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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简介破坏环境保护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那些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变得愈发重要。

刑法则为此设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

这一罪名可以涉及多个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源、大气、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

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1.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地质、水资源、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2.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3.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珍贵水生生物等,破坏环境的。

罪名与刑罚犯罪分子被判犯有破坏环境保护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 盗伐、滥砍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违法采矿、滥采和其他严重破坏性地质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 严重破坏湿地、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 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保护罪,或者致使生态环境特别重大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定的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擅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行政违法主要由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采取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违法的界定主要依据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人们的主观意图。

行政违法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主要目的是强制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复环境破坏,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生。

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刑罚形式予以惩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故意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与行政违法相比,刑事犯罪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要素,犯罪分子需要具备主观上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

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较大,主要以刑罚形式实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事犯罪的界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和法定刑罚,如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等。

刑事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多个司法机构的审查和判定。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这两个要素对于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

首先,行政违法主要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主体通常是企业或个人,在行为中往往缺乏直接的主观故意。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我国不久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其中加强了对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环境法律。

第一章:环境犯罪行为的界定环境犯罪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两大类。

污染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则包括非法采矿、毁林滥伐等行为。

第二章: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环境犯罪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对于个人行为,法律规定了多种刑罚形式,包括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等。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资质证照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保障为保证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效追究,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还加强了环境刑事司法保障。

在案件审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环境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犯罪调查机关、设立绿色审判庭、加强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刑事责任案件的管辖原则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章: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与治理除了对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预防与治理也是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查和监管,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等。

此外,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也是重要的工作。

结语:环境刑事责任法的出台和修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还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并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处罚和追究。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是两种常见的处罚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并分析它们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效果迅速,并且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即时制止。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和其他行政手段来促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较为多样,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违法行为者整改;而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优势在于迅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强制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然而,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罚款金额过低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往往不足以维护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刑事追究刑事追究是指以刑法为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刑事追究通常涉及到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如污染环境罪、非法排放污染物罪等。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追究的处罚力度更大,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更为严重。

刑事追究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刑事追究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那些有意为之的环境污染行为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也能够消除社会对环境犯罪的忍耐和纵容,提高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知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经济发展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会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自然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的变化或者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生态环境的损害:如湿地退化、生态系统崩溃、气候变化等。

2、资源的损害:如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等。

3、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污染物的扩散、噪声和振动的影响、土地沉降等。

对于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修复损害: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防止损害扩大。

2、经济赔偿:对环境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进行适当经济赔偿,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景观等价值。

3、精神抚慰金:对环境损害给人民生活和生存带来的精神伤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境污染标准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严重的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标排污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超标排污会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恶化。

2、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倾倒废物是破坏环境的另一种行为,非法倾倒废物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空气污染等。

3、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既破坏了环境生态系统,又破坏了资源的平衡,同时也助长了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对于刑事责任的惩处,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1、拘役:对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对人类和自然界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刑事法律的有力工具,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律机关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规定和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使执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定罪和量刑。

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原则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责任的实现。

2. 公正公平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的判决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3. 社会效益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追求对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和改善,使环境污染行为的犯罪成本显著增加,形成对环境污染的有力遏制。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1. 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例如是属于污染环境的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2. 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污染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细致的规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合理、公正。

3. 证据的收集与鉴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进行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查证和审理效率。

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引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背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为迫切的任务。

过去,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依赖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

因此,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内容最新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合作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侦办和起诉。

2. 刑事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3. 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意义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通过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刑罚,能够有效地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能够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追究机制及现实意义等方面探讨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一、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六十条,故意排放污染物致使环境严重污染,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妨害公共环境安全罪,明确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二、追究机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追究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查相关责任人;最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理。

在刑事追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收集证据。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现场勘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排污行为的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进行取证。

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依据。

三、刑事责任追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1. 威慑效果刑事责任追究对环境污染行为施加了威慑效果。

一方面,处罚力度加大,可以有效震慑那些存有犯罪嫌疑却心存侥幸的环境污染者。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的案例公开宣传,能够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普遍谴责。

2. 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维护生态平衡的稳定。

3. 保护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是公众的共同利益。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让环境呈现健康、优美的状态。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刑事法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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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罪刑法定化 二是罪刑实定化 三是罪刑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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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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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 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 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 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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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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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 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
1.环境犯罪故意
2.环境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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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方面
(2)在意志因素方面
在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 第15条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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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市人, 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 1996年7月24日被捕。
1996年5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 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因山上 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在此补种了 两次。同年6月10日下午,为了防止老鼠、野猪 再来刨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 一边的玉米地里,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 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 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为了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将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对环境污染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环境污染的界定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解释,环境污染是指以排放、排放物质等方式对土地、水域、大气、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破坏、损害的行为。

这一界定准确明确地界定了环境污染的涵义,便于查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

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涉及行政法、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和追究责任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和追究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犯罪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环境污染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同时对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追究责任的明确对于实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性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行为主体的范围确定,有助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防止利用法人等方式逃避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调查取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依法调取、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固定并保管相关证据。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诉讼权进行保障,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按照通俗解释,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由环境刑法规范认定的环境⾏为⼈有罪过地违反环境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环境⾏为⼈认清⾃⼰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的环境犯罪⾏为的责任。

但这⼀概念的争议却很⼤,那么什么是环境刑事责任呢?下⾯将由店铺津南律师为⼤家解答相关问题。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指的是在外部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刑事责任的特征以及在内部区别于环境法律义务(狭义即第⼀法律义务)的特征。

(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

它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具有强制性:当环境⾏为者违反环境刑法规范规定,侵害了环境刑法法益时,通过国家有权机构强制其承当责任。

(2)惩罚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

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显著标志。

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补偿性要求,民事责任实⾏惩罚性属于特例,体现的是民事性、平等性要求;⾏政责任的惩罚性程度与刑法的惩罚性程度不同,⼀个是⾏政性惩罚,另⼀个是刑罚性惩罚。

(3)补偿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指的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环境刑事责任区别于刑法领域其他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

其补偿性不同于民是责任之补偿性,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是对利益损失者损失的补偿;⽽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往往寓于惩罚性之中,既是因环境犯罪造成对环境法益连锁法益侵害的补偿,例如采⽤罚⾦、资格、劳役、限期纠正等⽅式弥补对环境法益所造成的损害。

这个特征是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规范性特征以及承担⽅式多元性特征紧密联系在⼀起的。

(4)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指的是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刑法法益,区别于其他刑法规范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传统刑法法益。

(5)承担⽅式的多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承当⽅式多元性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式除了传统刑罚⼿段以外,还侧重于采⽤许多⾮传统⼿段例如罚⾦、资格、劳役、限期纠正或治理以及⾏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等⽅式,体现了多元性特征。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引言环境污染是近年来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构成威胁,也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惩罚犯罪行为。

本文将介绍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污染环境罪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排放或处置废物等活动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其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排放、违法倾倒、非法处置废物、超标排放等。

二、刑事立案标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都设立了刑事立案标准。

下面是常见的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1. 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结果刑事立案标准的首要条件是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

例如,在大气污染方面,可能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法定限值,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此外,也需要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故意或过失刑事立案标准通常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是故意或过失的。

对于故意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将导致环境污染并有意为之;对于过失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过失标准。

3. 社会危害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利益。

这包括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4. 法定限值的超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对某些污染物设置了限值,用以衡量环境质量。

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要求证明被告的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定限值,从而证明其犯罪行为。

三、刑事立案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刑事立案标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能够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发展利益,防治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依法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破坏环境罪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区别第二条 破坏环境罪是指破坏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等生态系统的行为,扰乱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以及其他损害环境行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破坏环境行为中明知破坏的行为将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并故意进行的行为,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相对明确。

第三章:构成要件第三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在国土面积的水域、陆地、空气、生态环境等范围内,以明知破坏环境将造成严重后果为目的,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私设处理设施等方式,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种类第四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分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利用罪、破坏环境污染防治罪三种。

第五章:追究责任第五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 对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认定,应当参照《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指行为人故意、违法、非法、不当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空气、水体和土壤等行为,以及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等行为。

2.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生态安全。

3.环境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4.生态平衡:指一定范围内各种生物和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犯罪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环境犯罪是指人为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犯罪不仅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也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益。

为了维护环境的纯净和人民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刑法,并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环境犯罪的类型及危害1. 大气污染犯罪:大气污染犯罪是指排放大量有害物质到大气中,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大气污染加剧的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不仅会影响人们的呼吸健康,还会导致酸雨、光化学烟雾等气候变化,造成环境生态的破坏。

2. 水污染犯罪:水污染犯罪是指将废水排放到水体中,造成水质恶化、生态系统的破坏的违法行为。

水污染会对饮用水资源造成威胁,使水生生物灭绝,破坏水生态平衡。

3. 土地污染犯罪:土地污染犯罪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到土壤中,导致土壤质量恶化、农田无法耕种的违法行为。

土地污染的后果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会引发土壤污染物累积,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

4. 可持续发展犯罪:可持续发展犯罪是指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使得资源无法持续利用、环境无法持续发展的违法行为。

这类犯罪会破坏生态平衡,加剧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

环境犯罪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社会成本,更重要的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将环境犯罪视为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一环加以打击。

二、环境刑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了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国相继建立了环境刑法。

环境刑法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权益。

1. 环境刑法的发展历程环境刑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环境犯罪的危害。

第一次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事件使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各国政府纷纷进行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环境刑法。

这些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相关的证据要求。

2. 环境刑法的主要内容环境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环境刑法界定了环境犯罪的基本概念和认定标准,明确了环境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行为主体的责任。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也有规定了涉及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这些罪行的设立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中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一、环境污染罪环境污染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以生产、经营等方式将有毒、有害的废物排放入地球、空气、水源等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罪行一般由个别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其后果对于社会和环境的破坏性非常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犯罪分子擅自采掘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与非法经营相结合,一些无证采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采矿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私利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

这类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给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是指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如非法使用禁网、禁渔区、非法养殖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还影响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四、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刑事起诉

环境污染刑事起诉

环境污染刑事起诉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起诉,成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和认识。

一、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刑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环境污染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介质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行为还涉及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范畴。

二、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条件与程序在刑事起诉环境污染行为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起诉的行为必须属于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危害。

其次,被起诉的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故意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

最后,被起诉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公安机关依据举报、检举、检查等途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检察机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起诉。

然后,法院依法组织庭前程序和公开审理程序,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审判。

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对被告单位或个人作出有罪判决,以及相应的刑罚或处罚措施。

三、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意义与困境环境污染刑事起诉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约束力,对违法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起到震慑作用。

通过刑事起诉,可以对严重环境污染者进行法律追究,保护受到污染侵害的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此外,刑事起诉还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机制。

然而,环境污染刑事起诉也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环境污染行为通常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收集和取证难度较大,使得起诉工作面临一定的挑战。

其次,环境污染刑事起诉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协作和配合,需要各个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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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及 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环境法
第八章 环境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也称刑事惩罚或刑罚,是司法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者 的惩罚措施。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二节 危害环境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罪行 负刑事责任的人。既可以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主观方面:对于所侵害的直接对象-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来说, 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对于行为的间接后果-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来说,行为人只能是过失。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刑事责任是以受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国 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环境刑事责任是严格的法定责任; 第四,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排放”:是指单位或个人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物直 接导入环境的活动。
“倾倒”: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废弃物质通过一定的工具或设 施集中地弃置于土地或水体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 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 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1)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 固体废物罪。不管是否构成污染后果,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从事上述行为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就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就作为该罪的特别结果加重犯。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上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体
指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例如: 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生命、健康等。
由于犯罪客体是区别罪名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每一种犯 罪的客体都必须明确。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
五、危害环境的犯罪的特点
1.危害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要素或环境权益而不是经济利益。 2.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 3.危害环境的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法人(单位)。 4.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为过失犯罪。 5.危害环境的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或者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从事该种行为,只 有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 殊情况下是二十年以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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