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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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A股IPO的审核流程(liúchéng)说明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 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 意见。
〔二〕反响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cáiwù)和财务(cáiwù)两个角度撰写 审核报告,提交反响会讨论。反响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 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交易所颁布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颁发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页,共四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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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发行(fāháng)根本条件
关于发行(fāháng)条件的相关规定
➢ ?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申请股票上市做出规定:
➢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bǐlì)为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基本流程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基本流程

3 申报阶段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证券公司将根据证监会办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撰写招股说明 书、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负责整个全套上市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 行公告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授课机构 保荐机构
会计师 律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保荐机构
学习目的 讲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流程,以及收发管 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讲解证监会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介绍公司治理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讲解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作用与地位 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务,董事、监事和高 管人员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 责任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 况 采购情况 生产情况 销售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技 术与研发情况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
高管人员
同业竞争状况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情况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及任职资格 高管人员的经历及 行为操守 高管人员胜任能力 和勤勉尽责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 职情况 报告期内高管人员 变动 高管人持股及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 请报告
➢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 行的决议
➢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 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发行保荐书 ➢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申报阶段——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 发行的文件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概要二、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相较核准制的延续与突破(一) 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1. 原则性规定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

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 市值与预计市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 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二) 审核程序1. 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1) 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上市公司审批流程介绍

上市公司审批流程介绍

上市公司审批流程介绍一、概述上市公司的审批流程是公司为了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实现股票的流通交易,从而融资和提高公司知名度的重要程序。

审批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核。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的审批流程,并详细阐述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准备工作阶段1. 内部决策:上市公司决定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成立IPO工作组,并确立项目负责人。

2. 审计准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编制招股说明书,并进行财务报告披露。

3. 技术优化:对公司的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技术符合市场需求。

4. 法律咨询:律师对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修改。

5. 承销机构:选择合适的承销机构,并与之签订承销协议。

三、申请阶段1. 监管部门的预审核:上市公司向证监会递交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的预审核。

2. 申请文件的递交: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3. 资料审查: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财务、法律、合规等各个方面。

4. 累积审核:根据上市条件,逐步审核公司的业务、财务情况,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5. 反馈意见:证监会对公司的申请文件提出意见和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修订和完善。

6. 筹备期监管:上市公司补充完善文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四、注册阶段1. 受理公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发布公告。

2. 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通过发行方式融资。

3. 注册审核:证监会对公司的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执照、章程等文件。

4. 交易所审核:股票交易所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符合相关交易规则。

5. 上市准备:上市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培训上市员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五、上市阶段1. 公告与发行:上市公司公告股票发行和定价,并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2. 股票交易: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可以进行股票交易和买卖。

3. 股份转让:公司股票可以进行股份转让,实现股权的流通和转移。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流程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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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审核流程

主板审核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受理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IPO发行工作流程

IPO发行工作流程

IPO发行工作流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招股)是指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发行工作流程是指公司从决定IPO开始到股票上市交易结束整个过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以下是一个一般的IPO发行工作流程:1.决策和准备阶段:公司高层管理层决定进行IPO,并聘请投行和律师事务所作为顾问进行辅助。

这一阶段中,公司需要对自身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业务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2.银行申请阶段:公司选择的投行将提交向证监会申请IPO的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核心财务数据、投资风险等信息。

证监会将在一定时间内审查申请文件,对于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能需要公司进行补充或修改。

3.发行定价阶段:投行通过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确定合适的发行定价。

发行定价既需要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也需要考虑市场的接受能力,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4.高管路演和投资者路演:在发行定价之后,公司高管将进行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路演活动,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前景和发展计划,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和兴趣。

路演活动旨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IPO。

5.股票发行和配售:根据发行计划,公司将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并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通常通过认购股票的方式参与IPO,而个人投资者通常通过申购股票的方式参与IPO。

发行股票和配售的价格通常是一致的,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在统一的价格上参与投资。

6.股票上市和交易:一旦股票配售完成,公司将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将审核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和满足相应的条件后,将公司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的交易。

7.后期监管和信息披露: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IPO发审流程10大环节

IPO发审流程10大环节

IPO发审流程10大环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依照流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审核10大环节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IPO介绍——从投行的角度

IPO介绍——从投行的角度
制鉴证报告、经核验的非经常性损
益明细表、其他说明、承诺等
评估师:评估报告、其他说明、承
诺等
律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说明、承诺、鉴证文件等
保荐机构内核出具推荐函
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进入审核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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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取得银监会的相关批准文件
准备招股说明文件、募集资金运
用可研报告、发行方案、财务会计
搭建科学的公
司构架
形成健康的业务
运作平台
设立股份公司
9
建立完善的公司
治理机制
2. 重组的领域与内容
重组领域
重组内容
资产重组
▪ 经营资产与三产、非经营资产的剥离
▪ 划分上市与非上市资产的界面/关联交易的确定
▪ 土地/房产/资产的评估和确认
财务重组
▪ 历史帐务的剥离
▪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对账务和报表进行调整
题工作会议
中介机构协调会
股改办、财务顾问、各中介机构参加。总结上阶段
工作进展,就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解决方案,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专题工作会议
不定期召开,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某些专门问题,
由各工作小组召集相关方研究解决方案
简报制度
每周制作工作简报,汇报工作进展及下周工作安

针对工作中文件流转,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建立工
见面会
回复
行补充披露
诺函”
申报企业与



进行审核, 当
场公布审核结


发行前2周证
监会通知报会
后事项材料
21
文件交发行人

新股发行的基本流程与规则

新股发行的基本流程与规则

新股发行的基本流程与规则新股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以融资为目的,同时将公司所有者权益分散化的过程。

新股发行通常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发行机构监管,遵循一系列的流程和规则。

一、流程1. 资本市场准备:公司决定进行新股发行时,需要进行公司资产评估、业绩审查、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以便证券发行机构评估发行价值和风险。

2. 评估与定价:证券发行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模型进行发行价格的评估与定价,包括确定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3. 风险揭示与公告:公司需要编写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描述公司的业绩、风险因素和资金用途等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4. 注册和审核:公司提交发行申请,经过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注册和审核,确保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监管要求。

5. 销售与认购:新股由承销商或经纪商负责销售,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竞价或配售的方式获得新股,其中大部分交易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

6. 发行上市:当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时,新股将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二、规则1. 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新股发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其发布的相关规定是发行新股的基本法律依据。

2. 发行定价规则:新股发行价格通常由市场供需关系和公司估值模型决定,根据相关规则,发行价格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3.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新股发行销售时,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

4. 发行市场监管: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新股发行市场,保证市场公平、公开、透明,防止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

5. 信息披露要求: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上市公司和证券发行机构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股发行作为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完善新股发行流程和规则对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为不满足持续经营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流程与策略

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流程与策略

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流程与策略首次公开募股(IPO)是指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份并将其股份交易在证券市场上的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IPO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扩大知名度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在这篇文章中,将详细介绍IPO的流程与策略。

一、IPO的流程1.筹备期:在公司决定IPO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同时,还需要找到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来协助完成IPO的各项工作。

2.申报期:申报期是公司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材料的阶段。

这一过程中,公司需要准备详尽的申报书,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3.审查期:一旦申报期结束,证监会开始对公司的IPO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期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

同时,证监会也会约谈公司负责人、核对信息真实性。

4.注册期:注册期是指公司IPO申请获得通过,证监会发出注册批文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公司需要启动上市相关的工作,如制定上市计划、招股说明书的编制等。

5.发行期:发行期是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的阶段。

公司需要通过承销商进行股票销售和市场营销,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

6.上市期:上市期是公司股票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阶段。

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挂牌,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IPO的策略1.选择适当的时机:在决定IPO的时候,公司需要考虑整体市场的情况和经济环境。

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可以提高公司的IPO成功率和市场反应。

2.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定价是IPO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公司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价值等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以吸引投资者参与购买。

3.提高公司的价值:在IPO之前,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以提高公司的市场认可度和投资价值。

这包括改善财务指标、加强品牌建设等。

4.积极沟通与营销: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积极与投资者、媒体和投资银行等利益相关方沟通,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声誉。

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注册制下ipo审议流程

注册制下ipo审议流程

注册制下IPO审议流程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注册制逐渐成为新股发行的核心制度。

注册制下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流程相较于之前的核准制有较大变化,本文将详细描述注册制下IPO审议流程的步骤和流程。

1. 申请材料准备阶段在正式提交IPO申请之前,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调整等。

以下是申请材料准备阶段的主要步骤:1.1 财务报表审计企业需要选择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独立意见。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2 信息披露企业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

招股书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公司的真实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1.3 组织架构调整企业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设立独立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IPO申请提交阶段在完成申请材料准备后,企业正式提交IPO申请。

以下是IPO申请提交阶段的主要步骤:2.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组织架构调整文件等。

2.2 受理审查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满足上市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严重问题,证监会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相关文件。

2.3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负责IPO审议的机构。

委员会由证监会组织并由各部门和专家组成。

发行审核委员会将对企业的IPO申请进行详细审议,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等方面。

2.4 发行审核委员会意见反馈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企业的IPO申请进行审议后,会向企业反馈审议意见。

意见可能包括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提出问题需要解答等。

企业需要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IPO工作日程安排及流程

IPO工作日程安排及流程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 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圈工作的操作规程》 我会在公开发行前 2 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 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 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将会后 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 会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圈工作的操作规程》 在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 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 12:00 以 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承诺函” ,承诺自 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 (即最近二周左右 时间内) ,无“15 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 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 一、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公司 (下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 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公司成立不满两 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下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网 址为 )披露。
T-3 或 之前
获得批文
8、 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出具的由董事长或 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 9、 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总经 理签名的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指引》
〈 〈证监上字[1993]43 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 施细则(试行) 〉 〉 一、保荐机构联系报社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和股票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上证所不作审核,股票发行公告需上证所上市公司 T-2 日 或之前 联系报社刊登招 股说明书摘要和 股票发行公告 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联系报社进行刊登) 二、上证所上市公司部进行招股说明书及必备附件、路演公告、 股票发行公告的上网操作,或将上述电子文件发至 list@ 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 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 对开报纸一整版) 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 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 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专题研究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郑达鑫前言本手册包括七个板块,分别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三板挂牌与融资,涉及投行产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细则、通知、指引、办法及备忘录,统称“法规”。

投行业务相关法规来自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股转系统和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整理的思路参考了春晖投行在线。

本手册会继续更新与完善,建议和意见请发邮件至zhengdaxin063@。

备注: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加入了17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橙色表示。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7月25日)[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年7月25日)[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年7月25日)[4]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5] 《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6] 《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2014年9月)[8]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深交所,2014年9月)[9]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9月6日)[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证券业协会,2014年9月9日)[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12]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2008年10月17日)[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2014年6月17日)[14]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2014年8月11日)[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交所,2013年12月27日)[1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17]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删除了3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蓝色表示。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3•【分类】问答正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关于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有什么具体的要求?答:为进一步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相关安排如下: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对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企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

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融资品种,在发审会召开当日,将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随会议表决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

每周五将本周发出的发审委审核意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发审委审核意见”子栏目公开。

对于发审会上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应在封卷时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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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依照流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审核10大环节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

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

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

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

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

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

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

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

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

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

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征求发行人所在政府意见
报告称,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未回复意见前,不安排相关发行人的预先披露和初审会。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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