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协管员管理办法2014
长沙市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聘用(含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聘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协管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聘用的协管员,望城区和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聘用协管员遵循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面积和本辖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合理确定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第六条各区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人事、财政等部门制订聘用计划,明确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纳入统一聘用计划。
第七条聘用协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考察方式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聘用为协管员:(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分配,热爱城市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二)有本市户口,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能适应室外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员退伍军人、公安警官学院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聘用协管员,应当由区城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内政发〔 2016〕52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 ) ,是指自治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部门)依法依规招聘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协管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
第六条协管人员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用工主体,依法与协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管人员管理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协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协管人员可独立承担下列工作:(一)执法文书制作、窗口服务、新闻宣传、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网络维护、数据统计分析、影视制作、翻译等技术性工作;(三)心理咨询、执法装备维护保养、通信保障、车辆驾驶等保障性工作。
第八条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可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事务,对所辖区域实施动态巡查;(三)协助执法人员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八)收集并及时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第一篇: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1. 引言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一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2. 职责和权限2.1 城管协管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情况;- 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及时发现和处理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 协助城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2 城管协管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协助进行行政执法。
3.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和培训3.1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应符合以下原则:- 具备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管理知识;-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无不良行为记录。
3.2 城管协管员应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城市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 沟通和协调技巧的培养;- 规范执勤、执法行为的培训。
4. 工作制度4.1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执勤时间、地点和任务进行工作。
4.2 城管协管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着装整洁、行为合规。
4.3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和报告。
5. 奖惩措施5.1 对于履行职责出色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嘉奖,并记入个人档案。
5.2 对于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5.3 对于严重违规的城管协管员,可依法解聘,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保障措施6.1 城管协管员应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和保险,享受劳动合同保护。
6.2 城管协管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歧视。
6.3 城管协管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其工作状态。
7. 审核和监督7.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履行职责。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本市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依法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
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等工作。
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管协管员培训、队伍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街道(乡镇)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
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可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一)日常巡查;(二)违法行为劝阻;(三)信息收集;(四)宣传教育;(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工作;(二)恐吓、侮辱、殴打行政相对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接受群众监督;(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遵守社会公德;(六)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城管协管人员。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职责:1. 协助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2. 检查、制止和报告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3. 协助处理城市管理中的突发事件;4. 收集、整理和上报城市管理相关信息;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分工:1. 按照工作区域和职责分工,明确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任务;2.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组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人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勇于担当;3. 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规;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他人财物。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考核:1. 定期对城管协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城管协管员规章制度
城管协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提高城市形象,有效管理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协管员是市政府委托管理城市管理工作的志愿者,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服务市民,发挥带头作用,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协助和支持。
第六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服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指挥,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服从工作安排。
第七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遵守岗位纪律,服从管理,保卫工作秩序。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二)协助巡逻排查城市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三)协助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城市整洁有序的环境;(四)协助管理城市交通秩序,维护道路畅通;(五)协助管理城市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六)协助管理城市公共场所,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七)协助管理城市人口流动,维护人员秩序;(八)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协助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市民,解答市民的问题,积极协助市民解决困难。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乱执法,不得辱骂市民。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简介城市管理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有许多不同的管理局与部门对城市进行管理,其中城管局是负责城市基本管理、卫生、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等方面的重要部门。
协管员是城管局中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负责督促和管理督导市民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维护。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城市和固定管治流程,城管局对协管员工作中的管治制度进行了规范与设立。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的实施和相关信息。
管治制度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协管员工作为主要载体,规范协管员的工作行为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市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管治流程协管员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巡查、执法、记录、协助解决问题和处理投诉的几个步骤。
巡查协管员会在指定的时间巡查街区,公共场所和市场,并记录下巡查的时间、地点、状况与问题情况等信息。
巡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行,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执法当协管员发现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调查和制止,要在规定的程序下实施执法行为。
执法中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与相关人员保持充分沟通。
记录为保证工作质量,协管员需要在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做好记录工作,主要包括记录在巡查、执法中发生的状况、检查情况、相关责任人或关键人员的信息等等。
记录必须准确、具体、细致、实时,并保存至相关部门。
协助解决问题协管员工作需要主动与市民沟通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帮助市民解决各种疑难问题,并对急需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处理投诉协管员执行巡查和检查的过程中可能接到投诉,需要及时处理。
在处理投诉时,协管员应当统计好投诉次数、发生时间、地点、投诉原因等信息,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工作规范为保障城市管理效果的提高,城管局协管员需要遵守工作规范,确保行为合法、规范和规律。
参加规范化培训协管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在工作中更加专业、细心、高效。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面积也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复杂。
城市管理需要一支有定性、有定量、有标准的管理队伍,管治制度就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城市管理模式。
为了保障城市市民的安全和权益,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协管员岗位,作为城市管理成员之一,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概述管治制度是一种城市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是城市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它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宣传、监督、惩治等方面。
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管理和执行体系,协管员便是其中之一。
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协管员岗位,主要在城市管理和社会环境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管员职责之一是执行管治制度的相关工作。
职责规划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做好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以维持城市的正常、有序、安全。
协管员需要参与规划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给出意见或建议。
此外,协管员还需要对计划制定进行监督,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管理作用。
这包括了对城市环境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公共设施、绿化等的正常运行,以及对城市公共秩序的管理,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
宣传协管员需要负责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和协作意识。
他们需要向市民宣传和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支持和理解。
监督协管员需要进行对城市治理环境和市民行为的监督,发现城市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并及时报告给上级职务。
他们还可以通过上报不良现象和维护社会环境,从而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
惩治协管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惩治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工作流程在协管员执行管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1.规划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制定长期和短期规划,以维持城市的管理和环境的安定。
2.管理工作: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同时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卫生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城市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中的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授权的,协助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城市环境卫生,提醒市民注意垃圾分类,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习惯;2. 执法处置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乱丢垃圾、乱建乱摆等;3. 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配合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有以下权限:1. 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合;2. 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执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可以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城管协管员需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1.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2. 执法操作技巧的训练;3. 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教育;第八条考核方式:1. 理论考试,考核协管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2. 实操考核,考核协管员执法操作的能力和技巧;3. 集体讨论,考核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应对能力。
第四章权益与义务第九条城管协管员享有以下权益:1. 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2. 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3. 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诚于城市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2. 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市容市貌;3.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执法之名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城管协管员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执法纪律、服务态度等。
第十二条城管协管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将给予奖励,包括嘉奖、晋升、岗位调整等。
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本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城市的有序运行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设立了城市管理协管员职位。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力量,承担着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为了确保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工作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管理协管员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职责,明确他们的权限与责任,提高其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管理范围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城市管理协管员。
四、管理职责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监督和协调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分类、城市道路清洁、公共厕所卫生等方面。
他们要定期巡查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卫生问题。
2. 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监督城市内道路、街头巷尾的市容市貌,包括建筑物外观、广告牌设置、乱贴乱画等方面。
他们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和维护。
3.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包括路口交通疏导、违法停车治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
他们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确保辖区内交通秩序良好。
4. 社区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协助社区干部开展社区管理工作,包括重点区域的巡查、矛盾纠纷的调解等方面。
他们要与社区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居民的需求和问题。
五、工作流程1. 工作安排城市管理协管员每天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根据辖区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
工作安排应明确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和完成标准。
2. 巡查报告城市管理协管员每天进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巡查报告应详细记录巡查区域、发现问题的描述、处理情况等内容。
3. 政策宣传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向辖区内居民宣传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
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使命。
为了规范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了《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任务1.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协管员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行动、协助处理城市管理纠纷等。
2. 提供信息和建议:城管协管员应积极向城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协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3. 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城管协管员应深入贯彻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选拔和资格1. 招募方式:城管协管员的选拔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志愿报名等方式进行。
2. 资格条件:城管协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无犯罪记录。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城管协管员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法规、执法程序、技巧和沟通技巧等。
2. 考核方式:城管协管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制定,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和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工作规范1. 佩戴标识:城管协管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工作标识,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人员辨识。
2. 工作纪律:城管协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穿戴整齐、文明执法、保守工作秘密等。
3. 工作协作:城管协管员应积极与城市管理人员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4. 日常记录: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行动、处理结果、市民意见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
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
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
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
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
向居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
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打骂当事人的;
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
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
当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此前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