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油气集输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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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油和脂合计的最大含量从72mg/L调到42 mg/L;
*月平均排放含量也从42mg/L下调到29mg/L。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10)
在加州,EPA还增加了对某些重金属和酚总量 的控制,见下表。
1995年1月9日,EPA第六区(得克萨斯州和路 易斯安娜州)颁布了最新得国家污水排放控制规范 (NPDES)总体许可条例。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4)
也能与铁反应生成碳酸铁沉淀,与铁反应则生 成腐蚀产物——黑色的硫化亚铁。
(6)污水中常见的细菌有硫酸盐还原菌、腐生 菌和铁细菌。这些细菌均能引起对污水处理、回注 设备及管汇的腐蚀和堵塞。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5)
2.含油污水处理的目的及要求 含油污水经过处理后,要进行排放或者作为油 田回注水、人工举升井动力液等。 处理含油污水的目的是要求排放水或回注水达 到相应的排放或回注标准,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止系 统内腐蚀。 排放的污水水质要求是:渤海海域排放污水含 油量小于30mg/L;南海海域为小于50mg/L。
第七章 水处理系统
海上油田处理系统,包括含油污水处理系统、 用于注海水的海水处理系统、注水及生活所用浅 层地下水处理系统、以及收集冲洗甲板水及雨水 的辅助污水处理系统等。
海上油田的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均采用闭式。 辅助性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开式。
第七章 水处理系统
海上油田注水,主要采用了注海水、注污水和 地下水,到目前为止,还未进行过混注,但随油田 进一步开发,也有可能采取海水、地下水、污水混 注方式。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6)
对回注的污水水质要求是:达到本油田规定的 注水水质标准。
3.COD污水处理指标 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无机物,在生物 和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了水中的氧气,这种耗氧 指标叫B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即生化 需氧量。而测试BOD的方法往往需要五天时间。
(2)乳化油:其在污水中分散的粒径很小, 直径为0.1~10μm,与水形成乳状液,属于O/W “水 包油”型乳状液。这部分油不易除去,必须反相破 乳之后才能将其除去,其含量占污水含油量的 10%~15%。
(3)溶解油:油珠直径小于0.1μm。 由于油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为5~15mg/L, 这部分油是不能除去的。其占污水含油量的 0.2%~0.5%。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1)
1.含油污水水质 含油污水一般偏碱性,硬度较低,含铁少,矿 化度高。 含油污水中含有以下有害物质: (1)分散油:油珠在污水中的直径较大,为 10~100μm,易于从污水中分离出来,浮于水面而 被除去。 这种状态的油占污水含油量的60%~80%。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2)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3)
(4)污水中含有的阳离子常见的有Ca2+ 、Mg2+、 Ba2+、Sr2+ 等,阴离子有、 、 等。这些离子在水中 的溶解度是有限的。
一旦污水所处的物理条件(温度、压力等)发生 变化或水的化学成分发生变化,均可能引起结垢。
(5)污水中还可能含有溶解的、 、 等有害气 体,其中氧是很强的氧化剂,它易使二价铁离子氧化 成三价铁离子,从而形成沉淀。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7)
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即化学需氧 量,同样反映水中物质耗氧情况,且由于COD测 试的方法只需几小时,所以往往应用COD指标来 控制污水指标。
BOD和COD测试方法,可依照国标执行: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 酸盐法)] 和GB7488-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日最大排放极限 (mg/L)
0.032

0.032

0.00056

0.012

0.080
铬总量
0.008

0.0018

0.02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080
氰化物
0.020

0.120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12)
其他国家允许的海上采出水外排最大含油量
从15 mg/L~100 mg/L不等,见表7-2。
表7-2 部分国家采出水排放含油量水质标准
国别 规范(或允许排放含量) 平均含油量(mg/L)
最大含油量 (mg/L)
法国
规范
20
挪威
允许排放量
30
39
西班
规范(地中海)
60
100

荷兰
规范
40
英国
规范
40(平均)
丹麦
油田允许排放量
40(每月)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13)
本章重点叙述含油污水及注入水处理的目的、 方法和流程。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
一、含油污水水质、处理目的及要求
海上油田污水来源于在油气生产过程中所产出 的地层伴生水。
为获得合格的油、气产品,需将伴生水与油气 进行分离,分离后的伴生水中,含有一定量的原油 及其他杂质,这些含有一定量原油和其他杂质的伴 生水称之为含油污水。
条例规定总矿化度(TDS)不超过3000mg/L的 条件下,外排采出水中油月平均含量为25mg/L,日 最大含量为35mg/L。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11)
表7-1 EPA国家污水排放控制规范(NPDES)的 许可规定(加州海上)
污水排 放物
油和脂
日最大排放极限 (mg/L)
42
污水排 放物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8)
二、外排水质标准
一般来讲,在油田开发中、后期,采出水量 逐步增大,特别是注水开发的后期,出水率高达 80~90%。采出水中所含的主要是油和脂及其它溶 解化合物。含油采出水如不处理,排入水体会导 致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因此,必须对采出水进 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1985年8月,美国环境保护局(EPA)规定 20m水深以内的水域采出水排放为零(50FR34592, 1985年8月26日)。
§7-1 含油污水水质及处理标准(续9)
进入90年代后,EPA对采出水外排实行许可证 制,对允许外排的水域向石油开发商颁发许可证。 先后两次下调外排水质。
1993年3月,EPA以改进后的气浮技术为依据, 其中包括上游重力分离和加药处理,对海洋采出水 外排做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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