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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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代理记账是指接受委托,代为记账和提供相关财务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代理记账业务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注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并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自己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自评。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投诉。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欺诈、虚假记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公示自己的业务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年度审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鲁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5-01-22【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代理记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记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记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各项工作程序,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记账客户。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核算成本费用、收付款项等。

第八条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做好税务申报工作,确保公司税务合规。

第九条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账目,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财务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业务部负责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包括客户开发、业务洽谈、合同签订等。

第十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代理记账方案,并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业务部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财务报表和税务信息,解答客户的疑问。

第十四条业务部应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十五条行政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招聘、员工培训、办公环境维护等。

第十六条行政部应制定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

第十七条行政部应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八条行政部应加强公司内部沟通与协作,提高公司工作效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事应对公司的财务、业务、行政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政务服务工作手册

政务服务工作手册

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手册XXX局分册(调研版本V1.0)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4)一、部门职责 (4)二、机构设置 (4)三、部门事项汇总 (5)四、近年办理事项汇总 (6)五、组织机构代码 (7)第二章办事指南 (8)一、XXXXXX 注释:此处为事项名称,请如实填写 (8)(一)政务公开信息表(网上) (8)(二)审批流程图 (9)(三)流程执行卡 (9)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领 (11)(一)政务公开信息表(网上) (11)(二)审批流程图 (12)(三)流程执行卡 (13)第三章申请表格 (15)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领注释:此处为事项名称,请如实填写,如本事项没有申请表格请直接在事项名称下方填写“本事项无相关申请表格信息” (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注释:此处为申请表格名称,请如实填写 (15)第四章颁发证照 (16)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领注释:此处为事项名称,请如实填写,如本事项没有颁发证照请直接在事项名称下方填写“本事项无相关颁发证照信息” (16)(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释:此处为颁发证照名称,请如实填写16第五章部门信息化情况 (17)一、应用系统情况 (17)审批服务工作手册填写说明1、文档首页及页眉中红色“XXX”请各委办局按照各自实际信息进行修改填写。

2、文档蓝色文字部分为注释说明,请各委办局工作手册编订完成后将注释部分进行删除。

3、文档范例部分仅供委办局编订手册时参考借鉴,请各委办局工作手册编订完成后将范例进行删除。

4、请各委办局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信息仔细进行填写,如填写过程中遇到疑问请拨打如下电话进行咨询:浪潮软件公司:冯丽娜188********惠子:151********填表人:填表人电话:第一章概述一、部门职责注释:请参照以下范例格式以文字形式进行填写(请与范例字体字号保持一致,填写完毕后请将范例删除)。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规定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规定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旨在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代理记账业务行为规范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行为。

第一节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职责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委托,做到服务规范、操作规范、账务规范、报告规范。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实际需要等因素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账务处理程序。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职责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严守商业机密,不得泄漏客户财务、税务和其他涉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客户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一节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注册要求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二节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要求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财务制度、职责制度等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说明书、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会计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对于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不规范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为或者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行政、经济处罚。

同时,从严打击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代理记账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关于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管理的通知》(财经发[2004]53号)、《关于做好代理记账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讨论稿)

山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讨论稿)

附件:山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保证会计人员依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强会计管理。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规模小、会计业务量少的单位可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业务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国家事业行政单位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六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具体办法,参与制定单位财务预算和经济业务计划并监督执行,政策引导、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第七条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总会计师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经济分析和重大经济决策研究。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鲁财库〔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8〕37号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8年9月30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代理记账会计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记账会计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记账会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确保代理记账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代理记账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包括:(一)为客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二)代理客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三)提供会计咨询和财务规划服务;(四)代办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五)其他与会计、税务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整理、审核客户的财务凭证;(二)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三)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五)代办税务申报,确保客户合规纳税;(六)解答客户会计、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代理记账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六条本公司应与客户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如下:(一)签订委托协议;(二)收集、整理财务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四)编制财务报表;(五)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六)代办税务申报;(七)解答客户疑问,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代理记账操作规范:(一)财务凭证的收集、整理应真实、完整、准确;(二)会计账簿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登记;(三)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客户财务状况;(四)财务分析报告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五)税务申报应合规、及时、准确;(六)对客户资料应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培训第九条本公司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条本公司应定期对代理记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6年2月17日,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意义(一)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范分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范分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范分析作者:冯永泰王丽铭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1期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1994年6月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规范目的的变化从规范的直接目的上看,《暂行办法》强调的是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而《办法》强调的是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形成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暂行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业务实体的规范,以推进该业务的发展;而《办法》的任务是在《暂行办法》所形成的业务实体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规范。

从规范的最终目的上看,《暂行办法》强调的是“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而《办法》强调的则是“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显然,《办法》的目的已经从代理记账业务本身的发展转变为对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的发展。

这种转变既与会计业务的发展和会计管理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办法》作为行政许可法规的性质有着深刻的关联。

《暂行办法》规范了代理记账业务,但是没有意识到《暂行办法》实质上更应是进行代理记账业务许可和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的规范。

因此,《办法》的规范目的就转为对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的规范。

二、规范依据的完善《暂行办法》对规范依据的表述不确切。

无论是《办法》还是《暂行办法》都是对“代理记账管理”进行规范。

单从语义上看,它们都必须解决“代理”、“记账”、“管理”三个问题,这就必然要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个法律部门寻求规范依据。

具体而言,要从《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中寻求规范依据。

从《办法》的规范目的来看,它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

而且,对于《办法》中许多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都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执行。

三、规范内容的调整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的调整。

《暂行办法》第2条列举了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二○一年月
附表1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提交文件目录
注:1、申报单位应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排序并以此作为目录页加封面装订成册。

9-14项如有变动,应报送相应的原件、复印件。

无变动,可不再报备。

2、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同时提交符合《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

附表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注:相关证件复印件(不需带原件的)一律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3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代理记账业务产生的各类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或伪造。

(二)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归档,不得随意丢弃或损毁。

(三)收集的档案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五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

(二)档案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档案名称、卷号、起止日期、保管期限等信息。

(三)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存和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室温度、湿度应保持在适宜范围内,避免档案霉变、虫蛀。

(三)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涂改、损坏。

(三)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移交第八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无保留价值。

(二)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三)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彻底。

第九条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移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移交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二)档案移交应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双方责任。

(三)档案移交后,应做好交接记录,确保档案移交到位。

代理记账制度规范书模板

代理记账制度规范书模板

**代理记账制度规范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书。

第二条本规范书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业的会计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密原则,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记账业务:1. 代理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2. 代理记账、算账、报账;3. 代理纳税申报、缴纳、审计;4. 财务咨询、财务分析;5. 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

**三、代理记账业务流程**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派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代理记账业务,并对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定期与委托单位进行对账,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会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会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合法。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法保存会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会计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会计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一支具备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的会计队伍,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4.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会计法简介

会计法简介

会计监督-政府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
单位是否依法建账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 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 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 定。 会计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券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记账凭证
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核算-会计帐簿
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 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 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 簿登记、核算。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 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 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基本要求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会计核算

代理记账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代理记账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代理记账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代理记账业务的定义代理记账业务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替委托人办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报告等会计业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条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三)财务会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代理记账业务的内容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以下代理记账业务:(一)会计核算;(二)财务报告编制;(三)会计监督;(四)财务咨询;(五)其他会计业务。

第五条代理记账业务的接受和终止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记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记账业务终止,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并保留相关会计资料。

第六条代理记账人员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人员的管理,确保代理记账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代理记账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代理记账业务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保密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代理记账过程中涉及的委托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监管和法律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依法履行代理记账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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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核准登记冠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
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七)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软件名称、模块、功能。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后20日内,应当
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代理记账实行回避制度,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与委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为其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法定范围内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
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备案,5月30日之前,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
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许
可。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代理记
账许可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
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
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财字(2001)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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