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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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市监信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推动我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744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于2017年4月7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

联系人:秦琴电话:************传真:************邮箱:***************辽宁省商务厅2017年3月29日全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7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原则】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转变监管理念,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内商运字〔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政策衔接,规范优化审批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1年1月26日附件附件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石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n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决策和评估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该方法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以及公开抽查程序和结果,有效提高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项目评估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2. 定义和原则:2.1 双随机:指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的选择必须是随机、无偏差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2 一公开:指抽查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公众透明,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信力。

2.3 细则的原则: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过程的简便性、效率性和操作性,并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 抽查对象的确定:3.1 根据具体的抽查目的和任务,确定需要抽查的对象范围。

3.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抽查对象范围中随机抽取样本,确保抽样过程无偏差,并记录抽样方法和结果。

4. 抽查人员的选择:4.1 根据抽查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需要参与抽查的人员范围。

4.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人员范围中随机选取抽查人员,确保选择过程无偏差,并记录选择方法和结果。

5. 抽查程序的公开:5.1 在抽查开始之前,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抽查通知,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并明确公开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2 在抽查过程中,抽查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标识,以示身份和工作状态。

5.3 抽查人员在实施抽查前,须向抽查对象和目击者说明抽查的目的和程序,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合法授权和同意。

5.4 抽查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拍照或录像等记录,以确保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5 抽查结束后,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的情况和抽查评估的结果,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投诉渠道。

6. 抽查结果的使用:6.1 根据抽查结果,及时评估抽查对象的合规性和表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处罚和奖励措施。

6.2 对于抽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示警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商办合函〔2017〕45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二、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

三、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一一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一一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扫描为PDF或图片文件后提交至系统。

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中录入或更改企业信息,再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备案表》。

四、企业在线提交《备案表》后,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进行甄别。

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厅相关处室:为持续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0〕422号)精神,现对《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二版)进行调整,增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事项(见附表)。

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商务厅2020年11月2日附表: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清单类别备注责任处室部门联合检查1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单独采集的数据项或填写不全;(二)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报告;(三)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四)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未提交初始、变更报告或初始、变更报告中未报送相应信息;(五)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六)年度报告中,不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七)未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八)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内商秩字〔2017〕91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近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7〕360号)。

要求各地商务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有关要求,开展预付卡违规经营联合整治,为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解决当前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防范兑付风险、净化消费环境,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强化责任意识,在单用途预付卡整治中发挥牵头作用,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多用途预付卡整治工作。

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局出发,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推进步骤(一)组织动员(9月1日-5日)。

以印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动员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统一对专项行动的思想认识,积极行动起来,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9月5日-10日)。

各盟市要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保障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三)建立工作机制(2017年9月10日-9月20日)。

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教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分行业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共管共治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预付卡发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出台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有条件的盟市可率先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奖惩;各盟市要将依法确定的发卡企业黑名单按程序报商务厅,向“信用内蒙古”网站推送,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全面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等四、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1. 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2.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监管对象。

(二)检查内容1. 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的情况;2. 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落实情况;4.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落实情况;5.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方式(一)随机抽查1.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2.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由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公开透明1. 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六、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1. 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2. 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实施检查1. 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总结评估1. 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检查报告。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政策要点分析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政策要点分析

近年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本文以国有资本监管视角,对近年来境外投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梳理,对政策要点进行分析。

政策背景一、现行政策梳理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陆续出台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2014年,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七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

通过系统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监督企业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业务开展。

二、各部委审批方式一般而言,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首先需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这两大政府部门的审批,然后由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汇出手续。

中央企业,在报相关部委前,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3.电子邮件:*********************.cn;4.传真:************;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商务部2019年5月3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西安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西安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西安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西安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2021年,市商务局在市依法治市办的指导和支持下,努力提升商务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现将我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党组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1、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政府建设。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同时将法治建设纳入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西安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引导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党的法治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增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继续发挥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

今年以来,聚焦思想引领,履行领导职责,局党组中心组带头学法用法,局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谋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局主要负责人先后5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改进提升行政许可工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委托商务执法、打击黑加油站、协调境外投资劳务信访案件等,极大推进了依法行政。

3、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年初制定了年度学法计划,局党组带头学法。

今年以来先后4次组织党组集体学法,分别学习了《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要文章、《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文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学习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

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闽商务〔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0〕180号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2020年第2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贯彻落实《办法》、《细则》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规范》)对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细则》、《规范》要求,加强行业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资质认定条件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市监信〔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苏商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22〕1号各设区市商务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号),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已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商务领域预付卡管理,细化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江苏省商务厅2022年4月2日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修订)《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做好各行业领域的预付卡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商业预付卡的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一)取消“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商办合函〔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3〕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发挥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19]3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或下属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扎实细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点加强对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重大卫生疾病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重大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商务部将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对有关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督办转办事项处理和反馈按照《办法》要求,商务部将对境外企业和项目发生的违规情况、突发事件等进行“红黄蓝”分级督办、转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平台汇总。

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对督办转办工作执行不力的境内主体和单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平台访问使用和意见反馈商务部于近期对平台进行了改造升级,实现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直接跳转访问,并优化整合了共享数据和信息报告等栏目内容。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匡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要加强与地市級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

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

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39;‘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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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提高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商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随机抽查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且从事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全覆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探索跨区域、跨
部门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的联动。

第六条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严格依法处罚。

随机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章“一单两库”与抽查方式
第八条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商务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统筹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需载明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公开途径。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随机抽查方式。

“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包括: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以及跨部门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所属区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跨部门随机抽查是指多个抽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联合检查各自抽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准备。

相关业务司局可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抽取检查对象。

采用随机抽取,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通过随机抽取,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不得少于两人。

如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另行随机选派。

第十三条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行业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行业领域市场主体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设定抽查概率。

抽查概率是指随机抽取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中某一具体检查对象的概率。

抽查概率主要依据该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内部监管等级,以及所处行业领域和地区的信用风险状况来综合确定。

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被投诉举报较多、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概率。

第四章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开展随机抽查的有关司局负责对外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结果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事项,可以合理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公开方式、范围和时间。

第十九条未实施执法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条积极推动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共享,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司局在遵守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行业领域内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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