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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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国家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被困人员,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和拆除等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事业单位在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应当设置在单位的领导机构中,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设置在专门机构中,由专门负责人担任。单位设置多个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和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合法性、科学性、实效性。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公示,使之知晓并遵守。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新员工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一节安全生产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职工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内安全出口畅通,无遮挡、无堵塞、有效可靠,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第二节安全生产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工艺、设备、场所和环境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传递与利用本单位和所在地区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理情况,向员工及其代表组织公示安全生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理的结果,并保留相应档案。
第三节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从事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电气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场内机械作业、船舶作业、施工作业、交通运输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作业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药品和专业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