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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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唐山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16〕17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涉及46个部门和单位,共406项,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服务对象、承办处室、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见附件)。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市电子政务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委办在唐山市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各县(市)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工作。

二、编制完善办事指南。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编制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市民中心政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公开后,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报市编委办(市审改办)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布部门】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0〕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价格行为,保障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准入”)。

(一)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申报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以下称:“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的材料,见附件一。

市物价部门对申请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二)未提供市物价部门鉴定材料的单位,市人社局不予核准其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年审”)。

(一)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接到“医保年审”通知后,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年审”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材料,见附件二。

市物价部门对“医保年审”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现将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协助市长工作。

代市长:丁绣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分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

常务副市长:王久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统计、法制、行政审批、电子政务、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市物价局、重点项目办公室、沿海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城乡一体化信息服务中心)、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市民盟的工作联系。

副市长:刘建立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市公务员局)、市盐务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与市总工会、市工经联、市工商联的工作联系。

联系唐山供电公司、唐山无线电管理局、中国联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唐山分公司、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市政府特邀咨询:辛志纯负责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研究、政务督查、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青价费[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6]65号2006年4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a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新医疗项目│├─────┬──┬───────┬────┬───┬──┬───┬────────────┬────┤│ 编码│财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计价│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说明│││编码│││容│单位│(元)├──┬───┬──┬──┤│││││││││范围│进统筹│范│最高││││││││││ 内│前自负│围│费用│││││││││││ 比例│外│限额││├─────┼──┼───────┼────┼───┼──┼───┼──┼───┼──┼──┼────┤│120300001b│ I│面罩吸氧│包括氧气││小时│3│ √ │││││││││创面治疗│││││││││├─────┼──┼───────┼────┼───┼──┼───┼──┼───┼──┼──┼────┤│310205008a│ D│电脑血糖监测│指连续监││ 次│1200│││√│││││││测血糖72│││││││││││││小时│││││││││├─────┼──┼───────┼────┼───┼──┼───┼──┼───┼──┼──┼────┤│310205008b│ D│电脑快速血糖检│││每试│10│ √ ││││││││测│││验项│││││││││││││ 目│││││││├─────┼──┼───────┼────┼───┼──┼───┼──┼───┼──┼──┼────┤│310800024a│ E│细胞因子活化杀│包括药物││ 次│400││││ √ │││││伤(CIK)细胞│加无血清││││││││││││输注治疗│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310800024b│ E│树突状细胞(DC│包括药物││ 次│4000││││ √ │该项价格││││)抗肿瘤治疗│加无血清││││││││为试行标│││││培养基,││││││││准,试行│││││休外细胞││││││││期一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南政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方式(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丰政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改革完善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有效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唐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不超过5人。

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复评。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唐政办字〔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16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则放、减负松绑”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切实提高科研绩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拨付2024年市本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公示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拨付2024年市本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公示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拨付2024年市本
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拨付2024年市本级青年
就业见习补贴的公示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唐财规〔2019〕1号)规定:对接收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

其中: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补贴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90%。

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河北开滦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红十字会、唐山市人民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市第四幼儿园等七家单位共接收230名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申请就业见习补贴1789920元。

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我处复核、共需拨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178992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现将补贴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日。

如对公示中的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2803011
附件:2024年市本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汇总表(第一批)。

唐山医改实施方案

唐山医改实施方案

唐山医改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唐山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唐山市政府制定了医改实施方案,旨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首先,唐山将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医疗资源供给。

通过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支持,引进更多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医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推动医疗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增加医疗资源供给的多样性。

其次,唐山将推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流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让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利用,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覆盖面。

同时,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此外,唐山将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通过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高层次医疗人才,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医务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品质。

最后,唐山将积极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医疗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让医疗服务更加科学、便捷、高效。

综上所述,唐山医改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唐山将以更加务实的举措和更加精准的措施,全力推进医改实施方案,努力实现医疗服务的全面提升,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称参保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就业后,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冀医保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9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自2014年下放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后,各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 号)等有关规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要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市直各医疗单位:经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及省物价局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疗机构内停车一律不许收费。

二、为进一步缓解就医患者及家属车辆停放困难状况,减轻医院周边和院内交通拥堵压力,确保急救通道及消防通道畅通。

在三级医疗机构内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小型车(客车≤10座,货车≤1吨)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停放1小时(含1小时)2元/辆次;停放1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当日停放8小时以上15元/辆次。

三、对住院病人或陪护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内停放机动车凭住院押金单或离休证免收停车费。

四、停车场应有必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保证停放车辆安全,实行计时收费应采用科学计时方式,不得采用人工计时计费方法,以保证收费合理公正。

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不得实行计时收费。

五、三级医疗机构内停放机动车收费应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并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要在停车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医疗机构停放机动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结束——。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防政办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实行零差率销售。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 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 种药品,从2011 年5 月1 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 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 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

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主持词

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主持词

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主持词篇一: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主持词XX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主持词(20XX年1月27日)现在开会同志们,市政府今天召开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扩大)工作会议。

主要任务是:总结20XX年我市医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深入分析医改面临的新形势,部署20XX年的医改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的分管负责同志;市督查督办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残联等分管负责同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所辖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委办、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今天的会议共有四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通报XX市20XX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完成情况和20XX年医改工作思路;第二项议程是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发言;第三项议程是xx区医改领导小组、xx区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第四项议程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x同志讲话。

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市发改委主任、市深化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xx同志通报XX市20XX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完成情况和20XX年医改工作思路。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部门发言。

首先请市卫生局xx局长发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局长发言;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交流发言。

首先请xx区人民政府副区长xx同志发言请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发言;请xx中心卫生院负责同志发言;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领导讲话。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xx 同志讲话。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唐政发[[2014]3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起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市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国家和省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要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要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指标,要符合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要求,要符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要求。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唐政办字〔2022〕157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唐山市“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河北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唐山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发展背景(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期间,唐山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打造医疗康养高地,深入推进健康唐山建设,强基层、补短板、优布局,不断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居民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2016年以来,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平均每年递增2%,到“十三五”末达到22.38%,超过河北省“十三五”规划的20%的目标水平。

婴儿死亡率由2015年的3.68‰降低到2020年的2.44‰,实现了“十三五”规划预期目标,且低于全省4.03‰的平均水平。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15年的4.91‰降低到2020年的3.39‰,实现“十三五”规划预期目标,且低于全省5.41‰的平均水平。

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5.39/10万,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7.75岁,实现“十三五”规划预期目标。

1.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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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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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仍按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项目内涵。

将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21800001,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
(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1)、肌肉注射(120400002)、静脉注射(120400003)、心内注射(120400004)、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5)、皮下输液(120400006)、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相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我市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疗程,普通乡镇卫生院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8元/人次.疗程,每疗程为3天。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此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

四、医保支付标准。

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五、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加强监管、确保实施。

各县、区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市备案;建立完善跟踪问效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

执行中发生的与政策标准有出入,或项目收取后群众反映明显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医改办和市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各部门要及时宣传和解释收费政策,切实加强一般诊疗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变相收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生的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1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略)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卫生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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