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精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一、基本规定
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2.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公建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图1-1)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图1-1基地出口通路位置要求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少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突出物的限制
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
1) 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 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3) 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 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B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
C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三 场地设计
1.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① 每套住宅至少一室获得日照,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③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 的日照标准;
④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2.道路
①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5m。
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③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m。
④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的安全距离。
⑤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缓冲车道让入基地道路。
⑥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3.竖向
①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②机动车行道纵坡应8%≥i≥0.2%,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个别路段可≥11%,但长度应≤
80m;道路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5%,坡长≤600m。
③非机动车道0.2%≤i≤3%,坡长≤50m,多雪地区i≤2%,坡长≤100m,横坡=1%~2%。
④人行道纵坡0.2%≤i≤8%,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4%。
四建筑物设计
1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等场所不应设计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台阶、坡道和栏杆
1)公建室外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300,高不宜大于150,且不宜小于100。室内台阶不应少于2阶。楼梯每楼段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2)坡度:室内不宜大于1:8,室、外不宜大于1:10。
3)室内坡道投影长>15m时,应设休息平台。
4)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1:8。
5)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长不宜大于6m,坡度不宜大于1:5
6)阳台等栏杆临空高度小于24m时,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时,不应低于1.10m,且栏杆距楼屋面100内不宜留空。
7)住宅、幼托、中小学等垂直样杆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6.楼梯、电梯、扶梯
1)楼梯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