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军人社会保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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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
了各种优待革命军人的条例、办法等。 新中国的军人优抚制度,是在继承革命战争 时期优良传统,总结以往军人优抚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0年12月,内务部 公布了五个优抚法规《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优 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褒恤暂行条 例》、《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民工抚恤暂行条例》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军人保险
军人保险,指军人在丧失军事劳动能力,抑
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军事劳动或暂时中断 军事劳动时,从军队、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这是军人的一项基本 权利,是通过军事法律、法规给予保证的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颁布了有关“军 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法 规。
(二)军人救济 军人救济,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
军人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给的 一种经济帮助和照顾。它是随机的,是救济 或扶助部分或个别人员及其家庭在生活工作 等方面的意外和特殊的需要。 救济,按保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军队救济 和政府救济。军队救济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及 其家属,其所需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分配;政 府救济的对象是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其所需 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再分配。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1、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方面从现实生活水平的基本需要考虑,另
一方面考虑其劳动贡献。军人社会保障和其 他 社会保障相比有明显的军事政治特征。 2、补偿因战因公造成军人人体伤亡的损失 3、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4、保证社会经济发展 5、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
(二)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病伤待遇 我国对病伤军人是通过公费医疗与病伤补助双重办 法给予物质帮助的。军队有关制度规定,军人发生 病伤时,除自己负担单方成药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外,其他医疗费,皆有军队负担,医疗和病假期间 工资照发;凡因战、因工、因病致伤牙齿或致牙齿 脱落,影响咀嚼,符合镶牙规定条件者,准予公费 镶牙;凡患有近视,远视,散光,工作确实需要又 符合规定配镜条件者,准予公费配镜。 这些规定对恢复与增强军人身体健康,降低病伤率, 具有重要作用。
(四)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社会优抚是军人社会优待和社会抚恤的
统称。优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优待;抚恤 包括抚慰和赈恤,抚慰即给予政治荣誉和精 神上的安慰,赈恤即给予钱款或物质帮助。 军人社会优抚一般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 社会优待,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等。
1、死亡抚恤。是按规定由政府向死亡者遗属

社会保障基金分配形成的军人优抚费主要由
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疾抚恤费、烈军属 及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优抚事业单位 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及维修费等。
社会资助是由社会集团、企业以及个人捐助
的优抚资金。
四、我国军人社会保障
(一)我国军人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当时, 为了扩大与巩固红军队伍,保证红军战斗力,各革 命根据地普遍开展了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 先后制定了大量关于优待、抚恤和安置抗日军人及 其家属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 (1940)、《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 (1941)、《优待抗日家属条例》(1943)
第七章 军人社会保障
本章要点 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基本内容 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中国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 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Baidu Nhomakorabea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指军人因战因公或其他原因,在暂 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生 活困难时,军队、政府和社会所给予的物质帮助。 1、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2、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 3、保障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 4、军人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解决军人因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问题,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 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的基本生活
提供的。其待遇标准依军人死亡的性质(牺 牲、病故)、生前是否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 号、生前收入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抚恤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
一次性给付具有褒扬和补偿的性质;定期给 付则具有救助性质。
2、伤残抚恤。一般分为战时伤残、平时伤残
和因病伤残三类。伤残抚恤标准,一般根据 军人致残的性质、类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及生活能力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3、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有关法规和 习俗对优抚军人提供经济和服务保障。优待 的形式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服务的。经济 的优待通常是向优待军人提供各种生活津贴; 服务优待既有生活性服务,又有生产性服务。
三、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运行
原则上,军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分配 和再分配。具体来说,它来源于国防费的分配再分 配、社会保障基金的分配再分配和社会各种形式的 资助等。 国防费分配形成生活费、装备费、事业费三大项费 用,生活费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了由军队管理和支 配使用的那部分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它主要由退役 费、福利费和救济等费用构成。退役费主要用于现 役军人的转业复员和由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的开支; 福利费和救济费主要用于现役军人。
4、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
人提供的经济和服务保障。经济保障包括发 给退役者安置费、各种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 活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 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5、退休安置。军人因年老或因病残丧失工作
能力而退出现役,交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 定生活费用,赡养其终身。
(三)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是指用于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共同需要 而兴办的公益性事业以及能给军人减轻负担的各项 措施。它的职责是满足军人在劳作和生活中产生的 共同需要,通过为军人提供保障,帮助军人解决困 难,保证军人正常和有效地从事各项工作。


军人福利一般具有两项职能:(1)保障职能,保障 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2)褒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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