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实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二)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人担任董事。
(三)专职负责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
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教职工。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
专职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至少1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培训场所。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教育局仙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仙价[2009]11号仙游县物价办 财政局 教育局 农监办关于 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各中小学校、独立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08]38号)和《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中1、学费。
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0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0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00元/生·学期;城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仙游职专、友谊学校)650元/生·学期;农村一般普通高中学校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
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
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
课本费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征订的学生课本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9] 8号)文件核定公布的零售价格(请登录福建省物价局网站“政策发布”栏查询,网址为:)进行计算确定,其中学校征订的学生课本必须是列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8]63号)中的学生用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收费标
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17
•【字号】郑价费函[2009]94号
•【施行日期】2009.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收费标准备案
的函
(郑价费函〔2009〕94号)
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
你单位收费标准的备案函收悉,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和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同意你院培训费按附件标准备案。
收到批复后,你单位应按要求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价格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若要变更上述备案内容和收费方式,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附件: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收费标准备案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25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文法财经师范专业
每生每学年
23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4500元
教财[1996]101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350元
4、工程硕士学位
每生每学年
16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 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800元,
(七)成人教育(电大、中专)学费
国家“211工程”高校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1、高等教育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 全脱产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医学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60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院校7000元
理工农专业
每生每学年
3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800元(公寓)
鲁价费函〔2009〕72号
(四)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成本或定价据实收取
鲁价费发[2011]74号
2、学生装费
每生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每生每学年
13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1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1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3)电大业余中专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2、业余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3000元
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四)计算机软件学院学费(示范性软件学院)
1、高中起点的全日制本科
每生每学年
12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2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4)函授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期
鲁价费发〔2001〕311号
(1)职业高中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职业中专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市及市以下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培训收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培训有关权益,保证学校收入的实现,现根据XX省物价局《关于印发XX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训项目范围一、面向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外,依法依规组织面向本校在读大学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
包括学院开展的特色培训项目等。
二、面向非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等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以外,依法依规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包括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等。
第二章培训项目审批和收费三、面向本校学生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 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提出培训项目申请,并根据教学计划及成本测算等编制收费标准,经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财务部审定后,由承办学院、教学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实施培训项目。
2. 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做好培训项目的宣传、公示以及与学生签订协议工作,协议中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特别约定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3. 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及时向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提供培训项目有关的学生资料,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及时将审核后的培训学生信息交财务部。
4. 财务部按项目做好费用收取和退费的业务办理。
具体按照培训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进行培训费收取,承办学院、教学部做好票据发放以及费用催缴等有关工作。
四、面向社会人员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 面向社会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由学校批准的承办培训项目的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开展培训项目。
承办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供批准的《XX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作为收费依据及备查附件。
2. 项目承办部门应以学校名义与培训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
三江学院非学历教育与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三江学院非学历教育与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和发展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维护好学校的声誉,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三江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管理组织结构1.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进行领导、管理与监督。
负责培训项目的申报及审核;培训项目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材目录的审核与备案;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核与备案;培训过程各环节的监督与协调、证书的审核与办理等。
若培训项目嵌入普通全日制学习的培养计划中,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将汇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2.各二级学院、基础教学单位(统称二级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由主管院长牵头,负责培训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师遴选、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择、教室安排、教学实施、实践实做、学生管理等工作。
3.设置以“三江学院”冠名的培训机构(包括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设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应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冠以“三江学院”字样的办学机构。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类型界定1.技能培训。
主要是指除学历教育以外的以提高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为目的的各类短期培训,包括社会各单位委托的培训、各二级办学单位利用自身和学校资源(三江学院的有形、无形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
2.执(职)业资格考前培训。
按照国家人社部以及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结合各二级办学单位专业的优势所举办的执(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
3. 各类其他证书及考试的考前培训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申报及审批㈠申报审批1.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辅导培训班,应据实填写《三江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表》,二级办学单位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送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
2.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及省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备案。
3.确需通过承包、转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将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交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操作,必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报批,严禁各办学单位擅自行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教民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鲁教民字〔2009〕2号)各市教育局: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
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沈教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3〕3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2013年3月26日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办学规模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仅负责审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审批为学校;对办学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的可以审批为中心。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中心)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打印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价费[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二OO六年七月三日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分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强制性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其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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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费标准备来自注注:1,本表的备案时限以相关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及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准,如两证过期此表亦同时无效。
2,相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到发改委变更此备案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