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心@@@@中学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晋江市东石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师重教、科教兴国精神,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推进学校发展,为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办公楼3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学校完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搞好教学科研,支持学校开展奖教、奖学、助学工作,协助学校搞好重大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二)广泛动员和接纳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促进和加强社会与学校的相互联系,并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完成党委、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