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实现我省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第一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晋政办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交通厅组织制订了《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道路运输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

通过一年的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运输企业(包括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维修企业、驾培企业和运输站场等)和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道路运输秩序及公路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运输及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2013年4月13日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A类)及答案解析

2013年4月13日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A类)及答案解析

2013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A类)及答案解析给定资料1.多年来,我国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日益严重,逐渐成为危及道路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超限超载现象出现于上世界90年代中期,2000年以来超限超载现象骤增,问题日渐突出。

据某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超载运输车辆通告数据反映,仅2012年3月1日至31日,在通行该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40个计重收费站的货运车辆中,超限超载车辆达33.54万辆,占通行车辆总数的67%。

数据显示,由于超限超载严重,该自治区路桥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

2011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专业管养桥梁安全排查发现的四类、五类危桥共142座,与2009年相比,危桥数量增加了13%。

2011年第四季度,新增四类、五类危桥17座。

2012年第一季度,又新增危桥5座。

截至2012年底,全自治区专业公路养护总晨程为1.96万公里,其中优良路率公为50.5%、差路率达12%。

另据报道,西北某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为9646公里,每年新改建公路大约400公里。

由于超限超载运输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每年需要增加大中修2000公里以上,造成损失高达每年10亿多元。

专家估算,如果不考虑超限超载运输逐年增长的因素,仅按目前的损害程度评估,不到5年,该省境内国省干线60%以上将面临全线瘫痪。

此外,恶生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公路桥梁的事故也频频发生。

超限超载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民立由交通部牵头、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参加的全国治理超限超越载工作领导小组。

9部委联合推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我国展开了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攻坚战”。

《方案》要求各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认定标准,坚决查处,纠正各种超限超载行为。

(方案)同时提出:“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告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遵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篇

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篇

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5篇第一篇: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集中整治非法超限超载,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公司治超办重点工作安排,我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开展源头治理和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如下:一、组织机构为保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将公司治超办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站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 副组长:××× ××× 成员:×××全体员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具体事务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整治重点重点对进站后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分管治超业务负责人亲自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治超职责,敢于担当、恪尽职守、严格履责,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遏制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开展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贯彻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提高群众对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性、治理超限运输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三)加强监督,严肃追责。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治超站将针对性地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班组的管理,强化执法人员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工作纪律,依法治超。

石咀公路超限检测站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第二篇: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一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办公室**县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一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根据市治超工作领导组2013年9月1日并治超字〔2013〕5号《**市关于开展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于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晋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7日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以及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重点城市为主战场,以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为主攻方向,大幅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增加铁路运输量,构建绿色运输体系,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综合施策,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着力解决制约运输结构调整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组织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以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为重点,以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为源头,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尽快见效。

治超制度

治超制度

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超工作管理制度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第224号《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省政府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以下:一、治超工作要求治理超载领导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

二、治超领导组的责任1、明确领导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培训;3、明确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的责任人;4、明确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人;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治超领导组成员职责:1、不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2、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3、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4、不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5、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6、应当按规定装货、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7、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8、按规定认真填写治超销售台帐。

治超领导组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山西省第223、224号政府令的规定,抓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如果发现领导组成员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违规人员除在本厂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政府令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从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杜绝我公司出现超限超载车辆。

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办法:一、人员安排:李跃进:负责车辆证件的审核,填写《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

赵伟伟:负责车辆过磅计重、兼管开票。

秦富胜:负责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

通过持续深入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

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经信部门逐级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从源头上从严把关,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整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

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

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运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进一步做好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明确职责。

市和各县(市、区)承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省政府(晋政发[2007]42号)文件和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晋治超字[2007]1号)《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中所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从事治超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上述文件精神,真正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协调。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运管机构牵头实施。

各县(市、区)运管所发现货运源头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及时送达本县(市、区)有关源头监管部门,并签署回执单。

属特别重大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市运管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派员督办。

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各县(市、区)货运源头监管部门接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送回运管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推动全省治超工作治理模式由传统监管向数字治理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事前预防能力。

到2024年底,完成全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验收工作。

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全省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构建横向融通、纵向贯通、监管智能、服务精准的一体化源头治超数字治理模式。

——统筹指导,分级实施。

全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按照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治超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开展,县级政府负责落实,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具体实施的机制开展工作。

——统一标准,明确职责。

省治超办负责编制《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规范》),组织协调督导各市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县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的公示、建设、验收等工作;源头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治超终端建设和运维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晋政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超标准装载运输行为。

第三条全省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农村公路限定标准。

二轴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装载重质品(煤、焦、铁、砂、矿石等)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二轴厢式货车装载重质品从货厢内部底面起不得超过60厘米;三、四、五、六轴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晋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公安厅2004年6月)为切实解决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七部委《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4〕20号,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监发(2008)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各部门内设监察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监察厅2008年6月16日第一条为落实《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反《办法》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按照程序追究有关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向各道路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经督促教育在期限内仍未指派人员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超过期限10天拒不纠正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因不派人造成沿线治超失控,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指派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责任。

派驻人员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不作为的,站点负责人要及时向监管单位领导反映,监管单位要责令其改正。

发现站点内1人次无故缺岗的为情节较轻,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2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人员贻误工作的为情节较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现3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因派驻人员缺岗或不作为,沿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未按常规到达时间到位履行职责,或者借故拖延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未能及时到位造成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或者发生站点闹事、交通严重堵塞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治超失控,或者发生聚众殴斗、财物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资料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资料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山西五年治超工作经验

山西五年治超工作经验

山西五年治超工作经验导读:2007年12月19日,我省全面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新一轮治超总行动,迄今已经历了将近5年的时间,可以说,这5年是我省治超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极为重要的5年。

5年来,我们堵住了企业...2007年12月19日,我省全面启动了“无缝隙、拉网式”新一轮治超总行动,迄今已经历了将近5年的时间,可以说,这5年是我省治超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极为重要的5年。

5年来,我们堵住了企业的运输管理漏洞,切断了非法煤矿、非法煤场、非法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生存基础,遏制了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势头,公路运输秩序明显好转,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升,治超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

我省的治超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先后两次做出重要批示:山西省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经验值得推广;2009年,全国治超现场会在山西召开;2011年,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再次推广山西经验。

(一)领导重视,建立起环环相扣的治超监管体系省委省政府历任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治超工作。

袁纯清书记和王君省长态度非常坚决,多次作出批示,肯定了治超成绩,提出了明确要求。

分管省长亲力亲为,对治超工作亲自部署,直接指挥,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重大事项,并亲赴一线组织协调解决关键性问题。

省政府明确提出政府主抓、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规定,由各级政府分管副职主抓,交通、公安、工商等20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

(二)依法治理,树立了治超执法的权威性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新一轮治超的重要经验。

五年来,我省大胆探索创新,修正制度缺陷,不断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针对源头治超缺乏依据的问题,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223号政府令,省人大修订了《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源头治超单列一章;二是针对执法职责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出台了《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省治超领导组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三是针对不作为、乱作为、问责难的问题,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224号政府令,省监察厅配套出台了《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参考Word)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参考Word)

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监发(2008)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各部门内设监察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监察厅2008年6月16日第一条为落实《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反《办法》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按照程序追究有关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向各道路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经督促教育在期限内仍未指派人员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超过期限10天拒不纠正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因不派人造成沿线治超失控,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应指派人员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指派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责任。

派驻人员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不作为的,站点负责人要及时向监管单位领导反映,监管单位要责令其改正。

发现站点内1人次无故缺岗的为情节较轻,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现2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人员贻误工作的为情节较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现3人次无故缺岗,或者因派驻人员缺岗或不作为,沿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发生新的桥断路毁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监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未按常规到达时间到位履行职责,或者借故拖延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为情节较轻,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因未能及时到位造成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或者发生站点闹事、交通严重堵塞的为情节较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治超失控,或者发生聚众殴斗、财物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为情节严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

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

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

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载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运营站经营者,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7年12月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1辆次的并处5000元罚款,改装2辆次的并处1万元罚款,改装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2万元的罚款。

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

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35—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16—32名。

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

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

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

如果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

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际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

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

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

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车辆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通总队汇编成册,下放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造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1)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

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5)对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籍贯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县乡道发现并经检测确认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

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许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经委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