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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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心@@@@中学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晋江市东石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师重教、科教兴国精神,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推进学校发展,为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办公楼3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学校完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搞好教学科研,支持学校开展奖教、奖学、助学工作,协助学校搞好重大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二)广泛动员和接纳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促进和加强社会与学校的相互联系,并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完成党委、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