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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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的嘉兴人大第一个质询案

我所经历的嘉兴人大第一个质询案

我所经历的嘉兴人大第一个质询案作者:唐永兴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11期唐永兴“在人大工作近10 年,记忆最深的事是1996 年4 月2 日,我们17 名嘉善籍的嘉兴市人大代表在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郊区步云乡工业废水排放严重污染大云镇附近水域问题,联名向市政府提出质询。

这是嘉兴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上首次提出质询案。

”密集监督,整治成效不明显上世纪90 年代,随着染化业的快速发展,步云从一个经济落后乡一跃成郊区工业经济发达乡,而步云乡下游的嘉善、平湖7 个乡镇135 平方公里水域却因此受到污染,其中50 平方公里水体劣于五类水标准。

1993 年开始,嘉善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接到群众投诉。

我带着县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去实地调研,一名村干部说:“我们这里方圆十里河江中都是这种红色的河水,就像‘血’流成河。

水稻青苗大片死亡,养殖的蟹、鱼虾全军覆灭……”污染给大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6万元,全镇40 多亩蟹塘无法投苗养殖,120 亩大棚瓜苗近半死亡。

县、镇两级人大多次到实地了解情况,但大云、步云分属不同行政区划,我们无法直接行使监督权。

1995 年嘉兴市“两会”期间,嘉善、平湖的34 名人大代表分别向大会提交了治理步云染化污染的议案,嘉善代表团还约见了嘉兴市环保局,当面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省、市人大、政府先后5 次赴步云乡检查,嘉善县人大常委会也参加了其中几次检查活动。

3 月,市政府召集嘉兴郊区和嘉善县人大及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

4 月,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对步云5 家污染厂作出各5000 元的罚款,并提出治理要求。

1995 年5 月至6 月,根据省、市人大的统一部署,我们多次组织在善的市人大代表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检查重点就是步云染化厂的污染问题,并向省、市人大如实反映情况。

6 月13 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国桢等领导率队对步云染化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范兴龙4摘要: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我国立法和司 法领域一直在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

对此,应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中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先由原告进行初步证明,再由法官审查并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最后由被告进行反驳。

另外,也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区别处理,找到类案处理的具体适用方法。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关联性推定因果关系一直以来困扰着无数法官与学者,尤其是在环境侵权领域中更是责任认定和 损害赔偿的核心环节。

环境侵权纠纷自身的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导致因果关系难 寻、难证、难识别。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类案不 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会严重损害司法的 权威性和统一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仅涉及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责任的确定,尚未对因果关系如何适用进行明确。

笔者通过实证分 析,在对有关理论整理和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一般方法。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运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司法运作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为了探究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适用的情况,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了 200份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H〕对因果关系的司法运作状况进行剖析。

**范兴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1〕裁判文书分析样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侵权审判典型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1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1.案件类型:水污染(80件)、大气污染(40件)和噪声污染(28件)的数量最 多,分别占40%、20%和14%。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

善待城市---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

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

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

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

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

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

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

善待城市---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

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

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

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

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不仅是重要的水资源,更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某市作为长江沿岸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均依赖于长江水资源。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环保措施,该市长江段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某市长江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排放事件。

某化工厂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长江,导致长江某段水质急剧恶化,严重超标。

当地居民在饮用长江水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部分渔民捕捞的鱼类也出现了死亡现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水污染。

- 第四十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且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

2.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废水。

- 处以罚款50万元。

- 责令整改,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 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某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评析1. 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中,某化工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排放废水,反映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鱼塘被污染损失如何索赔?

鱼塘被污染损失如何索赔?

47农家之友 2016. 02农家顾问 求助热线本栏责编 王林秀鱼塘被污染损失如何索赔? 问:我是乡镇的鱼业养殖户,2015年8月鱼塘的鱼大批死亡,总计2495公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多元。

经环境监测站检测,认定上游200米的养鸡场排污是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现在可否要求该养鸡场赔偿?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66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且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养鸡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鱼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宙龙)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 问:2015年6月份,我同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仍让我在原岗位工作且按原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2016年初,我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以我不是职工为由拒付任何费用,请问我能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答:你在某公司工作至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公司原岗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你与该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你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该公司应配合你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关费用。

(黄元)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 不作为遗产继承 问:请问死亡抚恤金是不是遗产,是否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答: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但死亡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施琴)遗产分配有异议如何处理 问:我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把他的房产给他的孙子继承,但他去世前写有委托书让我去卖房,现在房子已卖掉了,他的其他子女对遗产分配有异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你父亲虽然立有遗嘱把他的房子给他的孙子继承,但立遗嘱后又出具委托书让你卖房的,应视为该行为实际变更了其遗嘱。

由于他未对卖房所得另立遗嘱处分,该部分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完整word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完整word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鱼塘污染赔偿协议书

鱼塘污染赔偿协议书

鱼塘污染赔偿协议书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污染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鱼塘,因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鱼塘遭受污染,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污染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污染事实确认1.1 乙方承认其行为对甲方鱼塘造成了污染。

1.2 双方同意,甲方鱼塘的污染程度及损失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第二条赔偿范围及金额2.1 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因鱼塘污染所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2 赔偿金额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赔偿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金额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若乙方逾期支付,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后续处理4.1 甲方在收到赔偿款项后,应自行负责鱼塘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4.2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鱼塘清理和修复,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论我国环境律师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律师制度的构建

() 1 孟加拉 国环境律师协会 孟加 拉国环境 律师协 会 ( agaehE v om na L w B nl s ni n et - d r la yr soiin B L , e sc t ( E A) 是很多有 名 的国际 和国 内组 织 的成 A ao
员。作为一个律师群 体 , E A建 立 于 19 BL 92年 , 目标是致 其
此外 , 国很多州也建立了环境律师组织 。例如 路易斯 美 安那环 境律 师协会 ( o i aaE v m m lL w e) 是路 L us n n i e a a y r 就 i mn 易斯安那州律师协会下面 的一个 分会。路 易斯安 那环境 律 师协会每年出版两三个 资料集 , 供成员学 习、 使用 。
月蝌蚪几乎全部死 光 , 直接经 济损失 4 . 8 3万元 。俞 明达在 多次上访无果后 , 19 于 9 5年年底将 5家染化企业告上 法庭 , 此后该案历 经 了两 级检 院 抗诉 四级 法 院 审理 。20 0 5年 1 2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决定 审理 此案 。为此 , 国政 法大学 法律 中 帮助中心为俞明达 出具 帮助 协议并指 派杨素娟 为原告 提供 法律援 助。2 0 0 9年 4月最高人 民法院作 出终审湖 南 医科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o il de c fHu a e ia iest o r a fS ca S n eo n n M dc lUnv ri y
Vo . 2 No 2 11 . M 8" 01 12 0
2 外 国环境 律 师 职 业概 况 .
环境律 师是指熟 悉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 并愿 意从 事环 境法律 实务的律 师。2美 国劳 工部 的《 【 职业展 望手册 》 认为 环境律 师可以作 为利益团体 (ne s gop ) 废 物处理公司 it et ru s 、 r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   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浙江蝌蚪案

浙江蝌蚪案

浙江蝌蚪案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杨素娟赴最高人民法院拿到了关于“蝌蚪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心支持的该案原告代表人俞明达,听到这个耗尽15年的时光打的官司终于获得公平、公正解决的消息后,激动地说,这不仅是我个人对一个案件的胜诉,这是国家法治和环境法律援助的胜利。

该案历经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的多次审理、检察院的两次抗诉,原告才最后获得胜诉。

在这起诉讼标的不足50万元的典型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围绕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各方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差异甚大,致使该案久拖不决。

原告人俞明达原为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场长。

该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自1991年4月开始美国青蛙的养殖和育种,1993年春,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认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

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等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主要是色度和COD(化学需氧量))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七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至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

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李进【案情简介】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料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化工厂。

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

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均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村办企业,分别创办于1985年至1993年之间,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

期间生产中间体和染料产量遂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间体分别增长20倍和2倍多。

五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为此,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4月8日对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超标排污进行了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系平湖师范校办企业,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片,与嘉兴市郊区步云乡交界处,距五被告下游约六公里,在五被告排放污水污染区域内。

原告于1991年经批准开办,主要经营美国青蛙的育种及销售,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选为美国青蛙的育种基地。

原告自1994年4月起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至9、10月间绝大部份死光,直接经济损失231408.96元。

原告认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五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

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称,原告住所位于平湖市钟埭镇宝云村西边,与嘉兴郊区步云乡相邻,属平湖师范校办企业。

1991年4月批准建立特种养殖场。

1992年又成为平湖市“一优二高”农业示范场。

有养蛙场1万平方米,是美国青蛙育种基地。

原告在1993年冬自留过冬大蝌蚪8万多尾,又在1994年3月向外单位购进过冬美国青蛙蝌蚪13.6万尾。

自1994年5月至1994年9月共产卵566窝,育成冬令蝌蚪250多万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4•【分类】其他正文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彰显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温州市永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巨量砂石侵占楠溪江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大量砂石等物料堆放在永嘉县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被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5万元。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部门联合巡查发现该河段砂石堆积仍未清理。

经评估,企业侵占河道的行为,造成侵占区域内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主导洪水调蓄服务功能完全消失,并导致约12.76亩植被被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为10.86万元,生态损害恢复费用预计为560.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5万元,合计为576.068万元。

磋商及修复2022年10月17日,永嘉县水利局与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行组织原地修复(预算费用560.208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侵占区域砂石清运与土地平整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绿色植被破坏区域的植被恢复工作,并支付期间损害赔偿金10.86万元、调查评估费用5万元。

2022年10月,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滩地内50万吨砂石的清运和场地平整,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洪水调蓄主导功能已基本得到恢复,并于2023年6月完成复垦绿化。

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嘉兴步云染化厂等水污染

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嘉兴步云染化厂等水污染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市嘉兴市步云染化厂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定云村。

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素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熊为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水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东村联合桥。

法定代表人:张富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左云峰,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亚炜,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步云染化厂(以下简称染化厂)、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以下简称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以下简称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1日作出的(2000)浙法告申民再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作出(2004)民二监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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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害人就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定云村。

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素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熊为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水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东村联合桥。

法定代表人:张富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左云峰,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亚炜,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步云染化厂(以下简称染化厂)、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以下简称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以下简称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1日作出的(2000)浙法告申民再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和请再审。

本院作出(2004)民二监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委托代理人陈建祥、杨素娟,染化厂、染料厂、向阳化工厂委托代理人俞新民,化工厂委托代理人吴伟、印染厂委托代理人杜亚炜出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印染厂均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村办企业,分别创办于1985年至1993年间,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

期间产量逐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间体分别增长20倍和2倍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为此,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曾于1995年4月8日对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及向阳化工厂超标排污进行了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片,与嘉兴市郊区步云乡交界,位于五家企业(上述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印染厂的统称,下同)下游约六公里,在五家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区域内。

养殖场于1991年开办,主要经营美国青蛙的育种及销售,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选为美国青蛙的育种基地。

养殖场自1994年4月起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至9、10月间绝大部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1408.96元,养殖场认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五家企业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嘉兴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及调查报告、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平湖市审计师事务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五家企业在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养殖场损害事实与五家企业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属证据不足,养殖场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并于1997年7月27日作出(1996)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养殖场负担。

养殖场不服,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家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未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直排或渗人河道,造成附近河网水域严重污染;养殖场1994年饲养的青蛙蝌蚪几乎全部死亡,遭受经济损失,均系事实。

本案是养殖场主张水污染致害责任的赔偿权利,水污染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证明过错责任问题上的倒置,有关有污染水域的违法行为及水污染造成青蛙蝌蚪死亡的损害事实的证据,须由养殖场举证。

关于五家企业超标准违法排污的行为,养殖场已充分举证证实,而构成水污染致害责任前提条件的损害事实,即青蛙蝌蚪的死因及青蛙蝌蚪体内含致死物质化学成分与五家企业排放的污水所含成分相符的鉴定结论,养殖场不能举证。

抗诉机关提出的关于陈幼臣的证明,该证明所述的试验蝌蚪,仅是单方行为,不能证明任何事实,且作出的水质指标监测分析,仅说明用被污染的河水饲养蝌蚪,可能导致死亡;关于平湖市水产局及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分析报告,两份分析报告是依据分析人员对养殖场观察到的情况,结合有关水质监测数据及化工废水一般含有的有毒物质,加以分析,从理论上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故陈幼臣的证明和两份分析报告均不能作为认定损害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微量物证鉴定书,该研究所没有应鉴定的青蛙蝌蚪样本,仅凭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水质指标监测数据及有关证明、分析报告等文检材料,依据国家标准,作出了是否责任明确的物证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同样不具有证据效力。

养殖场主张已死亡蝌蚪达270多万尾,按其提供的农业部渔业发(1996)14号《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的规定,养殖损失量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养殖单位提供的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及旁证予以核定,养殖场也不能提供损失量经核定的证据。

本案因青蛙蝌蚪死因不明、死亡的数量不清,无法判定五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与养殖场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诉讼请求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1998)嘉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作出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0日以(2000)浙检民抗字第15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污染环境是特殊侵权,因此对环境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可推定养殖场的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上述五家企业直排工业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所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仍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存在错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庭审笔录予以确认。

同时,养殖场为证明青蛙蝌蚪死亡原因,提供了以下证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96)司鉴所微字第15号《微量物证鉴定书》、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陈幼臣1995年11月25日出具的水质检测分析、浙大动物科学学院朱炳全的证明、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关于平湖钟埭镇联丰村附近水质监测指标的分析报告》。

五家企业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抗辩:嘉兴市郊区步云乡生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1994年步云乡美国青蛙养殖情况明细表、养殖户杜建新、陈刚的陈述,嘉兴市水文局的气象资料等,以证明在五家企业污染所及并在养殖场上游水域的众多养殖户所养青蛙蝌蚪没有发生大批死亡的情况,造成养殖场养殖区域污染的污染源并不确切,养殖场的青蛙蝌蚪死亡也可能系高温天气或其他原因所致,因无死亡青蛙蝌蚪物体作为鉴定的基础,且鉴定结论超越其职能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养殖场所举其他证据仅是对青蛙蝌蚪死亡原因的一种推测,无法直接证明死因,五家企业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养殖损害不具有普遍性及造成养殖场养殖区域污染的污染源不确切,对五家企业提供的抗辩证据该院予以确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五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污染以及养殖场1994年饲养的青蛙蝌蚪因故几乎全部死亡遭受损失均系事实。

因养殖场没有对死亡青蛙蝌蚪进行科学鉴定,故其死因不明。

养殖场申诉理由及省检抗诉理由均主张,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予以认可: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受损人需举证证明五家企业的污染(特定物质)排放的事实及自身因该物质遭受损害的事实,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

本案养殖场所举证据可以证实五家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及可能引起渔业损害两个事实,但由于养殖场所养殖的青蛙蝌蚪的死因不明,故不能证明系被何特定物质所致,故养殖场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

根据嘉兴市郊区步云乡生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1994年步云乡美国青蛙养殖情况明细表及养殖户杜建新、陈刚的陈述,证明在五家企业污染所及并在养殖场上游水域的众多养殖户并未发生青蛙蝌蚪大批死亡的情况,养殖场所举证据也未能证明1994年在其养殖水域存在青蛙蝌蚪大批非正常死亡的普遍现象,这一损害并不具有普遍性。

由于养殖场据以推定的损害原因不明、证据有限,其所主张的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成立,其遭受的损害无法认定为系五家企业引起,故要求五家企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省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在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维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嘉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

养殖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五家企业违法排放严重超标的染化污水,长期污染养殖场合法取水河道,证据确凿充分;养殖场是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已向全国十个省市供种,1994年遭受五家企业污染侵害,致使270多万尾美国青蛙蝌蚪死亡,价值48.3万元,证据充分;五家企业违法污染行为与养殖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来认定,在五家企业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养殖场的污染损害结果可以免责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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