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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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内卫蒙字[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35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蒙医临床人员医疗技术服务,更好地体现蒙医技术服务价值,自治区卫生厅拟申报调整部分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建立和完善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蒙医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优化蒙医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好蒙医药在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拟调整服务价格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列出蒙医诊疗类包括蒙医放血疗法、刺血疗法、针灸法、拔罐、震荡疗法、推拿疗法、贴敷疗法、洗浴疗法、其他蒙医疗法类9个亚类,共计67项。

二、拟新增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1.外治法(如熏蒸等);2.骨伤手法(如整骨复位等);3.针刀、电热针等;4.辨证施膳;5.蒙药特殊调配;6.未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诊疗项目;7.其他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内卫发[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内卫发[2004]135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发展,2004年8月底开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完成了对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6所综合医院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

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一、同意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包钢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

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在业务技术管理、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排名在原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中的最后一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包钢医院因没有自治区领先学科和重点专科,须尽快达到标准。

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

三、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兴安盟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职工医院、乌海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丙等医院。

四、同意呼伦贝尔市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巴彦淖尔市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乙等医院。

各医院都要按照评审标准深入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全面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

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

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摘要:从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可行性分析及具体运营模式等方面对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实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研究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持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尝试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补充的主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的现实要求。

1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展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但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水准地存有,一定水准上不能完全解决广大公众因病尤其是因大病返贫致贫的现状。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持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全国深化医改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再次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实行了强调,李克强同志指出,“这次医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区分基本和非基本。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医疗机构中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工作职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巡查重点(一)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2.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80号2011年4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2011年是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

各信息报送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报送信息,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现提出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如下: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一是促进经济增长工作。

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组织实施的300项重点工业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和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情况;公路、铁路、机场、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落实国务院新“36条”和激活民间投资情况;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和增强消费能力情况。

二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

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新型煤化工国家示范工程和自治区重点煤化工项目建设情况;精细化工产品、高附加值钢铁和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发展情况;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光伏产业及其配套产业发展情况和稀土产业发展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

二、关于“三农三牧”工作一是春季农牧业生产情况。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方便广大农牧民就医,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包医二附院、市蒙中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包钢白云铁矿医院、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包头铁路医院、市第六医院、市眼科医院、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为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此,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2007年4月20日前,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的要求,做好接待参合农牧民就诊的准备。

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从2007年4月20日起,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手册》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包头市增加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减免药费1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要减免30%,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的诊疗费用要减免20%。

三、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宣传,让每个参合农牧民了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全市参合农牧民真正享受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优质价廉的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研究
肖云昌;洪鹰;章蕾;周小军
【期刊名称】《卫生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新农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可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可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有利于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骗保行为.建议国家出台政策,从2009年起,各省开展试点,3年内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各省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规范的回款机制和转诊制度,改革和完善与即时结报不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肖云昌;洪鹰;章蕾;周小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南昌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江西,南昌,33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6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联网制度设计与运行问题探析——基于我院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的实践 [J], 何涛;王义俊
3.甘肃临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即时结报 [J], 倪绿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系统研究 [J], 孔冠庆;张宗秋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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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4]50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的通知(内卫基字〔2014〕50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国家在16个省确定了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

我区为了深化和延续这项工作,培育和树立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典型,给全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经研究决定在12个盟市各选择一个旗县作为重点联系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盟市要根据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的协商,将初步确定的重点联系点的旗县名单,卫生局要进一步进行选择和确认,正式推荐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

二、各盟市确定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选择的条件是,旗县政府重视和支持医改工作,卫生局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础和条件好,在医改实践中能够重点取得突破的地区。

三、各盟市确定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主要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取得突破,其主要内容有:基层首诊负责、医院与基层双向转诊机制建设,家庭医生契约服务、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建设,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实行服务券等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临床诊疗路径使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费用办法,按基层改革要求、绩效考核的制度建设。

四、各盟市确定的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要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医改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工作方向,利用3年时间,创建有代表性、有特点的基层卫生工作综合示范区,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内卫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援目标通过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对口支援,使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整体上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实施范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和民族自治旗、陆路边境旗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其他旗县。

具体实施项目有京蒙医院对口支援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军队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旗县医院项目和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的对口支援项目等。

内蒙古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蒙古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 0 1 3年 2月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 n n e r Mo n g o l i a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E c o n o my
F eb u r a r y 201 3 No. 3 To t a 1 No . 2 7 7
第 3期 总第 2 7 7期
内 蒙 古 新 农 合 与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策
张 天舒
( 内蒙古财经大 学 公共 管理学院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1 0 0 7 0 ) 摘 要 : 随 着 内蒙 古 自治 区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疗 制 度 的 全 面 推 开 , 全 民 医疗保 险体 系框 架初 步 建 立 , 探 讨 新 农 合 与 城 镇 居 民 医保 的 整 合 问题 , 已成 为 推 进 和 完 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 统 筹 建 立 城 乡一 体 化 的 全 民 医疗 保 障 制 度 的 关键 。 文 章 结 合 内 蒙 古 自治 区新 农 合 与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建 设 情 况 , 对 推 动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疗 与 城 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 保 险 二 险 合 一 进 行 了探 讨 , 旨在 为 建 立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全 民 医疗
围增 加 到 l 2个 旗 县 ( 市 、 区 ), 达 到每 个 盟 ( 市) 有一 个 试 点 。各试 点 旗 县 ( 市 、 区 )比 较 重 视 制 度 建 设 , 按 照 国 家 和 自治 区 有 关 要 求 , 制 定 了试 点 地 区 工作 实 施 方 案 和 管 理 办 法 。2 0 0 8年 度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新 型农 村合 作 医疗试 点旗 ( 县 、 区) 共计 9 3个 , 较 2 0 0 7 年度 ( 8 2个 ) 增加了 1 1个 , 共 申 报 已参 加 合 作 医 疗 农 民人数 1 1 8 0 1 3 0 1人 ; 申报 中 央 、 自治 区 、 市 、 县 4 级财 政 已筹 资到位 资金 1 0 7 3 2 6 5 4万 元 ; 2 0 0 9年 内 蒙 古 自治 区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旗 ( 县 、 区) 共计 9 7个 , 较 2 0 0 8年 度 ( 9 3个 ) 增 加 了 4个 , 共 申 报 已参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16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以及《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提高其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使中医药民族医药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健康,2014年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我区有21个蒙医中医专科被列入建设项目。

现将项目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目标在农村牧区医疗机构重点培育和建设蒙医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较为显著、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更加优质有效的蒙中医药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牧民对蒙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项目单位及专科1.包头市青山区中医院肿瘤科2.包头市达茂旗蒙医医院蒙医五疗科3.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蒙医院蒙医五疗科4.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中蒙医院脑病科5.兴安盟科右中旗蒙医医院蒙医心血管科6.兴安盟扎赉特旗蒙医医院蒙医萨病科7.通辽市库伦旗蒙医医院蒙医传统疗术科8.通辽市奈曼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9.通辽市科左后旗蒙医整骨医院蒙医骨伤科10.通辽市扎鲁特旗蒙医医院蒙医脑病科1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肿瘤科12.赤峰市林西县中蒙医院针灸科13.赤峰市巴林右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14.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蒙医医院蒙医康复科15.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蒙医医院蒙医针灸科16.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17.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中医医院针灸科18.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中蒙医院脑病科19.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蒙医医院蒙医风湿科20.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21.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蒙医医院蒙医骨科三、项目内容1.专科临床经验整理和专科蒙医中医临床路径以及诊疗方案的实施:专科文献资料、老蒙医中医临床经验以及蒙医中医特色疗法的挖掘整理、编辑印刷,专科蒙医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实施管理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附件3附件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全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21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补充更正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服务监管重点工作督查考核细则》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临床用血互助金交纳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肿瘤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考核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7号关于印发《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并评选第一批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的通知内卫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前置审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信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药采办字〔2010〕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516号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号关于印发区域卫生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1072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1041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行新农合资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审批制度的通知附件2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内卫法监字〔2006〕193号内卫医政字〔2006〕215号附件3附件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内卫发〔2004〕4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5﹞70号内卫发〔2006〕60号内卫科字〔2008〕4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疾字〔2010〕323号内卫发〔2012〕4号内卫发〔2012〕9号内卫发〔2012〕13号内卫发〔2012〕12号内卫发〔2012〕22号内卫发〔2012〕29号内卫发〔2012〕33号内卫基字〔2012〕1394号关于公布《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公告内卫发﹝2006﹞3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2〕5号内卫妇字〔2011〕4号内卫发〔2006〕2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场管理和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内卫发〔2002〕26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卫发〔2012〕903号内卫发〔2004〕87号内保健委办发〔2004〕29号内药采办字〔2012〕35号内卫办发〔2006〕70号内卫医政字〔2006〕214号内卫蒙字〔2007〕68号内卫发〔2008〕14号内卫发〔2008〕32号内卫财字〔2008〕387号内卫发〔2009〕17号内卫发〔2009〕52号内卫监字〔2009〕185号内卫办发〔2009〕73号内卫发〔2009〕82号内卫办字〔2009〕576号内卫办字〔2009〕1084号内卫发〔2010〕59号内卫健字〔2010〕217号内卫发〔2012〕1号内卫发〔2002〕87号内卫发〔2004〕67号内卫发〔2004〕124号内卫发〔2005〕6号内卫发〔2005〕7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济困医院济困门诊或济困病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76号内卫发〔2007〕24号内卫妇字〔2007〕32号内卫发〔2007〕74号内卫医字〔2007〕170号内卫发〔2008〕11号内卫发〔2008〕21号内卫发〔2008〕30号内卫发〔2008〕52号内卫医字〔2008〕101号内卫农字〔2008〕761号内卫医字〔2008〕858号内卫发〔2009〕12号内卫监字〔2009〕297号内卫蒙字〔2009〕1208号内卫发〔2010〕10号内卫发〔2004〕100号内卫发〔2010〕21号内卫发〔2005〕135号内卫医字〔2009〕560号内卫发〔2010〕25号内卫发〔2010〕38号内卫发〔2010〕45号内卫发〔2010〕46号内卫发〔2010〕58号内卫发〔2010〕66号内卫发〔2010〕73号内卫发〔2010〕75号内卫发〔2010〕79号内卫发〔2011〕12号内卫发〔2011〕13号内卫发〔2011〕15号内卫发〔2011〕33号内卫发〔2011〕34号内卫发〔2011〕46号内卫医政字〔2011〕715号内卫办字〔2012〕164号内卫办字〔2012〕567号内卫基字〔2012〕1227号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内卫发〔2007〕32号内爱卫会发〔2011〕13号内爱卫会发〔2011〕39号内卫发〔2012〕15号关于印发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等3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和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爱卫会发〔2007〕5号内卫科字〔2008〕82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公告〔2012〕1号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询价采购办法内药采办公告〔2012〕2号内卫发〔2008〕7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2〕31号关于公布《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卫发〔2004〕130号内蒙古自治区药采办内药采办发〔2010〕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乡镇(旗县)标准》及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6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02~2012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02~2012年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02~2012年重新修订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单位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卫生镇检查评比标准》、《卫生嘎查(村)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药采办公告〔2012〕第3号卫生厅公告〔2011〕10号,{Pu?.00.00.00.00.00 .00 .00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0.00 0.00 ,{Pu?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Pu? .00.00 .00 .00 .00 .00 .00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试点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协调、及时总结、相互交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基础。

各地在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时,要从当地政府对农村卫生重视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在确定试点县(市)的工作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追求试点县(市)数量,并注意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区别和衔接。

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成立省、地(市)级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保证人员、经费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内卫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内卫办发〔2010〕3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完成《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及《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工作安排》任务,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一)组成组长:杨成旺成员: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尹赤林、裴政峰(二)职责贯彻落实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任务,研究解决医改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医改政策、落实医改任务的建议,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卫生厅医改各项工作。

各位厅领导分别负责下列领域的医改推进工作,主要是召集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审定出台配套文件,协调重大事项,督导落实各项医改任务。

杨成旺:全面负责卫生厅医改领导工作。

负责协调相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各项卫生经济政策。

白宝玉: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

负责完善新农合等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医改相关工作。

乌兰: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促进和扶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蒙中医药参与医改的各项相关工作。

贺丰奇: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3•【字号】内卫计家庭字〔2015〕279号•【施行日期】2015.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2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认真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老龄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小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乌盛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陈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处长杨广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蓝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处长李玉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冯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处处长胡润召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处长崔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处处长杨若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处长杨海宝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处长李试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杨巨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处长于连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若锋成员:陈钢办公室邸月人事处陈皓雪规划处武仲宇财务处范婷芳法制处纳木恒疾控处曹铁军医政医管处王瑾基层处陈涛监督处吕民指导处陈晓波家庭处田新平流动人口处皇利华宣传处苏志梅科教处石海燕蒙中医药管理局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3.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区卫生计生老龄工作;4.领导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

为了建立双向转诊与分级诊疗制度,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在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的前提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新农合目录中,选择不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5%的非基本药物,并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和按照《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配备和使用的增配非基本药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内卫医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同时,近期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对照《办法》,对辖区内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调整后,请将本盟市的《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计划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县域医共体计划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二、请各盟市和旗县(市)组织辖区内各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对照《办法》、《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公立医院绩
效考核有关要求,制定本集团或医共体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并于8月31日前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自评估工作。

三、自治区批复的各专科联盟和远程协作网牵头医院要对照《办法》,认真总结专科联盟或协作网成立以来的理事会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对于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专科联盟,我委将予以撤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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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17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现将《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扎实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医改精神,加快推进、有效规范自治区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是指参合人员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给参合人员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过程。

从2011年6月1日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的新农合病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等10家自治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即时结报要求的,出院时在医院领取医药费用补偿资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再办理符合即时结报条件在上述医院住院病人的补偿事宜。

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在网上审核出院病人医药费用资料,实行在网络直视下,新农合经办机构适时监控,网上审核确认后,医院实行出院病人即时结报。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加快推进。

不断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内卫农〔2011〕266号)要求,完善信息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
互通。

(二)统一方案,规范操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10所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每年由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调整补偿方案。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保证参合人员在同一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补偿政策,增强即时结报工作的可操作性,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即时结报工作的监管创造便利条件。

(三)网上审核,按月结算。

各新农合经办机构确保新农合网络畅通,固定专人实施网上审核,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人出院审核请求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接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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