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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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目录1 总则……………………………………………………………………2 建设用地…………………………………………………………………2.1 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控制……………………………………………………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4 实施导则…………………………………………………………4 建设工程…………………………………………………………………4.1 建筑规划设计……………………………………………………4.2 建筑间距…………………………………………………………4.3 建筑物退让………………………………………………………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4.5 容积率指标计算…………………………………………………4.6 绿地………………………………………………………………4.7 商业设施控制……………………………………………………5 交通工程……………………………………………………………………5.1 城市道路…………………………………………………………5.2 道路交叉口…………………………………………………………5.3 停车场………………………………………………………………5.4 城市公共交通……………………………………………………5.5 道路绿化…………………………………………………………5.6 其他交通设施……………………………………………………6 市政工程…………………………………………………………………6.1 供水工程…………………………………………………………6.2 排水工程…………………………………………………………6.3 电力电信…………………………………………………………6.4 供热工程…………………………………………………………6.5 燃气工程…………………………………………………………6.6 管线综合…………………………………………………………6.7 环卫和消防工程…………………………………………………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附录C 名词解释1 总则1.0.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建筑规划处技术规定

郑州建筑规划处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品

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品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增加,郑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亦日益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交通、水利等的频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工程管理,郑州市不断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总则1.1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2.1 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选址阶段,要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可行性评估,在环评阶段,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2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设计文件的编制要详实和清晰,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验收。

2.3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4 总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合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施工管理3.1 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2 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3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迅速处理并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1.0.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 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 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 的修订工作。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 机非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 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数外,其余技 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5.1 城市道路……………………………………………………………………………47
5.2 道路交叉口………………………………………………………………………51 5.3 停车场……………………………………………………………………………54 5.4 城市公共交通……………………………………………………………………57 5.5 道路绿化…………………………………………………………………………59 5.6 加油加气站………………………………………………………………………60 5.7 其他交通设施……………………………………………………………………65 6 市政工程……………………………………………………………………………67 6.1 市政设施配建……………………………………………………………………67 6.2 供水工程…………………………………………………………………………71 6.3 排水工程…………………………………………………………………………72 6.4 电力通信…………………………………………………………………………73 6.5 供热工程…………………………………………………………………………75 6.6 输油、输气工程……………………………………………………………………76 6.7 海绵城市…………………………………………………………………77 6.8 综合管廊…………………………………………………………………79 6.9 管线综合…………………………………………………………………………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87 附录 A

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11年3月2日)

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11年3月2日)

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一条【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条【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四条【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注:京祖局长认为协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应设立最低日照要求限制,作为协议的前提。

第六条【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三):(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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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第二节建筑间距.................................................2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2019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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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实施日期】2020.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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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
(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
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
附件 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目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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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制订依据附录2名词解释附录3计算规则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四)、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九条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条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为18米,南侧为低层时为9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控制距离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为6米。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⑴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三条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二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十九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二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6.5米,次要朝向为4.5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七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围墙除外)。

第三十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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