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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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学考试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自学考试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笔记上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 2)何时发生不确定;( 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9)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9)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9)十三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概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

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

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2)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2)

第⼆章 保险法概述 (⼀)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或者保险⼈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 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

c.合法占有⼈,如承租⼈、承包⼈等。

2.⼈⾝保险中:a.本⼈; b.配偶、⽗母、⼦⼥; c.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同意雇主为其订⽴合同。

⼆、诚信原则 1.告知:指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合同时;通知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后 告知的形式: 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

b.⽆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 投保⼈不履⾏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的后果: 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在合同约定投保⼈担保对某⼀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反⾔:弃权:保险⼈放弃因投保⼈或被保险⼈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产⽣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反⾔:指投保⼈既然放弃⾃⼰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使被保险⼈遭受损失时,保险⼈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赔偿。

自考《保险法》笔记徐卫东版教材

自考《保险法》笔记徐卫东版教材

2010年版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笔记危险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定性,4、损失性。

危险处理,可以分为八种措施:避免危险(放弃行动);预防危险;自留危险(以丰补歉);抑制危险(事后补救);集合危险(同类危险集中);中和危险(房价出售);分散危险(分别距离存放);转移危险(转让出售)。

保险的概念:保险为预防特定危险之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之安定的制度。

经济学上的保险,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筹集费用,形成保险基金,对特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为职能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应具备下列四项要素:(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2)以确保经济之安定为目的,即在于“补偿”(3)须有多数经济单位之集合,须有“协力”(4)须基于合理计算,而公平负担其资金,即需要有“保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的特征有:1、危险依赖性。

2、危险选择性(与慈善最本质区别)。

3、行为营利性。

4、分担社会性。

(优势的技术基础)5、资金公益性。

(无权减负保险费和无权拒收)6、目的合法性。

7、利益对等性。

8、金融中介性。

保险发展经历了:保险观念时代,前保险时代(14世纪以前属于萌芽),保险形成时代(14世纪形成保险,冒险借贷成为突破口),保险扩展时代(英国巴蓬博士首家专门承保火灾事故保险组织“火灾保险公司”。

查理士“伦敦保险人公司”即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开始者。

人寿保险出险使保险业到全新领域),保险现代化时代。

保险全面发展与走向成熟表现在:(1)保险业规模扩大,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念•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特征•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自愿性•储蓄性•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近因原则•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业法律制度•经营原则•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金营运限制•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追究越权人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概述•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39条•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合同附加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禁止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超额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原因•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处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保险人同意•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期限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代签处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格式条款争议•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义务•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给付期限•30日内核定,通知;•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自然损耗;•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种类•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特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制度•概述•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产生•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争议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特殊人身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法》第16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情形•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人寿保险•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规则•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法》第33条•一般死亡险合同•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第34条•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保险法》第33条•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险法》第34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欠缴保费处理《保险法》第36条•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处理规则•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中止后的复效•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保险合同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健康险•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健康险规则•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理赔规则•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法》第45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第44条•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愿解除;•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时间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保险法》第16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理赔规则•赔偿标准•一般赔偿规则《保险法》第55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保险法完整笔记

保险法完整笔记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主要内容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一、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2.迟交宽限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

我国为60日。

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速记宝典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速记宝典

保险法(00258适用全国)速记宝典一、简答题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危险的概念和处理措施。

答:一、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考点2:简述保险的特征。

答: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考点3:简述保险的分类。

答:一、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1、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

考点4:简述保险的功能。

答:一、分担风险;二、经济补偿;三、防灾防损;四、金融中介。

考点5: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答:一、保险法本质上为私法二、保险法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商法三、保险法是公益法四、保险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考点6:简述保险合同特征。

答:一、债权性;二、非典型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幸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

考点7:简述保险合同分类。

答: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00258-保险法

自考00258-保险法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与职能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第一节保险法概说第二节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编保险法本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第四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四节保险利益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中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投保人义务及履行第二节保险人义务及履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编保险法各论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三节保险代位第四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第五节重复保险第九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火灾保险合同第三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国内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第五节农业保险合同第十章责任保险合同第一节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基本条款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十一章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第一节保证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导论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四章人寿保险合同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三节年金保险合同的种类第十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节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十六章健康保险合同第一节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医疗费用保险第三节失能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第四节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第四编保险业法第十七章保险组织第一节保险组织的设立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一、危险及危险处理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2024年下半年自考法学本科保险法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自考法学本科保险法考题含解析
25、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______。
A.依然有效
B.效力待定
C.不生效力
D.有待追认
二、多项选择题
26、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在于______。
A.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B.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C.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A.暂保单又称为投保单
B.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C.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D.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E.暂保单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凭证
三、简答题
31、简述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及其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
32、简述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的要件。
33、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法定除外责任。
区别:
(1)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而并不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变更合同是改变合同内容,当事人并不发生改变。
(2)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32、(1)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是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是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是过失行为产生的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3)对保险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提请投保人注意并予以明确说明。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37、1.根据保险规定,张母的应履行的程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2.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金应在张某和其弟之间平分。3.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014年自考保险法整理打印版要点

2014年自考保险法整理打印版要点

主要表现为其直接任务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岀现灾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停顿;(7)利益对等性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具有经济利益,他们在不期望保险事故发生问题上达到了高度一致;(8)金融中介性保险公司已经从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转而倾向于投资业务,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营利性目标,成为融资的基本渠道。

二、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题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关系的建立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岀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

(二)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保险人对于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按照不同标准又可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第二次保险”、“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将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四)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又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保险的职能(一)分担风险职能这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保险的产生就是采用危险转移方式处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以其较为经济的技术性措施而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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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1)
五、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
1.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

可运用的资金来源:1.所有者权益
2.保险准备金
3.其他
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
2.盈利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形式:1.在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

仅限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禁止性规定:1.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2.不得向企业投资(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当年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尚未届满,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作为赔偿的一种准备金。

2.未决赔偿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保险期内)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2.二者都不是保险人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人的一种负债
区别点:
1.提取的原因不同。

未决赔偿准备金是为事实上的赔付而提取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提取的。

2.提取的后果不同。

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因此,所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全部用作赔付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后,可能发生
保险事故,也可能不发生保险事故,因此,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也可能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3.提取的方法不同。

未决赔偿准备金一般是100%的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有两种:寿险和非寿险。

对于非寿险,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保险费50%。

对于寿险”经营有寿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注:以前或者以后所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的保险法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应以新的法条为准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整顿;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能
一、保险监管
是国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1.公告监管方式
2.准则监管方式
3.实体监督方式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总体而言,是为了使保险业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具体而言:
1.通过保险监管,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2.通过保险监管,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

3.通过保险监管,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
三、保险同业公会
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

是在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企业之间起中介的作用。

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对其成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同业公会的各种规定各成员是基于信誉和行业道德自觉遵守的。

四、保险整顿
指中国保监会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它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於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该保险公司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五、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统一监管
2.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竞争
4.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
六、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
美国:各州下属的保险署
英国:金融服务局
法国:直接承保业务由商业部监管,再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监管
日本:金融监督厅
我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
1.依法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依法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七、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1.偿付能力监管
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1)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

(2)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还达不到一半(但在30%以上),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中国保监会可责令采取办法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对其进行接管。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指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和保险机构互相间的市场行为。

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管:
(1)分业经营规则
(2)再保险业务规则
(3)保险准备金规则
(4)其他规则,如保险公司应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5)最低偿付能力规则
(6)资金运用规则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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