中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吴云
【作者单位】天桥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研发样品收入是否应当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J], 廖永贞;
2.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 [J], 赵霞;
3.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 [J], 益长虹;
4.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应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J], 周德新;
5.投资收益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J],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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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甲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

单位取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项目。

对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篱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
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即以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但另据2006年4月18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项“销售(营业)收入”。

而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主表第1项“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合计;而第3至7行即为“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

也就是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口径上,并非完全是以“应纳税收入总额”作为基数。

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记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中的、不论是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都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对(国税发[1999]65号)中有关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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