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名词解释
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思考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思考题第一章1.名词解释:保险标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险标的:指保险保障的目标或主题,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是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甚至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为同一人要视保险的具体情况而定,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即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人: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表示;保险费:指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费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即为保险费。
2. 简述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的要素:风险由多种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一般认为风险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1)风险因素: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2)风险事故:也称为风险事件,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既是风险因素诱发的结果,也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如火灾、地震、疾病等)(3)风险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通常仅指物质损失,即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里的经济价值指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名词解释,建设工程保险合同6篇
名词解释,建设工程保险合同6篇篇1一、名词解释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是指工程所有人或其代表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用于保障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协议。
该合同旨在减少工程所有人因潜在风险而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为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二、合同协议内容(一)合同双方甲方(工程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建筑物坍塌等。
2. 对于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总造价及合同约定的保险比例确定。
2. 保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调查核实。
3. 若保险事故属于乙方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九)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法题库
《保险法》题库一.名词解释:(绿色)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9.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0.4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1.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1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1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6.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填空:(蓝色)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正案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1.危险(Risk)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征有:(1)客观性。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
(2)偶然性。
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3)灾害性。
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
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
2.危险事故(Peril)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
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
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3.危险因素(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
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
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 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
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因素(Moral Hazard)。
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
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 Hazard)。
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
保险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风险与保险风险: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不确定性,意味着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据此,风险的大小决定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概率)及其造成后果的程度(损失程度)。
特征:客观、损害、不确定、普遍、可测、可发展。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1.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3.心里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里风险因素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损失: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动态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性质含量不同)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
3、道德风险: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
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1、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
3、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
4、后备基金: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
8、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9、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10、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保险名词解释
4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9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亦就是说;保险事故即指“保险人依保险契约所负责任之事由,亦即保险人应负担之危险。”
《保险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目录1.危险2.危险处理3.强制保险4.自愿保险5.财产保险6.人身保险7.商业保险8.再保险9.防灾防损职能10.社会保险11.原保险12.保险合同法13.保险业法14.保险私法15.保险公法16.形式意义的保险法17.保险特别法18.实质意义的保险法19.射幸合同20.格式合同21.人身保险合同22.定额给付合同23.定值保险合同24.不定值保险合同2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26.一切危险保险合同27.原保险合同28.再保险合同29.单保险合同30.复保险合同31.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32.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33.保险合同的主体34.投保人3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6.受益人37.受益权38.保险合同辅助人39.保险代理人40.个人保险代理人41.专业代理人的权限42.保险经纪人43.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44.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4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46.保险利益的转移47.保险合同的订立48.保险合同的成立49.要保5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51.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52.投保单53.保险凭证54.暂保单55.保险标的56.保险期间57.保险金额58.保险费59.特约条款60.附加条款61.共保条款62.蜘会条款63.保证条款64.保险合同的变更65.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66.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67。
保险合同的中止68.保险合同的复效69.保险合同的解除70.保险人终止71.保险费72.保险事故7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74.危险承担义务75.特约危险76.保险金的先予给付77.施救费78.保险合同的解释79.文义解释80.目的解释81.现有利益82.期待利益83.责任利益8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85.责任保险合同86.保证保险合同87.保险代位88.物上代位89.推定全损90.委付91.保险金额92.保险价额93.定值保险94.不定值保险95.足额保险96.不足额保险97.超额保险98.定额保险99.重复保险100.全部重叠101.部分重叠10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103.火灾保险合同10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0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106.公众责任保险107.产品责任保险108.雇主责任保险109.职业责任保险110.第三者责任险11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11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1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1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人1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117.出口信用保险合同118.投资信用保险合同119.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合同120.共同海损121.推定全损122.“仓至仓条款”123.死亡保险124.生死两全保险125.年金保险126.简易人身保险127.投资连结保险128.特约保意外伤害129.失能收入保障保险130.护理保险131.疾病保险132.重大疾病保险舍同133.股份有限保险公司134.相互保险公司(Mutua1InsuranceCompany)135.保险合作社(Co—operativeInsuranceSociety)136.个人保险组织137.保险公司的合并38.保险公司的分立139.保险公司的解散140.监管141.准则监管模式142.安全性原则143.流动性原则144.收益性原则145.信息监管名词解释题答案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进行某项决策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纯粹风险:只能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实质风险因素:看得见、摸得着的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道德素质、道德观念有关的无形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风险因素,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经济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可保风险:保险人可接受的风险,即符合承保人条件的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丧失劳动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定值保险: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份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一方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告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保证: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地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保险类名词解释
历年制赔付率=(已决赔款支出+期末未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50%]满期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满期保费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1、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
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要约——投保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毛费率——由净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
风险单位——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简称“险位”,实务中以一个投保单位或一个保险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
责任累积——当保险人承保的各部分财产(属于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累计超过其规定的自留额(或分保合同的总限额)时,就产生了责任累积的情况。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标的的名词解释
保险标的的名词解释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或保险项目,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可以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通常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如房屋、汽车、货物等。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性质。
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是根据保险标的来设定的。
保险标的的选择和确定,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保险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3.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4.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5.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8.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9.受益人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0.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1.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1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13.保险单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14.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5.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6.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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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名词解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支付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拥有的利益、权益和价值,是保险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保险保障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标的
财产标的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承担责任的财产。
一般而言,被保险财产可以是货物、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家具、建筑物等。
财产标的通常与被保险人有直接的关系,但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
二、人身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对象,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人身尊严权利等。
人身安全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
可分为人身损害责任保险标的和财产损害责任保险标的。
三、利益标的
利益标的是指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给付金时,保险人须将其作为应付对象的利益、权益或价值。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利益标的一般指受益人可以从被保险人死亡、病死而受益的金钱,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活着时受益的金钱。
四、其他标的
保险标的还有运输责任保险、意外损失险、租赁保险等等,其中运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指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意外损失险的标的指的是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租赁保险的标的是指租赁物。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拥有的利益、权益和价值,是保险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保险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般而言,保险标的分为财产标的、人身标的、利益标的以及其他标的四类。
财产标的,包括投保人本人的财产,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比如货物、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家具、建筑物等等。
人身标的,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对象,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人身尊严权利等。
利益标的,是指保险人支付给付金给付时,保险人须将其作为应付对象的利益、权益或价值,通常指受益人可以从被保险人死亡、病死而受益的金钱,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活着时受益的金钱。
此外,还有运输责任保险、意外损失险、租赁保险等等,其中运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指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意外损失险的标的指的是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租赁保险的标的是指租赁物。
保险标的的设置有利于保险公司计算承保风险、确定保险费,一般投保是需要按照保险标的投保,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以标的来计算和确定。
因此,投保人需要仔细确定被保险标的,以保障自身利益,达到最佳的保险保障效果。
由于保险的标的内容及其形式多种多样,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也要求投保人提供全面、规范、详细的标的信息,包括标的类别、特征、价值、位置等数据,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完善投保内容,以确保保险合同正常签订,有效实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
总的来说,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了解保险标的的全部内容,仔细确定被保险标的内容,完善投保
资料,以保证保险的有效性,维护自身权益,实现最佳的保险保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