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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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法律援助案例(3篇)

破坏军婚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对军人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普通公民。

两人相识于大学时期,恋爱三年后结婚。

婚后,女方因种种原因与男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女方在与男方离婚过程中,提出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立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受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男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男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男方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男方与女方的婚姻登记材料、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4. 提起反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为男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驳回女方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军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女方破坏军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婚姻关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破坏军婚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破坏军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提出离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配偶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军人配偶不得破坏军婚。

2. 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征得军人同意;(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女方在与男方离婚过程中,未征得男方同意,且存在与第三人不正当关系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的认定标准。

孙某破坏军婚案

孙某破坏军婚案

孙某破坏军婚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军婚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1.05裁判规则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正文孙某破坏军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

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

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

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

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

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

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

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法律案件(3篇)

破坏军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军人婚姻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惜破坏军婚,给军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案件便是一起典型的军婚破坏案,旨在通过剖析案件,揭示军婚破坏的危害,呼吁全社会关注军人婚姻问题,共同维护军婚的尊严和稳定。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部队现役军官被告:李某,某企业员工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李某在张某服役期间,与另一男子刘某发生婚外情。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婚外情,两人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此后,李某与刘某继续交往,甚至公开同居。

张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李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故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李某与刘某同居行为进行制裁,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评析1. 军婚破坏的危害军婚破坏案件对军人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破坏军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军人家庭的幸福,给军人及其家属带来心理创伤。

其次,军婚破坏可能导致军人婚姻观念的扭曲,影响军人队伍的稳定。

最后,军婚破坏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的坚守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对李某与刘某同居行为进行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坚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军婚,对破坏军婚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军婚是指军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婚往往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和考验。

在军婚中,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军婚的特点、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以下是一份军婚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范文。

案例背景张强是一名现役军人,与妻子李红结婚三年。

张强因工作需要常年驻扎在边疆,与妻子聚少离多。

李红则在城市工作,负责家庭的日常事务。

由于两人长期分居,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

张强感到自己对家庭的照顾不够,而李红则对张强的关心和陪伴感到不满。

两人在沟通上也出现了障碍,导致婚姻关系紧张。

问题分析1. 沟通障碍:由于张强的军人身份,他无法像普通夫妻那样经常回家,这导致夫妻间的沟通机会非常有限。

即使在有限的团聚时间里,由于张强的工作压力和李红的家庭压力,两人也难以进行深入的交流。

2. 情感疏离:长期的分居生活使得张强和李红在情感上产生了距离。

张强在军营的生活与李红在城市的生活差异较大,两人在共同话题和生活体验上越来越难以找到交集。

3. 家庭责任分配不均:张强作为军人,他的主要责任是保卫国家,而家庭责任则主要由李红承担。

这种责任分配的不均衡使得李红感到压力巨大,而张强则感到内疚和无力。

4. 法律保护不足:虽然军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张强和李红发现这些保护措施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

例如,军婚的离婚程序复杂,且对军人一方有较多的保护,但这也使得李红在考虑离婚时感到困惑和无助。

解决策略1. 加强沟通:张强和李红需要通过电话、书信、视频通话等方式增加沟通的频率和质量。

他们可以定期安排“家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专注于家庭和彼此的感受。

2. 情感支持:张强需要在有限的团聚时间内给予李红更多的情感支持和理解。

同时,李红也应该尝试理解张强的工作压力和责任。

3. 责任分担:张强和李红应该共同讨论家庭责任的分配,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张强可以利用休假时间尽可能多地参与家庭事务,而李红也可以寻求外部帮助,减轻自己的负担。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破坏军婚罪案例: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某某,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

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某某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

楼某某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我想请问楼某某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第一,如果楼某某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某某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

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

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某某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

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某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破坏军婚罪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军婚具有特殊性和特权性,但是也并非完全免疫于外界的干扰和破坏。

破坏军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破坏军婚的行为,侵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军队的稳定和军婚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破坏军婚罪的案例。

2019年,某军队某部队的一名军人小李与妻子小王结婚多年,婚姻生活一直很和睦。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在外出任务时结识了一个名叫小张的女子,两人因共同的兴趣爱好迅速产生了感情。

小张得知小李是军人后,便主动接近小李,并利用小李的感情,以及对小李在军队中的地位和收入的嫉妒心理,企图破坏小李与小王的婚姻关系。

小张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频繁给小李打电话、发短信,还在小李的单位门口频繁出现,试图引起小李与小王的矛盾。

同时,小张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小王传达虚假信息,制造小王对小李不忠的怀疑。

小王对小李的信任和婚姻关系逐渐受到破坏。

在小张的煽动下,小王对小李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婚姻关系出现了裂痕。

小李在外出任务时,小王还发现了小张给小李写的情书,进一步加深了她对小李的怀疑。

最终,小王提出了离婚,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通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小张的犯罪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小张因此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破坏军婚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破坏军婚罪不仅侵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军队的稳定和军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军婚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加强对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军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做破坏军婚罪的帮凶。

同时,对于那些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人,也要引起足够的警惕,避免成为犯罪的帮凶。

只有共同维护军婚的正常秩序,才能促进军队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部队工作需要,长期驻扎在外地。

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庭琐事。

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军婚的法律保护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案例分析1. 军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款体现了对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稳定性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

因此,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此条款明确了离婚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若要提出离婚,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判决离婚。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若要提出离婚,应先进行调解。

但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则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3)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照顾儿子,而李某某在家照顾儿子,具备抚养条件。

同时,张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2. 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指导案例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军人家庭和军队稳定。

以下是一些破坏军婚罪的指导案例:
案例一:某个非军人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一名军人,并与其建立了感情关系。

该非军人在知晓该军人已婚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对其表示爱慕,并不断散布谣言诋毁其妻子,最终导致该军人家庭破裂。

该非军人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军人与其妻子因吵架而分居,期间认识了一名非军人女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仍然不断骚扰其妻子,并多次到其妻子单位闹事。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时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某军人与其妻子感情破裂后,认识了一名女子,并与其同居。

该女子知道该军人已婚,但仍然不断要求其离婚,并在其妻子单位门口进行示威。

最终,该军人因此被开除军籍,该女子同样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案例表明,破坏军婚罪不仅会使家庭破裂,还会对军队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同时,军人应该牢记家庭道德和纪律,严格遵守军队规定,避免陷入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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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军婚是指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受到了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然而,近年来破坏军婚的案件却屡屡发生,给军队建设和军人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破坏军婚罪的案例,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某某军官利用职权之便,频繁外出应酬,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军婚关系。

经查,该军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军队纪律,也触犯了《婚姻法》相关规定,最终被依法处理。

案例二,某某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因长期分离与配偶感情疏远,而在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军婚破裂。

该军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军人的忠诚义务,也给配偶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最终受到了军事法庭的严惩。

案例三,某某女军人因长期执行任务,与丈夫感情疏远,而在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军婚关系。

该女军人的行为不仅有悖于军人的职业操守,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受到了军事法庭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破坏军婚罪不仅违反了军队纪律,也触犯了国家法律,给军人家庭和军队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破坏军婚的严重性,加强对军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维护军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要加强对军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军婚保障机制,加大对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那些破坏军婚的违法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军人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军队的稳定和团结,为军队建设和国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破坏军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军人家庭的利益,也有悖于军人的职业操守和国家法律。

我们要加强对军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维护军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要加强对军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军婚保障机制,加大对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那些破坏军婚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维护军人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军队的稳定和团结,为军队建设和国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破坏军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破坏军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军人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军人的婚姻稳定,确保军队的战斗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破坏军婚的行为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坏军婚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二、案件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25岁,某部队干部的妻子。

被告李某,男,30岁,张某的前男友。

两人于2015年相识,2016年确立恋爱关系。

2017年,张某与李某分手,并与部队干部李某结婚。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仍与李某保持暧昧关系,且李某多次要求与李某重归于好。

张某无法忍受李某的行为,遂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2.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法院审理(一)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与张某分手后,明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仍多次与张某保持暧昧关系,并要求张某与其重归于好,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

(二)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分析(一)破坏军婚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李某明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仍与张某保持暧昧关系,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破坏军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破坏军婚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启示与建议(一)加强军人婚姻法律宣传为了更好地维护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军人婚姻法律宣传,提高军人及其配偶的法律意识。

检察机关公布破坏军婚,诈骗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公布破坏军婚,诈骗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公布破坏军婚,诈骗罪典型案例近日,某市检察机关公布了一起涉及破坏军婚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该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不法分子的行径。

据悉,该案的主犯是一名叫做李某的男子。

他自称是某军队的高级军官,向一名叫做王某的女子伪装成了一个风度翩翩的高富帅,从而赢得了王某的信任和好感。

之后,李某再次利用王某的信任,假意帮助王某处理一些跨省的事务,迫使王某将她包括亲友在内的财产全部转移给了李某。

王某在后来才知道,原来一切都是李某的诈骗行径。

事实上,李某还假扮成某军队高级军官的身份,利用王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多个金融服务账户。

他将王某的信用卡全部挂失,利用虚假账户进行套现,使得王某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可谓为所欲为。

此外,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张某,是李某的同伙。

他在李某的指使下,通过偷拍、窃取身份证等手段,获取了大量军人的个人信息,并向其推销各种所谓的军人待遇、装备等,骗取了他们的钱财。

据初步统计,两人已经骗取了至少100余名军人的财产。

针对这种涉及破坏军婚和诈骗罪的恶劣行径,该市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并提出了严厉的指控。

据了解,经过依法审查,李某已被刑事拘留,而张某也已经被取保候审。

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涉及军人的利益和尊严,检察机关一定会坚决维护军婚、军队和军人的形象,严惩这种涉嫌破坏军婚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各种诈骗手段,尤其是不能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言论和承诺。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破坏军婚和诈骗罪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严重问题。

这种恶劣行径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的状态。

对于此类不法分子,必须严厉打击,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安全。

同时,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也是预防和打击这种恶性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营造出一个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了有效打击破坏军婚和诈骗罪,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立法和司法力度。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7.29•【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

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

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

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

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军旅,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然而,在婚姻家庭领域,军婚的特殊性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军事人员离婚纠纷案为例,分析军婚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军事人员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王某在部队服役。

由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符合离婚条件;2. 双方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3.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因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不和,符合第五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儿子随王某抚养。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应将这些财产均等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军婚离婚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军婚离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2.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3. 军人家庭应注重沟通,加强感情维护,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破坏军婚法律严惩罪案例(3篇)

破坏军婚法律严惩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军婚,即军人婚姻,是军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军事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与军人离婚,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极少数人无视法律规定,恶意破坏军婚,严重损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破坏军婚法律严惩罪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此类犯罪的成因、危害以及法律适用,以期引起社会对军婚保护的重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破坏军婚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女,28岁,与某现役军人陈某相识于一次战友聚会。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对陈某产生了感情,但陈某已婚,且妻子是军人的战友,两人关系较好。

李某为了追求陈某,开始对其进行纠缠,并以自杀相威胁,迫使陈某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陈某在李某的纠缠下,逐渐失去了理智,最终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某更加变本加厉,不断向陈某索要财物,甚至公开在朋友圈炫耀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

陈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悲痛欲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陈某已婚,却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公开炫耀,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破坏军婚罪严重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影响了军队的稳定。

李某的行为不仅使陈某的家庭破裂,还使陈某的妻子陷入痛苦之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四、法律适用1. 关于破坏军婚罪的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破坏军婚罪的主体要求。

破坏军婚法律案件(3篇)

破坏军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编号:(2021)XX民初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汉族,XX省XX市人,XX部队某团护士,军衔为士官。

被告赵某,男,汉族,XX省XX市人,某公司职员。

2020年,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然而,被告赵某在与原告交往期间,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

李某在婚后不久发现,赵某实际上已经结婚,且有一个孩子。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赵某犯破坏军婚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李某在发现赵某已婚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赵某的结婚证、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某的前妻出具的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

2. 庭前准备在案件开庭前,法院依法向被告赵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通知其应诉。

赵某在收到起诉状后,表示愿意出庭应诉,并对李某的指控进行了答辩。

3. 法庭调查开庭审理时,李某陈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赵某对李某的指控进行了否认,称其与李某结婚是出于自愿,且不知道李某是军人,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传唤了赵某的前妻出庭作证。

赵某的前妻证实,赵某在与李某结婚前已经与她结婚,且有一个孩子。

此外,赵某的前妻还提供了赵某的结婚证等相关证据。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赵某犯破坏军婚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赵某则认为,其与李某结婚是出于自愿,且不知道李某是军人,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赵某还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解决此事,并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与原告李某结婚时,明知李某是军人,却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赵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XX元。

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军婚罪,重婚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3.03裁判规则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重婚罪,坚决惩治破坏军婚犯罪,有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法治环境。

正文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女,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某公司职工。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登记结婚。

2019年5月起,刘某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其配偶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在现役军人程某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生下一子,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刘某所在城市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刘某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积极主动履职,依法追捕漏犯漏罪。

本案办理之初,公安机关仅就李某的破坏军婚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予以追责。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子,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重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准确认定罪名,精准打击破坏军婚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明知刘某妻子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子,还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程某的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刘某有配偶,而与李某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峰山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

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

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

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19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

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

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

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

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

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

10月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

11月22日,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

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

12月2日,曹桂书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芸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处罚。

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庄某破坏军婚案

庄某破坏军婚案

庄某破坏军婚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军婚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9.27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破坏军婚罪的受害人一方进行心理疏导,建议部队对受害人同步进行思想疏导工作,消解案件造成的心理影响,并在案件判决后,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到受害人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正文庄某破坏军婚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庄某,男,务工人员。

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

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

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

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庄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

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庄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精准惩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明知黄某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仍然与黄某某发生关系、共同居住并造成黄某某怀孕的后果,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同时,虽然庄某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

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2.依托军地协作,缓解军人后顾之忧。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该县人民武装部了解到,宋某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部队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其本人也有长期留在部队服役为国奉献的意愿。

为了让宋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尽快走出阴影,安心服役,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

同时,检察机关与部队联系,建议部队对宋某某同步进行思想疏导工作,消解案件给其心理造成的影响。

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村委会等单位,到宋某某父母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乘虚而入表关心 破坏军婚被判刑 - 副本

乘虚而入表关心 破坏军婚被判刑 - 副本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乘虚而入表关心 破坏军婚被判刑生意场上如鱼得水的吴强,这回却在现实生活中栽了。

7月10日,浙江省余杭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吴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吴强,今年41岁,杭州人。

从21岁开始,做起了生意。

近几年事业蒸蒸日上,开设了某工程公司。

2006年3月,他与妻子离婚。

两个女儿都是在校学生。

在2003年,吴强在江苏省阜宁县出差期间认识了李菊一,当时,李菊一是某宾馆总台服务员。

两人吃了一顿饭,并互留了联系方式。

此后,李菊一两次来临平找吴强玩。

整个2003年,两人始终保持电话联系,但仅仅是普通朋友的关系。

此后几年,两人疏于联系,吴强没有去江苏,李菊一也没有再来临平。

2005年8月底的一天,李菊一突然给吴强打了电话。

谈话中,吴强得知李菊一结了婚。

此后,吴强为表关心,多次打电话给李菊一,并试图为她安排工作。

2006年下半年起,李菊一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双方曾在2006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

200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底,李菊一多次来到临平与吴强同居在其公司宿舍、宾馆等地方,并将部分衣服带至吴强处。

期间,李菊一告诉吴强现在的生活并不幸福,丈夫是名军人,因工作很少回家,夫妻关系不好,自己很想离婚。

吴强明知李菊一为现役军人的妻子,仍表示等李菊一离婚后将与其共同生活,并让李菊一尽快办理离婚手续。

2007年1月,李菊一怀孕被丈夫发现,其向公安机关控告而案发。

公安机关随即在吴强的公司内将其抓获。

经过讯问,吴强对自己在2006年11月以来,在明知李菊一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强明知李菊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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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破坏军婚案例分析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峰山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

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

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

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19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

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

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

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

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

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

10月
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

11月22日,
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

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

12月2日,曹桂书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芸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处罚。

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41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

197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

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

宋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

1980年12月宋妻病逝。

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

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

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

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

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

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住处休探亲假。

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

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

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

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

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

当天,李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

8月22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

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

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

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

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

"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

"严表示:"要得。

"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

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

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

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
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

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连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

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

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

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春声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

""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

""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

"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

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

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

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

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

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

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

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

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

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辉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1980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自诉。

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

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

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

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

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

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

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

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

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

同年6月12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

陆占全不服,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并建议主管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松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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