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卫生法》

1. 掌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它包含以下几的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享有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范,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第二、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医疗和预防工作在人类社会健康生活中据相辅相成的互补作用,没有医疗的预防就如同没有终点的路,永远看不到结果;没有预防的医疗就如同无规则的分子运动,穷于应付而很难收到成效。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第二、个人享有卫生资源的公平性;第三、卫生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的公平性。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障社会健康的原则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健康利益在本质上这是协调个人健康利益和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使得个人健康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同步的或者是以一定比例的稳定发展;第二、社会健康利益除了包含个体的健康以外,还包含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传染病防治、不良嗜好的纠正、以及其他影响群体健康的因素。

5.患者自主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是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基础的权利原则,是现代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和基本人权尊重的结果,它充分的尊重了患者的权利,但从实体利益上讲,对是否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2. 熟悉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和基本法律、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及地方卫生法规的区别和异同。A.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

B.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2011广东复习题之卫生法规篇

C.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

D.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3. 了解《卫生法》的概念、渊源及作用。

概念: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渊源: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就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0条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在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卫生法的作用:主要通过规范作用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来实现,因而,在卫生法实施中,应当侧重指引、预测、评价和管理的方式,使个人、社会和政府在卫生活动中能够自觉成为法生活的主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卫生社会关系。

4.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1.掌握《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责任的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品的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其性质属于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是一种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该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熟悉《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责任的构成、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1.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卫生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为:①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②卫生行政处罚是对已确定违反了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是由卫生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③卫生行政处罚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违纪或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行政处分主要是对卫生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内部的执法人员、公务人员,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做出,针对的是其内部所属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的,处罚的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二者的制裁方式也不同。行政处分在卫生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3.了解《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责任的构成、卫生法中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规范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它是以国家名义提出的、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②它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产生的;③其确立的依据是与法定犯罪构成相符合的客观犯罪事实;④它实现的方式仅限于刑法所规定的方式,主要以剥夺行为人自由和生命为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卫生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20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罪,非法经营罪(如非法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传播性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等。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由于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卫生责任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执业医师法》

1.掌握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规则为7条: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