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保险行为,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甲方所指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员工、合作伙伴等。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乙方将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乙方将承担医疗费用。
4. 误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乙方将支付误工补偿金。
5. 其他附加保障: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附加保障条款,如住院津贴、交通费用补偿等。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高风险活动。
3. 本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3.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害;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约定不予赔偿的情形。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人为征对象,以被保险人为保障对象,以保险公司为赔偿机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安全和家庭稳定的目的。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更加具有保障性和长期性,而且还涉及到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非常重要。
第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最高赔款标准。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的选择,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等情况来确定,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不仅会浪费投保费用,还会影响到保障效果。
第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合同生效后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期间的选择应合理,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限内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如果期间过短,可能会使被保险人在尚未享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就需要再次投保;而如果期间过长,则可能会浪费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死亡、残疾和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免除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障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这部分内容,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免除赔付责任,以便在遇到事故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五、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取消合同的时间。
这段时间通常为10天左右,被保险人可以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取消合同,可以在犹豫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影响投保效果和保障效果的关键因素,被保险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这两项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这是保险合同中需要被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3. 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申报程序等。
被保险人需要遵守这些义务和责任,以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些条款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总结回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对待。
只有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以上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内容撰写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文章,请查阅。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 不可争议条款: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2.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3. 垫付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4. 保单贷款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5.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包含以下常见条款: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险种和公司规定而异。
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期限a. 合同生效时间①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② 甲方在乙方支付保险费后的确认是合同生效的重要依据。
③ 如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合同不能生效,需重新商讨条款。
④ 生效时间自双方约定并确认的日期开始计算。
b. 合同期限①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② 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可选择续保,续保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
③ 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费,保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④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则本合同可能会中止或终止。
c. 合同的终止①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由任何一方提出,但须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② 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甲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③ 若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④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随即解除,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宜应继续履行。
第二条保费支付a. 保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① 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保费金额为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费率乘以相应保险金额。
②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等方式,具体由乙方选择。
③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的付款凭证,确保付款透明化。
④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b. 保费支付的时间和周期① 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保费。
② 如果乙方选择分期付款,需按年、季或月支付,且各期费用按时结算。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失踪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医疗费用;(2)住院津贴;(3)残疾赔偿金;(4)身故赔偿金;(5)其他约定赔偿项目。
2. 甲方对乙方参加高风险活动所致的人身意外伤害承担特别保险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另行约定。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赔偿处理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如乙方提交的索赔材料不全或存在争议,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补充材料或协商解决。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运动竞赛导致的伤害;(4)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2. 乙方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保险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种类
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
本条款。
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
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公司全称]2.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投保人全名]3.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名]二、合同内容1. 保险种类:[具体保险种类,如终身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3.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4.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按[缴费方式,如年缴、季缴等]缴纳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其他保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而定。
四、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五、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2. 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材料列表,如死亡证明、医疗证明等]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生效后,乙方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需经甲方同意。
2.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盖章]乙方(投保人):[投保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7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附加的保险项目,甲方将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支付方式: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如年缴、半年缴等)。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疾病、自然生理变化等。
2. 其他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赔偿处理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
3. 甲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应在核定后及时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4.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甲方将书面告知乙方原因。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和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前约定的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4. 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保障。
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依据,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而确定的。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或定期给付。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身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下享受保险金的人。
6. 免责事由和不予赔付的情况:免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后驾驶等。
不予赔付的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7.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8. 索赔程序和申诉机构: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诉机构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可以向其投诉和申诉的机构。
这些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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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缺点
优点: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以免于投保 人缴纳保险费,减轻经济压力,缓解一时的危 机。保险合同的效力尚存,出险后,依然可以 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缺点:由于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如在补上现 金价值前发生理赔,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 现金价值挂钩,那么保险金就会减少,保障就 会受到影响。
适合人群
复效的三种结果
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做出以下 三种决定的其中一项: (1)同意复效被保险人健康情况没有改变,保险公 司按照当初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条件恢复保险 合同效力。 (2)附加额外保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已经发生改 变,但仍然在保险公司可以保障的范围内,保险公司 对被保险人的风险重新审核后赋予新的承保条件—— —加收额外的保费。 (3)拒绝复效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在失效期间严重 恶化,已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保障的范围,保险公司拒 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
德国和日本的规定
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 的责任。他们将自杀完全排除再保险范围之外, 立法理由主要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 的除外责任。
3.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 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 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 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 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 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 合同即行终止
利息的问题
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 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 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 相应的利息”。 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 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 因此在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 不利的后果。
1.年龄误告条款
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 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 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其二是投保人 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 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 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优点
保单转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寿险 保单的持有人在长期的缴费过程中,如果丧失了缴费 能力或者急需大笔的资金,必须将寿险保单变现,会 有三项选择: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和保单转让。退保 和保单质押贷款都是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退保 的手续费较高,而质押贷款除了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外,获得贷款往往仅为保单现金价值的80%~90%。 这两种选择都是以保险人确定的格式条款或退保手续 费率来进行,被保险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战时期的保险单
日本昭和年间,为了纪 念裕仁天皇被立为太子 时为各军官在日本明治 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投保 的养老保险单,保单面 值约1000元
5.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险所有 人的权利等。 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时产生的。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 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 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 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普遍。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案例分析
某40岁汽车司机张某酒后驾车撞人,一重伤终身残疾, 有关部门判定责任由司机一人承担,对伤者负责,因 压力恐惧等原因,张某白天精神恍惚,晚上夜不能寐, 终精神错乱而自杀。生前张某曾于2004年10月购买 人寿保险,自杀时间为2005年8月。 案例2:某18岁女学生因男友抛弃导致心情沉重而自 杀。生前曾于2005年2月购买人寿保险,自杀时间为 2006年10月 案例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 自杀,父母打牌回家后发现。该童父母曾于2006年 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杀时间为2007年11 月
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等。 7、指定新的所有人。
6.复效条款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 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 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 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 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 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 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新闻晨报记者从平安保 险公司了解到,赴伊拉 克采访的中央电视台水 均益等一行5人,每人都 将获得500万元人民币 的保险。据悉,这将是 中国保险公司为战争意 外提供保险业务的第一 大单。
二战时候的战争险
苏军:战争保险根本没有.抚恤金...MS我们看到 的影视书籍中,只有一张死亡通知书 日军:战争保险根本没有.抚恤金...没听说过...可 能军官会有??具体金额??? 中国军队:战争保险...保险是个什么东西?好吃 吗? 抚恤金...可能中校以上才有...死亡通知书... 绝大多数士兵都没有死亡通知书...和家人基本 生 意大利:全部投降,几年以后回到快乐老家
案例分析
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 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某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 万元,年缴保费1500余元,交费期20年。至 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 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 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 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失效。直到 2004年4月张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 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按照复效规定,保险公司 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健康情况,
案例分析
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2003年 12月29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提供的病历出院 小结记录:因双侧巩膜黄染,全身乏力半月余 入院,B超提示:胆总管下端占位性病变,穿 刺活检病理报告示:胆总管管状腺癌,行抗肿 瘤药物(化疗)、支持等治疗,出院后继续定期 化疗。根据张先生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做出 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案例二
1998年11月,陈某为妻子游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 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万元,交 费期20年,从1999年开始缴费,受益人为陈某。 此后,陈某在前两期均按期缴费,但在缴第三期时, 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 2001年7月,经陈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陈某补缴 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保险合同当月复效(恢复生 效)。 2002年9月,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自杀身亡,陈 某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 合同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 年内自杀免责”这一条款予以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 院。
案例分析
2000年7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为64岁,经 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11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 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 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 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 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规定的最高年龄65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 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种方法是为了缓解一 时的经济危机,并非长 久之计。毕竟保单的现 金价值很快会用完,而 保障的质量也会下降。 所以,只适合短期周转 不灵的人士。
选择性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 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 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 才能以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未 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 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 害了投保人利益。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 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 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 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
6.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 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 或两年后,以保单为抵 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 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 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 期归还贷款本息。
保单贷款
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 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 定:太平洋保险公司规定为 8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规定为70%;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规定为 70%;友 邦保险公司规定为70%。保单贷款不仅在贷款的金额 上有较大的限制,而且保单贷款的时间也比较短,一 般最多只有6个月。保单贷款在贷款金额和贷款时间 上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贷款必须支付高于存款的利 息,因此在进行保单贷款之前应加以慎重考虑。
自杀条款
“自杀”成15-34岁人群 的首位死亡原因,中国 平均自杀率为23/10万, 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 28.7万人。在中国,自 杀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 的3.6%,占相应人群死 亡总数的19%,女性自 杀率比男性高25%,农 村自杀率高于城市3倍, 农村老年人自杀率高于 城市老人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