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与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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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合理补偿的一系列制度与规定。

根据北京市关于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参考内容。

1. 补偿范围: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合法利益相关人员均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损失、合理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2. 价值评估: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需要进行房屋的价值评估。

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独立。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评估结果应当尽可能准确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3. 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以一定金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物补偿是指提供替代性的房屋或者经济适用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 实施补偿:在确定补偿方案后,相关部门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和签订补偿合同。

补偿合同应当明确补偿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在支付补偿款项时,应当及时支付并提供相应凭证。

5.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安置:如果因为紧急情况无法事先通知被征收人,必须立即拆迁房屋时,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临时安置责任。

临时安置应当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安全保障,并及时进行后续补偿。

6. 争议解决:在补偿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

如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出台旨在实现对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透明的补偿,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提供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和规定还需要参考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来获取。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黄浦区房屋征收成为城市改造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合理,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黄浦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征收范围黄浦区房屋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老旧商业地块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拓宽、交通枢纽建设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主要指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黄浦区采用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商品住宅:采用市场价格评估,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3)普通住宅: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搬迁补助。

(4)商业用房:按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补偿费。

(5)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2. 生活补贴除了房屋补偿标准外,黄浦区还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生活补贴。

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搬迁交通费和临时生活补助等福利。

3. 就业安置针对因征收而失去工作的居民,黄浦区政府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当地就业机会,并享受相应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

三、征收程序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一套完善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 征收公告黄浦区政府在征收前会发布征收公告,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

征收公告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申诉程序等信息。

2. 征收调查在征收前,政府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征收调查,了解被征收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面积、年限、性质等。

3. 补偿协商征收调查结束后,政府将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确保补偿方案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

房屋征收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房屋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建设需要征收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房屋;(3)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需要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1. 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机关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征收范围的合理性。

2. 制定征收方案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3. 公告征收信息征收机关应当将征收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4. 征收补偿调查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5. 征收补偿协商征收机关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6. 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协商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7. 实施征收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决定,实施征收。

8. 补偿安置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住房保障等。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机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 房屋置换房屋置换是指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提供与其原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相当的房屋。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会有两部分的补偿,一是土地的补偿;二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因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也就是宅基地,所以这部分补偿费用通常会直接发放给村集体,被拆迁人并不会拿到。

不过,对于这部分的补偿款,并不是说发放到村集体就归村集体了,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其他的宅基地,那么村里要按照村规为其重新安扰游排宅基地,让村民在缓枣销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若无法岩备按照村规进行再分配宅基地,那么上面所说的补偿款就应当要分配给被征收村民。

房子的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则是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而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农村搬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以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后对农民进行安置,正常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1比1.33的值。

货币补偿指的是是按照面积的多少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通常是不可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附件一:征收范围图
(以下为征收范围图,因文本格式限制,无法插入图片,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为准。)
第2篇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项目需求,制定如下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界定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执行。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
三、征收程序
1.征收公告发布:由征收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信息。
2.征收前期准备: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
-货币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置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并支付差价。
-搬迁补贴:按照征收部门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征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补贴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1.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按照当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2.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结合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附属设施及搬迁费用:
-附属设施按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3.征收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姜有为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市、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联动共享,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0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一、征收范围和程序1. 征收范围:征收房屋的范围应明确界定,包括征收的地域范围、征收的对象以及征收的目的等方面。

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需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建筑年限、建筑结构是否危险、土地用途是否需要调整等。

2.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包括房屋征收计划的制定、信息公示、征收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程序中应体现民主参与,要重视被征收户的意见和诉求。

二、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1.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并且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被征收户的损失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补偿标准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并要公开透明。

2. 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方式可以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被征收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外,可以提供房屋安置、租金补偿等形式,确保被征收户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征收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 征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征收程序的规划、实施和监督,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征收的资料和文件。

2. 责任人员:征收管理机构应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划分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责任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处理与被征收户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和矛盾。

四、征收后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征收后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对征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之处。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监督征收工作。

2. 评估方式:征收后的评估可以采用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征收效果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检验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为今后的征收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建立健全的房屋征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仓拆迁补偿方案

三仓拆迁补偿方案

三仓拆迁补偿方案背景因城市建设需要,位于某地市区内的三仓社区即将进行拆迁。

此次拆迁涉及居民300余户,面临着搬迁、补偿等问题。

为此,在政府相关部门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方案。

补偿范围1.房屋征收补偿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使用年限、规划用途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征收补偿。

2.临时安置对于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将提供为期2年的临时安置住房,并给予每户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3.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贴对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围墙、地面花园、室内景观等,按照其评估价值给予补贴。

4.生活困难补贴对于居住时间较长以及社会福利支撑体系欠缺的困难群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贴。

5.就业安置对于有就业需求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介绍,帮助他们顺利地重新就业。

补偿标准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普通住宅、小型商铺和厂房,采取5年使用年限的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市区:每平方米5750元•郊区:每平方米4700元针对局部位置优势房屋,加快了拆迁速度,提高了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如下:•市区:每平方米6650元•郊区:每平方米5900元针对丝绸陈列室进行退柜退位的房屋,进行如下补偿:•市区:每平方米8300元•郊区:每平方米7500元2.临时安置补贴标准将提供为期2年的临时安置住房,并给予每户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3.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贴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4.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生活困难补贴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市区:每月人均700元。

•郊区:每月人均550元。

5.就业安置标准对于有就业需求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介绍,帮助他们顺利地重新就业。

结语此次拆迁影响了大量居民的生计,因此补偿方案十分重要。

政府在听取了居民声音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给予了多方位、多维度的补偿,希望可以减轻居民们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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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与补偿范围
发表时间:2018-09-17T17:24:57.8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作者:温月秋
[导读]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建议,然后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进行分析。

虎门镇住房规划建设局 523900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建议,然后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补偿范围
引言
新时期背景下,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明显扩大,而政府征用土地的现象频繁发生。

一旦公共利益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自愿原则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

其中,在城市改造拆迁方面,拆迁补偿的价格逐渐成为拆迁利益冲突重点内容。

而被拆迁一方与拆迁方都会站在个人立场分析问题,要想达成共识具有较大的难度。

在拆迁方面,利益纠纷的问题主要是无法保证拆迁补偿问题的共识。

为此,有必要深入探究房屋征收和补偿制度的问题。

1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受偿主体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处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应该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

而现行法律对于受偿主体的界定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考虑相关承租人的补偿问题,这就使相关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体现不出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1.2补偿范围过窄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拆迁补偿范围比较窄以及忽视潜在利益补偿等问题。

人们在进行房屋选择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到诸多因素,比如地理位置、周边配套以及生活氛围等综合性因素,其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因素,进而也不会对这些潜在的价值进行补偿,居民在进行搬迁的过程中也会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从而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潜在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1.3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
现行制度的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是导致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民生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近些年连续更新了多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的补偿标准只能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而没有实用性,因此造成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1.4补偿程序不公开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公开的听证程序,进而导致评估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公开,进而难免的出现评估机构与房地产商直接进行沟通,从而导致违规操作的发生,直接危害到被征收人员的切身利益。

补偿金在进行发放的时候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渠道不畅以及监管不严等现象,从而会导致补偿金被层层剥削,出现十分严重的贪污现象,最终的结果就是造成被征收人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2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2.1应该尽快确定相关承租人的受偿主体地位
在现行房屋补偿制度中,相关承租人也是受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享有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

因为相关承租人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直接损害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致使承租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带来生活上的不便。

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直接排除承租人的受偿主体地位,直接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政府依法执政形象的维护,因此应该尽快确定相关承租人的受偿主体地位,维护承租人的切身利益。

2.2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
必须要确认补偿的基本原则,逐渐的废除传统的适当补偿原则,应该积极的推广现代化的完全补偿兼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完全补偿的原则内不仅能偶对财产进行补偿,还会对拆迁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其补偿内容主要可以包括营业损失费以及搬迁费等。

进而才能够从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征收人员的切身利益,但是,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较大的负担,甚至无法保障征收的正常开展,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坚持公平原则给以辅助,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坚持以市场价格为基本标准进行公平的补偿。

2.3完善房屋评估制度
必须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纳入到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内,从而能有效的提高补偿标准。

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房屋评估制度,在进行房屋评估的时候,必须要保障其公平、公开,并且被征收人也应该适当的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

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应该选择两家或以上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两家评估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应该选择第三家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且以评估结果相近的作为主要依据,从根本上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4补偿程序应进一步公开公正
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不公开的问题,可以采取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积极的参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在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必须要加强补偿金发放的监管力度,避免其出现违规操作,建立严谨的监管制度。

3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具体确定
因《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所以不能像《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规定那样,就房屋本身而狭隘地理解征收范围,或者根据《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与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来理解房屋,而须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建筑区划观念为指导,系统地理解被征收土地上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地上定着物。

这种理解方式虽然有可能偏离《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用规范用语的文义,但非如此不能
更好地确定补偿范围,实现公平补偿。

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地上定着物,而是以其为核心的建筑或建设系统。

例如,对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由《物权法》第73条可明显看出,除房屋之外,建筑区划内至少存在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非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按城市规划要求,也至少必须包含道路、公共场所或林木等。

因此,房屋征收并非像法律技术上那样,征收的仅仅是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或单独所有的建筑物,而是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或生活空间。

这决定了征收补偿不仅仅是对财产价值(房屋价值)的补偿,而包含着对生产、生活或生存条件的补偿。

应立足于被征收人生产或生活进行补偿,并不是说补偿毫无限制。

为有效裁决纠纷,公平补偿只有具备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才能得到实现。

为此,首先需要从法律技术上明确到底哪些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单位(法人)或个人所有的房屋应给予补偿自不必说,建筑区划内为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所有业主,或为单独享有建筑物所有权者共有的公共设施、公共用房、花草、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同样应予以公平补偿。

《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24]但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方法对其予以补偿,或者干脆适用《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即“ 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环节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城市建设中十分关键的环节,并且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主要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具体阐述,今后还要不断完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各个细节和相关制度,从而推动城市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完善[D].黄滢.广西师范大学2015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比例原则适用研究[D].刘琳娜.内蒙古大学2014
[3]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研究[D].陈坦文.安徽大学2012
[4]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J].朱广新.法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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