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锡政办发[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为最大限度发挥有限土地资源使用效益,加快重大产业项目落户,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现就我市调整、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的原则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倾斜,优先满足重特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严禁将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安排我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大力盘活存量低效利用土地,特别是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对包括工业项目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用地定额审查,对于不符合定额指标要求的坚决核减用地规模和用地面积。
(三)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积极推进“万顷良田”工程建设。
(四)争取多渠道保障的原则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符合独立选址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独立选址计划指标;符合省级“点供”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点供”计划指标。
城镇住宅项目和传统的工业性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安排建设。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6•【字号】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6日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
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
第五条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利登记,并核发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登记的有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锡政办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7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快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含改制时以土地资产弥补企业负资产并取得出让土地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二、以划拨方式(含优化配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
其中,1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90%转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专用账户,用于企业搬迁。
三、租赁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
其中,2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80%转入市调整办专用账户,并根据企业租赁期限的长短和搬迁难度大小等因素,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其中的10%-50% 作为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奖励等,其余由市调整办统筹用于工业布局调整工作。
四、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的搬迁企业,适用本意见。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
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
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
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锡市国⼟部门正在酝酿对⼟地出让⽅式进⾏改⾰。
前天,⽆锡市国⼟局负责⼈表⽰,今后将逐步实⾏净地挂牌、净地出让制度,出让地块要在完成前期开发的基础上才能进⼊⼟地招拍挂市场。
据了解,当前,⽆锡市经营性⽤地的⼟地出让虽然名为净地出让,但实际上在地块推出时⼤部分还是处于⽑地状态。
⽑地出让⼀⽅⾯拉长了开发周期,另⼀⽅⾯也给了部分开发商拖⽋出让⾦、乘机囤地捂盘的借⼝。
国⼟局负责⼈表⽰,实⾏净地出让,不仅可使政府⼟地收益提⾼,从源头上防范出让地块因交地不及时⽽产⽣⾏政纠纷,⽽且能缩短商品房开发周期,加快商品房的开发、上市速度,稳定商品房市场价格。
对于⼟地挂牌出让⽅式,⽬前⽆锡采⽤的是有意向⼈挂牌。
也就是说,在地块推出前,国⼟部门就与⼀些对地块有意向的单位谈好条件、出让底价,报政府批准后,再向市场公开,如果有⼈竞争就拿出来拍卖,如果没有⼈竞争,就是意向挂牌⼈受让这块⼟地。
据透露,这种有意向⼈挂牌⽅式在⼀定程度上会影响地块拍卖的公平、公正,个别开发商为以底价得到地块,常常会采⽤不正当⼿段阻挠其他的竞争对⼿拿地。
变有意向⼈挂牌为⽆意向⼈挂牌后,可以使⼟地市场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国⼟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地出让之后调整⼟地规划条件包括调整容积率、⼟地⽤途等相关的管理措施。
在规范⼟地市场的同时,国⼟部门也进⼀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为,组织清理闲置⼟地,防⽌开发商囤地。
在今后的地块推出过程中,控制出让地块的规模,单幅地块都要控制在15-20万平⽅⽶之内,确保房地产开发能够在三年内完成。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1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公开出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公开出让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开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出让活动规范有序。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审计、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人保、环保、水利、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开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开出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二)审定公开出让计划以及具体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三)研究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地块前期开发资金的安排;(四)监督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五)协调解决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即使不是经营性用地,只要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无锡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无锡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02.09【实施日期】1992.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992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规划区土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快外商投资规划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偿出让、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范围内。
第三条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按照本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受免交土地使用费待遇。
凡不按照本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成片出让、开发的区域,土地使用者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无锡市利用外资开发办公室统一受理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滨江、陶都片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统一受理),为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服务;市、县(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会同房产、规划等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业务洽谈、签约,并行使对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而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变更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锡国土资发[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3〕22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无锡市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局工作例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 号)和《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背景多年来,我局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2011年以来,坚持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为技术支撑,开发了供地管理、存量土地管理、重大项目管理、供地率管理等模块,建立了市局、分局、国土所三级联动监管机制。
目前,一张图系统采集了1999年以来农转用征收数据和供地数据,大流程、大接件的创新管理模式已基本成型,为实现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大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3年6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二、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以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以保资源、保发展、保权益为核心,以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后监管、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为抓手,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创建两型社会和建设四个无锡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
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6]21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6〕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保障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地块内具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建筑物确需连同地块一并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规范
(一)确需保留建筑物的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坚持“净地出让”原则。
确需保留建筑物由地块所在地
的区政府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予以处罚。
”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成交价格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补交所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费。
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无锡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无锡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转让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
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是指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规定后,独立供应的工业产业项目用地以及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规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工业用地。
标准厂房用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建造的用于招商、安置及项目投资者自己用于工业生产的集约式工业生产厂房用地。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四条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工业用地受让人。
第六条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剩余使用年限;(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币种、支付方式等;(三)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五)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2006年7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须在通过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评估后,持换发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转让地价按市场价经过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低于最低保护价转让的,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八条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转让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受让人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强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或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最低投资强度标准,确有困难的,受让人必须有二年内达到不低于最低投资强度的承诺;(二)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鉴证;(三)受让人受让工业用地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投产;(四)受让人不得改变工业土地用途。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6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全链闭合管理,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模式,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经研究决定,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62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机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导向,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业用地出让监管主体责任,优化工业用地出让评审制度,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调整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从准入、出让、建设、投产到监管的全链闭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梳理现行工业用地评审制度,重新制订工业用地出让前的决策评审制度,细化项目准入标准,并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要求纳入工业项目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监管。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1.完善评审准入机制。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区级联合评审机制,由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科技、商务(招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参与,集体评审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和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引导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城市发展战略,重塑产业经济地理,引导土地要素配置与城市空间格局、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约束协同耦合,优先向重点区域配置土地资源。
科学确定规划用地结构,以产城融合单元管控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深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用地分类原则上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确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鼓励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互联互通,强化垂直空间上的多元性和紧凑性。
鼓励土地多用途混合利用,按照功能复合兼容、用途相近相通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确定混合用地类型及比例。
(二)实行供应计划市级统筹。
全市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全市经营性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区(市)县应在下达的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范围内,科学有序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审查。
拟出让宗地应纳入土地储备库,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拟出让宗地的“净地”情况,按照“分层级、分类型”原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
其中,土地出让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公资交易中心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复审后出具审查意见;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交市公资交易中心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步提交“拟供地前置审查系统”备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未通过的不予上市。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 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编制我市2009年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拉动内需、确保增长”的工作主线,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各经济主体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做好经营性用地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水平。
(二)编制原则2009年的出让计划编制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适度从紧,控制总量。
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第二季度以来房地产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土地市场竞争减弱,市场需求更加理性,所以,2009年的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不宜过大。
2.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土地供应的布局既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导向,也是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的客观要求。
2009年计划出让的地块既要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体现城市功能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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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无锡市国土部门正在酝酿对土地出让方式进行改革。
前天,无锡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逐步实行净地挂牌、净地出让制度,出让地块要在完成前期开发的基础上才能进入土地招拍挂市场。
据了解,当前,无锡市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虽然名为净地出让,但实际上在地块推出时大部分还是处于毛地状态。
毛地出让一方面拉长了开发周期,另一方面也给了部分开发商拖欠出让金、乘机囤地捂盘的借口。
国土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净地出让,不仅可使政府土地收益提高,从源头上防范出让地块因交地不及时而产生行政纠纷,而且能缩短商品房开发周期,加快商品房的开发、上市速度,稳定商品房市场价格。
对于土地挂牌出让方式,目前无锡采用的是有意向人挂牌。
也就是说,在地块推出前,国土部门就与一些对地块有意向的单位谈好条件、出让底价,报政府批准后,再向市场公开,如果有人竞争就拿出来拍卖,如果没有人竞争,就是意向挂牌人受让这块土地。
据透露,这种有意向人挂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块拍卖的公平、公正,个别开发商为以底价得到地块,常常会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其他的竞争对手拿地。
变有意向人挂牌为无意向人挂牌后,可以使土地市场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国土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之后调整土地规划条件包括调整容积率、土地用途等相关的管理措施。
在规范土地市场的同时,国土部门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组织清理闲置土地,防止开发商囤地。
在今后的地块推出过程中,控制出让地块的规模,单幅地块都要控制在15-20万平方米之内,确保房地产开发能够在三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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