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9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该条中应当通知对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向对方送达的诉状或仲裁申请就是通知对方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通知对方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第二、合同解除是一种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可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者互不排斥。
当私力救济措施不力时,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是当事人寻求公
权力救济的一种手段,向对方送达的诉状或仲裁申请,就是主张解除合同通知对方的一种方式。
第三、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利。
对方收到诉状或仲裁申请后,已经知道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提出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保险单退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单退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制度。
保险单退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单退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保险单退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单退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3)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单退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九十四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损失。
(2)第一百零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保险单退款的条件1.合同成立:保险单退款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2.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3.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4.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单退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四、保险单退款的方式1.现金退款:保险人将退还的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保人。
2.银行转账:保险人将退还的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3.支票退款:保险人开具支票,由投保人自行领取。
五、保险单退款的法律责任1.投保人责任: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2.保险人责任:保险人未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责任: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时间:2008-6-19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自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来看,其中既有编制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按照国办发[2002] 35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由进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管理所建立的,也就是说即使编内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与单位建立起了人事关系,至于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不影响人事关系的成立。
人事关系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劳资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尽管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其与单位并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而是复杂的人事关系,这种人事关系的存在需要其获得编内人员身份并纳入编内人员管理。
如果说所有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则该条规定就没有必要设立;如果设立了本条规定,则说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任制的人员显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应该被视为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显然也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是《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内容及意义,并探讨其中的几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十六条则是其中的一条核心条款,它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效力等细节问题,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合同解除。
然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是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有人主张,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对于某些涉及道德层面的合同(如婚姻、遗嘱等),应当依法设定更为严格的解除条件。
另外,还有人认为,在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合同解除的隐含条件,应予以考虑。
其次,关于解除合同的方式问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协商不一定顺利进行。
这时,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强制实现合同解除。
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又保持合同解除的效率,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最后,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如退还已支付款项、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作为《合同法》的一部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于解除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条文及案例宣传(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例,对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进行宣传,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法律条文宣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十三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宣传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在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拒绝接收房屋。
乙要求甲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甲在交付房屋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定金。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合同形式的种类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要用的是哪一种形式的合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_合同类型包括哪几种,分享给大家!合同形式的种类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缺陷有何后果1、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
2、特别后果:合同无效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2020/2/14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发表时间:2020-10-10T09:54:13.44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17期作者:高华王科科[导读]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高华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45000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有很多变化。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与探讨,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一)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有新的变化,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对比分析此规则并非新创设,现行《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不过是散见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中。
此次修改,也将部分不定期有名合同,上升到合同法的一般概念,突破了《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限制。
《民法典》将其规定在通则中的合同编,所有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的,即有始即有终,不定期合同只是在合同约定时未设立具体终止时间,往往以达到某一目的为合同履行完毕和合同终止的标志。
债务转移抵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转移抵销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转移抵销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同时,债权人与该第三人之间发生抵销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对债务转移抵销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债务转移抵销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务转移抵销的概念债务转移抵销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同时债权人与该第三人之间发生抵销的关系。
具体而言,债务转移抵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 债权让与:债权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在债务转移抵销中,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但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务转移抵销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转移债务。
2.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的,应当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的,第三人应当接受债权。
4.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抵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3)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的,第三人应当接受债权。
5.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债务转移抵销的法律效力如下:(1)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3)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四、债务转移抵销的适用范围债务转移抵销适用于以下情况:1. 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承担债务的;2.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接受债权的;3.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1999〕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2.19【实施日期】1999.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法九十六条
合同法九十六条
甲方,(委托方/出租方/雇主/买方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承租方/雇员/卖方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目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二、合同期限,(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三、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举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五、其他事项,(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六、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七、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八、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
九、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十一、附则,(合同附加的其他内容)。
十二、签署及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合同附件,(列举附件内容,如合同附件、证明文件等)。
以上为合同法九十六条范本,如有任何争议或需要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确认。
法律案件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护责任、租赁期限终止后的房屋返还条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20年10月,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且李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3月,张某某无奈之下搬离了该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承担维修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履行了房屋维修义务?2. 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李某某是否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承担维修费用?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是否履行了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某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
(二)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且在张某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张某某无法继续居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事争议如何处理?案情简介2016年1⽉,某医院与张某签订《事业单位聘⽤合同》,约定张某在医院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若因个⼈原因离开,需向医院缴纳违约⾦20万元,每⼯作满⼀年递减2万元。
2018年3⽉,张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双⽅就违约⾦⽀付发⽣争议。
某区劳动⼈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服务期限的违约责任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应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本案中,医院对张某进⾏了⼊职培训,但该项培训并⾮专项培训,医院也⽆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专项培训并⽀付了培训费⽤,因此,仲裁院驳回了某医院关于违约⾦的请求。
律师提⽰很多劳动法专业⼈⼠,遇到⼈事争议也会⼀脸懵。
事业单位的基本⽤⼈制度为聘⽤制,事业单位⼈员有编制,财政拨款,与普通劳动者有⼀定区别。
笔者对事业单位⼈事争议法律适⽤问题作简要总结,事业单位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员,在此不做讨论。
1、⼈事争议处理程序法律适⽤⼈事争议和劳动争议适⽤的程序性规定是⼀致的,即适⽤《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2、⼈事争议实体处理法律适⽤《劳动合同法》第九⼗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聘⽤制的⼯作⼈员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
”⼈事争议实体处理,⾸先应适⽤⼈事⽅⾯的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未作规定的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3、未开展专项培训,事业单位约定违约⾦不予⽀持根据上述分析,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担任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均⽆规定,依法应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没有开展专项培训并实际发⽣培训费⽤,违约⾦将不予⽀持。
法律三段论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合同无效的辩解,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2. 若合同无效,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 若合同无效,甲公司能否主张合同撤销权?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
根据案件事实,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未采取胁迫手段。
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的辩解不成立。
(二)若合同无效,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而是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若合同无效,甲公司能否主张合同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认为合同无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然而,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民商法之一,对于调整各类合同关系
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内容,
该条款涉及了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也就
是说,当合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正常秩序。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
造成实质性损失时,解除合同是保护受损害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同时,解除合同也能促使合同当事人遵守约定,增加合同的信用力度,推动
合同法治化建设。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享有选择
诉讼或仲裁的权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不过,
在选择诉讼或仲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期限,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
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一方要想请求解除合同,首先需要确保对
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可以是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履行不
符合约定。
同时,在请求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实质性损失。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实现。
无
论是起诉还是申请仲裁,都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要求,如向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支付费用等。
另外,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后,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作
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据统计,我国合同法的实施以来,合同解除的案件逐年增加,这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迅猛。
合同解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企业或个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利,损害了合同约定的信用和公平原则。
因此,在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避免滥用或为损害他方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违约行为时的权益保护措施,保证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正常秩序。
另外,解除合同对于引导合同当事人遵守约定、增加市场信用力度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谨慎操作,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滥用解除权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