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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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
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相比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专项债券有如
下几点优势:一是成本更低,2018年上半年平均发行利率为
4.0%,较银行贷款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有明显比较优势;二是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对投资者更具
吸引力;三是运作规范透明,益于防范债务风险。
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普通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但并未规
定具体的募投项目。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募集资金需要具体到单一或者多个具体项目,更具针对性。(详见附表)
二、专项债券审批流程市县级政府申请发行的审批流程可分为以下
三个阶段:
(一)上报阶段。发行前一年,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专项债务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
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专项债务限
额;
(二)下发阶段。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
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三)发行阶段。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土地储备、
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在额度范围内报国库司组织发行。其他符合自求平衡条
件的重点项目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
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出县级财政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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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盼段 发行酚段
流程图 二、专项债券发行方式
地方债券的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 (包括公开招标和公开承
销)和定向承销发行, 其中公开发行类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 5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定向承销类仅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发行,且暂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 行现券交易。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
〔2015〕83号),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债登办理总登记托管, 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发行结束
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
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全国人大{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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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作为专项债券中的特别种类,项目收益债券以具体项目对
应的收入偿还本息。从2017年7月开始试点以来,项目收益
债券已经涉及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棚改、高等学校这五大领域。需具备条件:(1 )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
项债务限额内安排;(2)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3)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周转偿还。
四、发行专项债券存在的问题
(一)普通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项目收益专
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A-,目前我市仅建投
集团符合发行条件;
(二)无论是项目收益债券还是普通的专项债券,均受到
发行额度少、期限不匹配、审批要求严的制约。且债券资金具有排他性,一旦成功发行,项目将无法应用其他筹资方式,难以满足当前政府融资需求。
五、建议意见
为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
的融资作用,抓住当前当前国家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如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等项目推进专项债券的发行,实现资金的精准利用。
(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发行专项债券主体及行业主管
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申请一批。
(二)进一步做实做强做优国有公司,增加国有公司经营
性收入,形成稳定现金流,进而满足公司申评AA级企业的要求,使其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
特此汇报。
附:1•国内市场专项债汇总统计表
2.专项债券政策梳理
附件2
专项债券政策梳理
(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