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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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之二法规汇编-2012修订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之二法规汇编-2012修订

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第二册……常用法规规章汇编)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年十月目 录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1990年4月1日施行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施行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修订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29)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介(略) (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施行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46)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6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29号2010年12月1日起(略)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略) (7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年5月5日起施行 (7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8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1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十九号1998年1月1日 (1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 月1日施行 (1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3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15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施行 (15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 (15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1987年(略) (16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施行 (16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主席令第23号2000年1月1日(略) (169)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l 日(略) (16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09 29 (16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35号2006年1月1日(略) (172)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略) (172). (173)第二部分法规 (17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3号令1990年4月6日施行 (17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略) (1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施行 (17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0204施行 (182)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020施行 (18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19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施行 (201)8.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213)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222)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19830808发布 (225). (228)第三部分 规章 (228)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2年1月1日施行 (228)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2)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9)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38号1994年12月1日施行 (241)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24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66号1999年2月3日施行 (247)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25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施行 (254)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 (258)9‐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 (26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60)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 (262)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264)1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 (267)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69)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 (276)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 (281)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施行 (288)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91)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97)1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311)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314)2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略) (318)2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19)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 (322)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0823 (325)2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329). (331)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1部分国务院及其部委 (33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3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33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1号 (339)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 (34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4]472号 (345)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347)7.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略) (36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364)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0601 (369)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20090820 (379)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铁道部令第25号(略) (382)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83)1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388)1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略) (390)1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5月1日施行 (390). (393)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2建设部 (393)1.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9号 (393)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监〔1997〕60号 (397)3.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建[1997]167号(略) (398)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建[1997]123号 (399)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1997]222号 (40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建办建[2000]18号 (406)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410)8.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41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2000〕167号 (415)9-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 (418)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420)11.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经贸贸[1997]354号 (422)12.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42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2]189号 (425)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发[2002]223号 (428)15.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430)1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 (431)1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162号 (434)18.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440 1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442)20.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444)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446)2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448)2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452)2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454)2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456)2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471)2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建市监函[2006]28号 (475)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478)2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略) (483)3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483)3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487)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489)3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491)3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340号 (506)3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质[2007]184号 (508)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51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517)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522)3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526)4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略) (527)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 第107号 (528)4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 (530)4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第80号令 (533)44.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535)45.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537)4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130号 (539)4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257号 (540)48.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9]52号 (543)49.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546 50.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549)5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 (552)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555)5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561)5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0928) (563). (568)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3交通部 (568)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568)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573)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577)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582)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85)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592)7.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598)8.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601)9.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6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614)1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10月01日施行 (623)1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5号 (635)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2009-01-16 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 . 115.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17)16.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 38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49). (61)第五部分 常用法规规章汇编-第5 海南省 (61)1.海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61)2.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66)3.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省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72)4.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2009 (75)5.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从事建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管[2006]159号) (89)6.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若干意见(琼建监[2006]123号) (90)7.海南省交通厅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009年3月9日 (92)8.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琼建法[2010]102号 (100)9.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年海口市政府令第49号 (139)10.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琼建监[2009]113 (141)11.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007-04-24 (145)1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的意见的函琼建质函[2009]255号 147 1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168)1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070604 (174)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1〕930号发布时间:2011-06-09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风险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1年8月下旬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59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

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相关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工程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是专项勘察、专项设计等实施情况。

二、工作安排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内容要求,并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相关检查内容(详见附件),认真开展质量自查工作。

(一)工点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自查(2011年6月13日至24日)。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工点为单位(车站、区间、车辆段等)整理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或设计图册清单。

清单应包括勘察文件或设计图册名称、勘察或设计完成日期、负责人、审核人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和设计变更情况等信息。

自查分为单位整体自查和项目自查两部分,自查内容除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点》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整体自查内容包括:单位持有资质情况,是否在企业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是否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签署人员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补勘等遗留问题处置是否及时、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勘察服务;是否执行勘察、设计交底制度、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各方签审是否齐全规范、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情况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市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的特点,在原有专项治理规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新要求:一、防高坠、物打治理要求1、对于建筑物外侧自下而上有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处和最上部悬挑层位置各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对于建筑物外侧没有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仅局部有脚手架,其余部分仅做楼层临边防护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起每隔四个标准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3、安全平网应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施工升降机处除外),安全平网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满足GB5725-97《安全网》的标准要求;4、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为了防止细小物体坠落,可在安全平网上满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防触电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使用专门生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厂家的通过“3C”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临时装配、自行拼装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3、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严禁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交流电焊机应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三、防模板坍塌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2、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楼梯梯段、斜屋面等),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角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建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尊敬的各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方计划进行一次施工质量监督抽查。

根据抽查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本次监督抽查对象为我方在建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单位,涉及到的工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

二、抽查内容1. 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抽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相关文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 技术人员资质:核实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检查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情况。

3. 材料质量:对施工现场常用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施工工艺与质量: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5. 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用具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三、抽查时间和方式抽查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具体抽查地点将在抽查前另行通知。

抽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采取现场检查、材料抽样、技术资料核对等方式进行。

四、整改要求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我方,整改方案需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具体时间表。

整改完毕后,需要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

五、监督考核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合作的参考依据。

请各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相应准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祝顺利!此致礼敬的施工单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已监督注册工程施工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以日常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二、积极协调解决监督机构经费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尽早解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问题。

当前,要设法保证监督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做好监督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监督队伍,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省、市两级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鄂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今年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25周年。

25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全省工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为认真总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监管,切实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稳定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2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于今年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

省厅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系列总结、表彰活动。

一是召开全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者,研究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是以当前质量监督管理热点、焦点为主题,开展优秀工程质量监督论文征集活动,促进和深化各地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三是开展创优先进企业评选、楚天工程质量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搭建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交流对话平台,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建质质函[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9]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的要求,我部定于今年8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

每个省抽查3个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抽查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二)检查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三)每个省抽查6个在建工程,包括3个住宅工程、2个公共建筑工程和1个市政桥梁工程。

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工程,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检查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北方地区,共分8个组。

检查时间为2009年8月13~22日,共计10天。

第二批为南方地区,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2009年9月1~10日,共计10天。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徐建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1〕61号)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的执行力度,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于2010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质〔2010〕7号)。

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除质量通病和使用功能缺陷,取得较好的效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更加深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制度,提高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责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扩大广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合法利益,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下: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执行实施。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将通知情况填写《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自我市开展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以来,各级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

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节能工程在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如减少检测的数量和项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影响到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统一监督执法尺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举措。

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广大市民对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十分关心,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

但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从国家战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保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保证监督工作质量落到实处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苏建质[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随着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以及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相继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步入高速度、大规模、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而从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普遍面临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已出现质监机构难以生存、技术人才流失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和定位,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保障,确保监督机构不散、人员思想不乱、监督工作不断、工程质量不出重大事故。

越是加快建设的时期,工程质量越是要抓紧抓实抓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009年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全省确定重点工程项目160项,总投资约13836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年度计划投资约2745亿元,比上年增长51.6%。

为服务大局,从今年开始,我厅委托省质监总站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工艺标准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省重点工程有计划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测;对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组织专项抽查和飞行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重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009年最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国家强制性条文

2009年最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国家强制性条文

2009年最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图书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册数规格:全五卷16开精装定价:1660元现价:680元详细目录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基本规定第二章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定第三章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定第四章结构工程质量评定第五章屋面工程质量评定第六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定第七章实装工程质量评定第八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第九章优良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编制与应用第二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概述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四章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五章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六章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七章工程质量违规问题处理第三篇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第一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标准化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标准化第四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设备与设施管理标准化第五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标准化第六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标准化第七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化第八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化第四篇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第一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脚手架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第四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五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三宝”“四口”防护安全质量标准化第六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施工用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七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安全质量标准化第八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塔吊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九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起重吊装安全质量标准化第十章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施工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五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地基基础第二章混凝土结构工程第三章钢结构工程第四章砌体工程第五章木结构工程第六章防水工程第七章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第八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九章电气工程第十章通风和空调工程第十一章电梯安装工程第十二章智能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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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通知
建质[2009]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通过通告、公示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改革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缓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2、明确质量监督重点。

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进一步明确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3、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2009年完成对全国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实现持证上岗。

4、加强继续教育。

分片区举办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5、保障监督工作经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质量监督费的保障支持,确保监督队伍稳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确保质量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检查重点为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是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特别是抗震设防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通过检查,对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3、在各地组织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份对15个城市开展在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8~9月份组成检查组,携带相关检查仪器和设备,分两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全国通报。

(四)加强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加快推进灾区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灾后重建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的要求,相关省市要针对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等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建设,充实质量监督力量,扎实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5月份在四川召开援建工程现场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援建省市在加强质量监督、保证援建工程质量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援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

3、开展质量检测技术服务。

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作用,为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维修加固工程提供高水平的检测服务。

举办检测技术人员培训班,提高灾区检
测技术水平,严格质量把关,预防质量风险。

(五)推动质量总结提升工作
1、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总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

以“质量、民生、发展”为主题,以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抗震技术、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为重点,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高端对话平台,促进和深化各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

3、组织丰富多彩的质量宣教活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氛围,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4、充分发挥企业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

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活动,在全体员工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推动广大企业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走“质量兴企”的道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案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坚持统筹协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部署相结合,与今年质量工作部署相结合,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工作。

(三)组织全员参与。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

(四)突出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质量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上新台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工作总结于12月上旬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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