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用可否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启动,配套政策不断补充完善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文件规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计算方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上海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
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收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8000/(1+4%)=7692.31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692.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153.85营业外收入153.85另外,参照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我公司有部分增值税业务,且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答:贵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视情况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购进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或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固定资产;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推动了增值税制度从多税种并行到单一税种的转变。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才能获得增值税税收的抵消。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够被抵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有一些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1. 非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代替了原来的销售税和消费税的唯一税种。
因此,除了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缴纳的税款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就不属于营业税范畴,无法抵扣。
2. 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购买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这些进项税额不被允许抵扣。
3. 与免、抵、退税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允许将与这些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免税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4. 超过法定认定限额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的认定限额。
如果某一企业的进项税额超过了法定认定限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再进行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恶意采购和虚开发票,以获得不应得的税收优惠。
5. 超出法定计税价格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税收管理部门对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在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超出计税价格,超出部分就不能进行抵扣。
6. 营业外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例如,对员工的生日礼物、节日福利等。
这些支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营业外支出产生的,不被允许抵扣。
7. 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发票、采购伪造的发票等行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营改增老项目怎么办
营改增⽼项⽬怎么办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都会交纳税费,现⽬前我们国家实⾏的营改增的规定,那么对于营改征的,⽼项⽬应该怎样进⾏处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营改增⽼项⽬怎么办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材料已经⽤于⼯程施⼯项⽬,但是,拖⽋材料款,营改增后,才⽀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企业购买的办公⽤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次未获得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的施⼯项⽬,但是未进⾏⼯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了⼯程结算,收到了业主⽀付的⼯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完⼯的施⼯项⽬,⽽且,进⾏了⼯程结算,但是业主⼀直拖⽋⼯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付⼯程款,施⼯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的施⼯项⽬,营改增之后继续施⼯的项⽬,可能有两种⽅法处理,第⼀,继续按照⽼政策执⾏,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执⾏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种以相关⽂件出来为准。
营改增之后,新⽼项⽬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项⽬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进⾏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进⼀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实例说说营改增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
实例说说营改增后不动产固定资产抵扣全面营改增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了,今天知秋就来说说不动产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二年是指第13个月)。
适用两年分期抵扣的情形:基本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1.直接购买2.接受捐赠3.接受投资入股4.抵债5.自建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6.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适用两年抵扣的情形,关键字是两个:一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二是,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2.企业取得不动产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自建,三是租入。
购买和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两年抵扣,考虑到地产企业“转固”情形不多,地产企业自建转固,也一次性抵扣。
租入的租金,一次抵扣。
3.企业不动产的用途有三个一是,出售;二是自用;三是出租。
原则上,自用的地产是两年抵扣的,出售和出租的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考虑到非地产企业建造为出售的情形较少,一律分两年抵扣,如果第13个月之前就出售了,给予待抵扣税金全部抵扣的特殊政策。
总结:基本规则租入的,和为出租的不动产,一次抵扣。
房地产开发产品一次性抵扣非地产企业购入和自建分两年抵扣。
案例:购买不动产金额1110万1.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借:固定资产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xx项目) 44万贷:银行存款 1110万2.第13个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购入旧固定资产税负上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营改增”后购入旧固定资产税负上升【标 签】营改增,购入旧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前期营改增文件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以及营业税与增值税衔接政策作了明确,但还存在个别的政策空白点。
比如,纳税人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衔接就困扰着纳税人,影响了旧固定资产的买卖。
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负上升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虽然财税〔2013〕106号及前期营改增文件都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来提供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购买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提供应税服务时,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造成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同时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税负。
处理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负困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财税〔2013〕106号及前期营改增文件都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做了相关规定,综合上面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若不属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一、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范围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注意问题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2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十六种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十六种情形为了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注意哪些进项税抵扣政策
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注意哪些进项税抵扣政策新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了解和掌握进项税抵扣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等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在减少企业负担的同时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些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进项税抵扣政策。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了解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购货取得发票、费用取得发票和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发票,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在购货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供应商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否则无法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发票。
其次,一般纳税人需要掌握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可以抵扣上期购货取得发票、费用取得发票和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抵扣必须与销售相对应,即企业购货后,必须以销售为目的进行使用或者销售。
如果企业购货后不用于销售,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第三,一般纳税人要了解进项税抵扣的比例和限额。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购货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7%。
特定行业如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进项税抵扣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不得超过其销项税额。
此外,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还应了解一些特殊的进项税抵扣政策。
例如,对于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购置,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折旧前期待摊销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
另外,对于某些购置国家鼓励的科技装备、环境保护设备等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
最后,一般纳税人需要主动留意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变化。
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律的完善,进项税抵扣政策可能会不断调整和优化。
因此,企业应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和相关政策的发布,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自己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
总之,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进项税抵扣政策涉及到购货发票、销售配套、抵扣比例和限额等方面的内容。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一、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类型第一年抵扣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备注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60% 40%(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60% 40%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等及配套设施【说明】(1)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A≤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改变用途当期,下同)。
A>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全面营改增后,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目录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2)(一)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2)(二)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2)(三)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5)(四)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五)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六)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7)二、营改增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 (7)(一)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7)(二)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8)(三)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三、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9)四、列举部分本次营改增中新增加的可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0)全面营改增后,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更多的资产及费用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此,我们汇总整理了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及时掌握最新的抵扣政策,促进各公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以降低公司增值税税负,同时防范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风险。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一)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重点掌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请选择专注财税咨询、税收筹划领域的新疆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把脉,为您量身定制营改增落地辅导方案,帮您控制风险、降低税负,安全度过营改增。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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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用可否抵
扣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
行营改增政策。
这一政策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然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购进项目产生了一些不确定因素。
在新老项目的购进方面,企业是否还能像过去一样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营改增政策的核心目的是对整个经济活动征税,而不仅
仅是对企业的销售额征税。
因此,对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能够抵扣增值税,取决于该资产是否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如果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流通环节,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流通环节,企业就不能将其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对于新项目的购进,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享受到增值税
抵扣的政策。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能够减少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的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然而,对于老项目的购进来说,情况就稍有不同。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购
进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到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但对于购进用于非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企业就不能享受到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
那么,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是用于生产流通环节还是非生产流通环节呢?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企业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首先,要看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
如果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和销售,以及与
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相反,如果固定资产主要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或主要用于非企业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非生产流通环节。
其次,要看固定资产的设计用途。
如果固定资产设计和制造的初衷就是用于生产流通环节,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例如,一台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即使最终被企业用于销售,也仍然可以认定为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最后,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如果固定资产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变更,例如一个办公用房最初用于业务办公,后来改为了生产车间,那么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界定其用途。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新老项目都可以抵扣,但要根据其用途来确定是否符合税收抵扣的要求。
对于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但对于非生产流通环节的固定资产,则不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以确保税收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政策是动态的,可能会随着国家的税收改革而进行调整。
因此,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只有在严格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