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生(职业班、成人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二)张贴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静坐;(四)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五)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制造事端者1.引发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引发事端,参与动手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引发事端,又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21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诚信为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导致面临各种处罚。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院的规定,避免违反纪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以下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违纪行为和处罚1.考试违纪违反考试纪律是严格禁止的。
包括但不限于:舞弊、抄袭、提前交卷或者擅自拍照、录音、传递设备等。
学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违反考试纪律,学生可能会被警告或者记过,第二次或多次,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
严重情况,学生可能会被勒令停学甚至开除学籍。
2.学术不端学生在完成论文、报告或者其他学术作业时必须注明引用和参考文献,抄袭、剽窃、虚假学术成果等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旦学生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学生将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3.寝室纪律一切学生必须保持寝室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不得携带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
否则学生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或警告等严厉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如有吸毒、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程序1.调查核实一旦学生出现违纪现象,学院将立即组织具体的人员调查核实,细致记录所有学生证词。
同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工作,说明情况。
2.听证处分如调查核实属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学生在听证会上表现,作出相应的处分。
听证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学生需要自我反省并提出申诉。
3.学院主动检查学院将不定期进行违纪检查,如有发现,学院将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整改并进行教育,以确保违纪纪律不再发生。
第三章教育指导学院将积极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规定,遵从校纪校规,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引言: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的素质和纪律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引言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涵盖了学生违纪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职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吃零食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擅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骗、伤害他人等。
三、轻微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一定的警示措施。
例如,迟到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写检查,旷课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补假,吃零食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交罚款。
四、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例如,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擅自离校的学生可能会被记过处分,并且被要求书面检讨。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严厉的处分措施。
例如,欺骗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学籍,伤害他人的学生可能会被移交警方处理。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道德教育和训练,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六、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前,有权申诉和进行辩护。
学校也会在处分决定之后,为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违纪处分的公正性学校严格遵守违纪处分规定,保证违纪处理的公正性。
违纪的调查与处罚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学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八、违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学生违纪处分旨在教育学生,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和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九、违纪处分与职业发展的关系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素质。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旨在培养他们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我院各类学籍和进修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楼、电教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等项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露国家机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刑事拘留者,或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包括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私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使用明火者,违反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对于屡教不改者,处分级别根据检查到的次数累计叠加(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此类推)使用违章电器被查处的学生宿舍取消“文明宿舍”评比资格;使用违章电器被查处的学生自查处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优、入党资格等。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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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之首;(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第九条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处分,由各系部实施、学生处统筹。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
违纪处分登记表。
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
对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需经教务部认定。
所在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有关系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后各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校档案。
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学生违纪并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处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或校保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该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系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夕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
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理:(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l000元(不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校卡、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升旗等活动、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