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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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16〕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14〕65号)和《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市教育督导体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督导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全市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市政府督学;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陈晔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黄建雄市政府副秘书长唐希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委员:黄敬池市发改委副主任黄林市教育局副局长陈路市建委副主任曲鲁闽市卫计委副主任黄敦蒲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振奋市财政局副局长郑生明市审计局副局长周稚青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福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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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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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10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0【实施日期】2011.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电子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机械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经委。
(三)将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五)加强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六)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
(八)加强推进软件服务业发展,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以及国家、省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工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规划、计划、导向目录等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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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闽政办〔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一、关于坚定不移维护核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学习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深入开展学习谷文昌、廖俊波先进事迹等活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严肃查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关于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坚持以上率下。
各级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fd7e2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3f.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商务局(加挂“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2.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典当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不含典当、畜禽屠宰监管)、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四)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商务厅下放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
2.增加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自贸试验区项目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9d6f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b.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黄秀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秀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e47b17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1.png)
黄秀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黄秀萍【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黄秀萍【当事人-个人】黄秀萍【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被告】黄秀萍【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黄秀萍作为案涉房屋合法继承人之一,与案涉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黄秀萍作为案涉房屋合法继承人之一,与案涉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职权,在没有法定查处职权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
同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上诉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该法规定的书面催告、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义务,故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性,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1日强制拆除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3719c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17.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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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榕政办[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9年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09]9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9年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09]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f6fe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64.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9年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9年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09〕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强对我市高招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2009年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朱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副主任委员:杨新坚(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勇(市教育局局长)委员:吕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直宣传系统党委书记)朱光华(市物价局局长)徐小榕(市民政局局长)陈燕(市广电局局长)李支酉(市发改委副主任)林如灼(市侨办副主任)程良琛(市监察局副局长)林贞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XXX利(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林祥(市公安局副局长)江玉坤(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赵炳荣(市环保局副局长)薛金发(市卫生局副局长)陈小鸽(市民宗局副局长)冯音(市人事局副局长)连仲恺(市教育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陈红(市教育局副局长)谢志林(市电业局副局长)陈卫彬(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高慧萍(市体育局副调研员)王贤伟(市保密局副局长)梁敬水(市教育局副调研员)甘应进(闽江学院教务处处长)詹碧卿(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迅捷(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院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林松访(市高招办主任)担任。
今年高招工作结束前如成员单位人事发生变动,均由分管领导接任委员会相应职务。
二○○九年五月四日——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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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f5d8ab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3.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榕政办〔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办〔201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414db4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6f.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f9353d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08.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83703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e.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7•【字号】榕政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七年二月十七日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8号)精神,我市将于2007年2月-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顺利开展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来源。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 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认证涉税(存量房)估价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
![认证涉税(存量房)估价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https://img.taocdn.com/s3/m/180c214ef242336c1eb95e64.png)
认证涉税(存量房)估价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项目总体情况(一)项目的实施依据、用途及主要内容项目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文件精神,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的工作。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2]174号)职责分工方案,市物价局负责提供各住宅小区及其他类似房屋的基准价格。
具体存量房基准价格认定工作由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完成。
用途和主要内容:认证涉税(存量房)估价费的用途是在福州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协助市地税局完成2017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存量房(单元住宅和储存间)的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认定工作,所支付的存量房价格采集费、评估服务费及办公经费。
(二)项目执行基本情况1、到位情况。
根据榕财建〔2017〕159号批复,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经费60万元,来源财政核拨,实际到位95.05万元。
2、支出情况。
实际支出95.05万元。
具体支出内容为存量房价格采集及服务费81.82万元,办公及交通费13.23万元。
工作措施。
一是设置标准房价格调查点。
依托福州市大型房产中介调查房产价格信息,采集以二手房买卖实际成交价、增量房市场交易价为主,房产中介挂牌价为辅的交易案例。
并对信息员进行调查内容的培训。
二是价格信息审核。
对调查得到的房产价格信息进行对照审核,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合理,并将调查信息整理后建立数据库。
三是建立评估分区。
根据地税局评估操作系统片区设置要求,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价值相近的原则建立评估分区。
按照系统要求设置片区代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c3da6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4.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榕政办[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10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9日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7号)要求,为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总体目标是:编制各部门信息目录,建立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查询和定位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编制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三)《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四)《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7〕24号);(五)《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005〕67 号);(六)《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GB/T-19487-2004);(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GB/T 21063.3-2007);(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GB/T 21063.4-2007)。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41b5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92.png)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70b7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f.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完善功能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一)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77c44c4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1.png)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价服[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将于2014年8月3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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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8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榕政办〔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