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精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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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版一、功能布局合理。

民用建筑的功能布局应该根据建筑的使用目的和用户的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功能布局要考虑到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便利性,并且合理分配有限的空间资源。

二、空间形式美观。

民用建筑的空间形式应该注重美观性,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光线、色彩、材料等方面的设计来提升建筑的美感。

同时,还要注意空间形式与功能的协调,以实现舒适的使用环境。

三、结构合理稳定。

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要保证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构设计应该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并通过合理的力学计算和施工技术来保证建筑的结构合理稳定。

四、材料环保节能。

民用建筑的材料选择应该注重环保和节能。

选择绿色环保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通过合理的材料选择和建筑节能设计,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

五、人性化设计。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该注重人性化,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满足用户的功能需求和使用体验。

人性化设计包括通道的宽度,楼梯的坡度、高度和扶手的设置等,都应该根据用户的身体特点和使用习惯进行合理设置。

六、安全可靠。

民用建筑设计要注重安全可靠性。

在设计中,要合理设置逃生通道和安全设施,确保建筑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同时,要考虑地震、火灾等灾害因素对建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七、符合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该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安全规范、消防规范等。

设计师需要熟悉并遵守这些规范标准,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灵活可变。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功能的可变性和更新换代的可能性。

建筑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时期和不同需求下的功能变化。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的通则是功能布局合理、空间形式美观、结构合理稳定、材料环保节能、人性化设计、安全可靠、符合规范标准、灵活可变。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设计,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提高建筑的品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首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明确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安全性原则、环保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美观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和防火防爆能力;环保性原则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济性原则要求在保证功能实现的基础上,控制建筑造价;美观性原则要求建筑外观和内部布局符合美学原则;实用性原则要求建筑功能布局合理,便于使用和维护。

然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了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要求。

例如住宅建筑要求布局合理、通风良好、采光充足;办公建筑要求空间灵活、易于布局调整;商业建筑要求商铺面积合理、交通便利;医疗建筑要求各科室布局科学、操作流程合理。

各类建筑的设计要求都有详细的规定,以满足不同建筑类型的功能需求。

此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还对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设计、空间划分、节能设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平面布局要求合理利用建筑用地,考虑建筑的功能分区,保证不同区域的相互协调;立面设计要求突出建筑的美学价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空间划分要求便于通行、设施设置合理;节能设计要求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的消耗。

最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还对设计过程中的审查、验收和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

设计过程中要进行综合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满足要求;设计文件要按照规定提交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设计成果要经过严格的验收,确保设计质量;设计过程中要参照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设计结果达到要求。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中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指导文件,通过规定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民用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实用。

建筑设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该通则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建筑质量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与流程,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舒适与实用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民用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各种设计要素的考虑因素以及设计流程中的各个阶段。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安全性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设计师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以及安全疏散系统等方面的因素。

合理的安全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实用性民用建筑要求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实用性也是设计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建筑物的各个功能区域应合理布局,满足用户的需求。

设计师还需要考虑到交通流线、材料选择以及空间利用的灵活性等方面。

2.3 舒适性舒适性是保证居住者或使用者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在设计中应考虑日照、通风、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素,以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或工作环境。

2.4 环境友好性民用建筑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设计师应选择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并考虑到建筑的可持续性。

通过合理的设计,可以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3. 设计要素3.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是建筑物的骨架,关乎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并依据力学原理进行计算和设计。

3.2 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和尺寸安排。

设计师需要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和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合理分配和组织空间,满足使用者在空间中的活动需要。

3.3 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在考虑建筑结构和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对室内空间进行装饰和布置的过程。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室内环境的美观性、舒适性以及功能性,通过充分利用光线、色彩和材料等元素,创造出具有独特风格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室内空间。

3.4 外立面设计外立面设计是建筑物的外观形象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审美要求。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建筑风格、材料选择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因素,打造出富有特色和美观的外观形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之欧阳治创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之欧阳治创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 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九、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 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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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 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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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十七、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人有效采光 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 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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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 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 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in,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图 6.6.3.-1 栏杆高度计算6.7 楼梯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首先,该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设计基本原则。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使用效果、安全性、经济性和环境影响等因素。

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用途,确定相应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要求。

此外,还要注意建筑的可行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以便将来的改建和升级。

其次,该标准要求建筑的结构和构造需要满足相关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

具体而言,包括建筑的承载力、抗震性能、防火性能、抗风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的结构和构造设计中,需要考虑到建筑材料的选择、结构的布局、构造的连接和细节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该标准还强调了建筑的节能和环境保护。

建筑的能源消耗是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具体而言,包括建筑的保温、隔热、采光、通风和节水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环境影响,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最后,该标准还规定了建筑的功能设施和室内装饰的要求。

建筑的功能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空调和消防等方面的设备和系统,需要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特点进行选择和设计。

室内装饰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建筑的使用效果和舒适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建筑的风格和功能要求,合理选择装饰材料和设计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活动,保障建筑结构健康、安全、环保的设计准则。

本通则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设计的编制和审核,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倒塌、坍塌等灾害性事故。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筑结构,确保其抗震性能和防火性能。

2.2 空间功能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

设计人员应按照建筑功能布局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使其各功能之间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便利性。

2.3 美观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追求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和谐,使其能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计人员应注意建筑色彩、材质、形状等方面的搭配,使建筑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要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工程力学原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保证建筑结构稳定可靠。

设计人员应合理选取结构材料、截面形状、连接方式等,提高建筑的抗震性和承载能力。

3.2 环境保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材料选择、能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3.3 使用安全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人员应关注建筑的通风、采光、防滑等问题,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和防火设施,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4 自然灾害防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灾害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计人员应注重防洪、防风、防雨等方面的设计,保障建筑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安全性。

4. 设计流程4.1 前期调研设计人员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土地利用条件、规划要求、环境气候特点等。

同时,还应与业主充分沟通,了解其功能需求和设计意向。

4.2 方案设计设计人员应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出多个方案设计方案,并与业主讨论,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1.0.3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
第二节 通路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各类民用建筑。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原则:本标准明确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原则,要求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舒适宜人、环境友好等准则。

设计师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和材料,并考虑到建筑使用寿命、节能减排等因素。

2.设计基本要求:本标准对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住宅建筑的各个功能区域应布置合理,舒适度和私密性要符合居住者的需求,而办公建筑的空间布局则要考虑办公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环境。

3.建筑安全性要求:本标准强调了建筑的安全性,在设计中应合理考虑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对建筑的影响。

例如,对于经常发生地震的地区,建筑要有抗震设计;对于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要有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节能性要求:本标准提出了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的隔热保温设计、采光和通风系统的设计,以及能源利用率的要求等。

设计师应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强调建筑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的噪音、振动、灰尘等污染问题提出了要求。

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并提供相应的环保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 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 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并不应大于3M宽减1M,;3. 3.5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1. 2.5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2. 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4条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保护的标准。

第3.1.3条日照标准一、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转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第二节通路第3.2.1条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874169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874169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8741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差不多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1.0.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样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0.7条设计差不多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差不多原则:一、当地都市规划部门指定的都市规划实施条例;二、依照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进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后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表达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爱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都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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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一、基本规定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2.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公建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限定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图1-1)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图1-1基地出口通路位置要求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少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突出物的限制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1) 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3) 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B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三 场地设计1.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① 每套住宅至少一室获得日照,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③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 的日照标准;④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2.道路①机动车单车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5m。

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③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m。

④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的安全距离。

⑤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缓冲车道让入基地道路。

⑥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3.竖向①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②机动车行道纵坡应8%≥i≥0.2%,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个别路段可≥11%,但长度应≤80m;道路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5%,坡长≤600m。

③非机动车道0.2%≤i≤3%,坡长≤50m,多雪地区i≤2%,坡长≤100m,横坡=1%~2%。

④人行道纵坡0.2%≤i≤8%,横坡宜为1%~2%,多雪地区i≤4%。

四建筑物设计1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等场所不应设计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台阶、坡道和栏杆1)公建室外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300,高不宜大于150,且不宜小于100。

室内台阶不应少于2阶。

楼梯每楼段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2)坡度:室内不宜大于1:8,室、外不宜大于1:10。

3)室内坡道投影长>15m时,应设休息平台。

4)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1:8。

5)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长不宜大于6m,坡度不宜大于1:56)阳台等栏杆临空高度小于24m时,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时,不应低于1.10m,且栏杆距楼屋面100内不宜留空。

7)住宅、幼托、中小学等垂直样杆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6.楼梯、电梯、扶梯1)楼梯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2) 楼梯平台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

3) 高层公建和≥12层的住宅,每栋楼≥2台电梯。

4) 每个服务区电梯单排时不宜超过四台,双排时不宜超过8台。

5) 电梯候梯厅的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 时,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 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临空窗台低于800时,住宅窗台低于90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底口≥2m 。

8.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等,底层地面的外墙内侧0.5~1.00m 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

9. 架空隔热层屋面,当屋面宽度大于10m 时,应设通风屋脊。

10.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

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 ,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 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 1) 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2) 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

3)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五室内环境居住、办公、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1.2.图书馆、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表一、表二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

其他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光气候系数。

3.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4.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5.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6.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a: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b: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7.严寒地区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防寒措施。

8.室内允许噪声级(昼间)注:夜间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比昼间小10dB(A)9.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13.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六建筑设备1.埋设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2.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3.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在高层建筑工地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b.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c.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d.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隔墙和1.50h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b: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c: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d: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9.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a.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b.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c.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m~0.30md.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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