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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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农办渔〔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沿海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了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补助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制订了《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农委二00五年六月二日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在“上海市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渔船报废拆解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船报废拆解工作。

二、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1、渔船报废拆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四证”)齐全、有效,且“四证”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渔业船舶所有权明析,船舶没有产权纠纷。

(3)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船体完整,具备主机、副机、绞机、锚机、舵机、舵、螺旋桨、尾轴和齿轮箱等设备,且船证相符。

浙江省海洋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

《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

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正文:----------------------------------------------------------------------------------------------------------------------------------------------------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23日以农渔发[2002]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农办渔〔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的通知农办渔〔2024〕15号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自发布以来,对提升我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实现远洋渔船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适应远洋渔业的新变化、新需求,我部对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进行了优化,制定了《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现予以发布。

除入渔国政府、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有明确规定的渔船外,新建及更新建造的钢质远洋渔船应符合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要求。

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原则上只允许在旧船基础上上调一档,上调超过一档的,可将多艘淘汰渔船合并更新,或报请我部组织专家统一研究论证后确定。

合并更新渔船的,更新后渔船船数及总吨位之和须少于淘汰渔船船数及总吨位之和。

单甲板拖网渔船可更新为双甲板拖网渔船,但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

新建或更新建造远洋渔船的安全设备及防污染装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确保渔船的安全性、环保性、适渔性、适居性和高效运行性。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1年版)〉的通知》(农办渔〔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4年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拆船单位:为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打击非法拆船行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主题词:船舶拆解办法抄送:中国拆船协会校对:徐石明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船舶拆解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拆解活动,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船舶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公布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进行拆解。

第六条船舶拆解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结合当地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船舶拆解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船舶拆解地点应符合安全作业、预防污染及通航安全的有关要求。

在下列水域禁止规划船舶拆解地点:(一)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养殖场、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桥梁上下游1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客运码头、渡口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六日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渔业船舶拆解厂、点第四条渔业船舶拆解厂应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㈡具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㈢建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㈣具备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所需场所,配备与拆解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备渔船拆解实时动态监控设备,具体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治理工作,标准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保护渔业生产秩序,避免污染环境,依照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址就近拆解,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买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和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发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按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
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为加强海洋渔船更新改
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实施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4页(P51-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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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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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日期:2006-04-17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下列规定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渔业生产船舶1.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6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20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4年。

但是,专门制造从事大洋性渔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报废船龄为30年;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大洋性渔业的,报废船龄为26年。

2.木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3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8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但是,使用气干密度超过0.8(克/立方厘米)的特种木材(包括重黄婆罗双(曾用名梢木)、坤甸铁樟木、稠木)制造的,报废船龄为23年。

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二)xx渔业生产船舶1.钢质船:报废船龄为21年;2.木质船:报废船龄为20年;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三)其他1.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报废船龄为29年;2.水产运销船、油船:报废船龄为26年;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报废船龄为30年;4.渔业行政执法船:报废船龄为30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农办渔〔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方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郭毅************************(传真)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1月3日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导装备建设项目支持以下方向:(一)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二)岸台基站建设和升级;(三)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纳入2011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渔船进行拆解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纳入2011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渔船进行拆解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纳入2011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渔船进行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沪农委[2012]258 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纳入2011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项目的渔船进行拆解的通知
沪农委[2012]258 号
崇明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44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234号)的精神,本市有1艘渔船纳入2011年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现经审核并公示无误,准予对其进行拆解(详见附件)。

为确保本市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渔船报废拆解工作,做好有关证书收缴注销工作及渔船拆解监管工作。

渔船报废拆解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于2012年9月15日前分别将有关证书注
销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原件)和渔船拆解现场监管照片等材料报送市农委水产办公室,有关注销证书原件由发证机关自行收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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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渔〔2012〕10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报废拆解监管工作,确保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和减船转产政策的顺利实施,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商务部、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第九条购置并拆解渔船,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经协商一致,可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监督渔船拆解,并由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渔船,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指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监督渔船拆解,出具拆解处理证明。渔船定点拆解厂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残值处理和拆船价格等。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拟拆解渔船上排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同时,根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拆解渔船危害物预处理建议。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严格审验拟拆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购置并拆解的,还应审验渔船购置协议和卖出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
(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
(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2]10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9.08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8日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第十三条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一张照片等影像资料。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
(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
经船舶停泊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拆解,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船舶停泊地定点拆解厂,并书面委托船舶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渔船相关证书,审核有关资料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
第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指定2名以上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现场监督人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渔船报废拆解是渔船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渔船报废拆解,对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防止新的“三无”渔船产生,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强化渔船报废拆解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职责,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各地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监管不到位、违规签发证明、玩忽职守等致使应拆渔船未拆解的,要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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