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施工中验收工作
监督施工进度 和质量
定期检查工程进度 和质量控制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 决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的提升
提高工程质量
全社会建筑工 程质量的改善
促进行业发展
施工单位的信 誉和口碑
提企业形象
● 06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本标准的意义和 影响
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起到推动作用,提 高建筑工程管理和监督的 效率。未来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将更加注重质量 安全监管,工艺和技术标 准的完善,以及从业人员 素质和技能的提升。
包括建筑法、施工 法等
行业实践和经 验总结
借鉴前期实践经验, 不断完善验收标准
相关标准和规 范
如建筑工程验收规 范、质量验收标准
等
验收标准的分类
建筑结构验收标准
检查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和安 全性 评定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 性
室内装修验收标准
审查室内装修材料的质量和装 饰效果 确认室内装修符合设计要求
确保验收标准与时俱进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 理体系改进
加强内部管理
改善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的验收监督 机制优化
提高监督力度
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质量验收的持续优化 和改进
01 建设单位的验收标准更新和修订
确保标准合理
02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提升管理水平
03 监理单位的验收监督机制优化
加强监督力度
质量验收的成果和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说明(5条)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G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
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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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3 基本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 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
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
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检验批的容量 2~15 16~25 26~50 51~90
91~150
最小抽样数量 2 3 5 6 8
检验批的容量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最小抽样数量 13 20 32 50 8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文件.doc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 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
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
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
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 3.0.4 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详细内容:1.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 基础的平整度、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基础混凝土浇筑质量符合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渗漏现象;- 地下管道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2. 主体结构验收标准:- 结构的尺寸、形状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结构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缺陷和损伤; - 结构的抗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变形。
3. 建筑物外墙验收标准:- 外墙表面平整,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外墙保温层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外墙涂料的附着力和色泽符合要求。
4. 室内装饰验收标准:- 地面平整度、防滑性和耐磨性满足要求;- 墙面平整度和涂料附着力符合要求,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天花板平整度和装饰效果良好。
5. 电气工程验收标准:- 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安全隐患;- 线路的敷设和连接质量良好,无短路和漏电现象;- 电气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6. 暖通工程验收标准:- 暖通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漏水和渗漏现象;- 管道和风管的连接和绝缘质量符合要求;- 室内温度和湿度调节效果良好。
7. 给排水工程验收标准:- 给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堵塞和漏水现象; - 给水和排水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的实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施工完成后,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过程。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二、验收范围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框架结构、梁柱墙体等部分。
2.建筑工程装修:主要包括室内装修、门窗、地面、洁具等部分。
3.建筑工程给排水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部分。
4.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主要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等部分。
5.其他相关系统和设施。
三、验收要求1.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
2.施工质量的可靠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具有良好的结构安全性、装修装饰效果和使用功能。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把握质量标准,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的可靠性。
3.环境保护的合规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装修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产生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扰民现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噪声控制设备。
4.现场安全的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安全。
5.文明施工的规范性: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注重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的文明施工规范和制度,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四、验收程序1.报备验收: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申请。
报备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02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02
强制性条文(原6条,现2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单位工程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01
说明: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要求时,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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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
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
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
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
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
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多个专业工程验收采用,例如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以分别用于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验收使用,可以不用重复进行抽样检验,可以用于装修工程,也可以用于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统一标准》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这一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
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订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制定合格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事实上,国内很多大型工程中的特殊项目已按这种方式进行验收,例如北京奥运场馆、央视新大楼、上海世博会等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取得良好效果。
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哪些规定本条对原统一标准3.0.2条进行适当修改,语言表达更明确,监理、施工各方职责更明确。
验收的最小单位为检验批,对于一般工序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本条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一致,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执行。
四、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标准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划分方案。
本条是新增条款,提出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要求。
首先体现对分项、检验批划分的重视,这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工作,施工前应完成划分,不能验收时才进行划分,促使施工单位提前对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设置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划分,便于监理制订验收计划,合理组织验收时间。
其次划分方式可以灵活掌握,对一些采用新技术或规模较大的复杂工程没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时,可以根据《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方式。
五、检验批抽样的有关规定1、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取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
2、验收抽样要事先制定方案计划,可以抽签确定验收位置,也可以在图纸上根据平面位置随机选取,最好事先在办公室共同完成,尽量不要在现场随走随选,避免样本选取的主观性或随意性。
3、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尚应符合下表规定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太多增加工作量,太少可能造成漏判或误判。
4、明显不合格的个体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不合格的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经验收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举例说明,某检验批需要验收构件截面尺寸,经计算该批共有100个构件,查表可知100属于91—150区间内,因此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为8,表示需要抽取不少于8个构件测量截面尺寸。
六、计数抽样的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新的《统一标准》第5.0.1条增加了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规定方法,它的理论依据为《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2828.1)可按《统一标准》附录D判定;本条规定了检验批验收合格的要求,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及相关的验收记录齐全、完整。
对于一般项目,合格点应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因此一般项目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
一般项目的验收抽样方案基本上为计数抽样,按专业规范要求,大部分采用一次抽样判定,个别项目可以采用二次抽样规定。
一次抽样判定按《统一标准》附录D表D.0.1,二次抽样判定按表D.0.2D.0.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判定举例:对一次抽样,假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通过现场检验,在20个样本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偏差超标,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差超标时,则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D.0.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表(1)、表(2)为一次抽样,二次抽样,表(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两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二次抽样判定举例:假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样本中有3个或3个以下偏差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差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这两种情况均不需进行第二次抽样。
只有当4个或5个样本偏差超标时,才需要进行第二次抽样,第二次抽样增加的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之和为40个,当两次偏差超标的样本数量之和为9个或小于9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当两次偏差超标样本数量之和为10个或大于10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验收大部分采用一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即进行整改,不进行二次抽样。
一次抽样容易理解,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不合格点率接近规范限值时容易产生漏判或错判。
例如《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验收检测属于二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可以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测点进行二次抽样,用两次抽样结果之和进行判定。
具体的验收项目究竟采用一次抽样还是二次抽样,应按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确定。
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统一标准》建议优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以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选取应在验收抽样前予以确定。
七、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统一标准》6.0.5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本条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G/T50319—2013)相协调,规定了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对存在问题先行整改,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工作需完全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包括工程实际质量状况的检查、资料整理情况的核查。
预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经监理单位复查符合规范要求后,施工单位才能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分部、子分部工程设置的调整和分项工程划分的修改与2001版统一标准比较,新《统一标准》增强了节能分部工程,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
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分部工程的调整不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增设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纳入了网架和索膜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增设了外墙防水子分部。
屋面分部工程的划分由原来的按屋面类型划分改为按施工工艺划分。
给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5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室外二次供热管网、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5个子分部。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由于近年来科技发展迅速、应用了很多新技术,由原来的7个子分部增加为20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真空吸尘系统、冷凝水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等子分部,增加了很多空调品种,扩大了空调系统的应用范围,同时也体现了节能、环保的要求。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9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子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