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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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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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涉及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制度。
第4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行为。
第5条资金支付审批,在审批的单据中,用款人应详细列明主要或重要事项、金额与总额,并附有相关原始凭证、附带说明或其他补允资料,手续齐全完备。
第6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7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2人中任何一个签字有效);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必须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分管领导、董事长或其授权人遇不在岗需要急需支付的资金,事前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征得其同意后,财务部方可支付,事后2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补签。没有特别情况,禁止越级审批或越权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越权审批支付的资金。
第12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