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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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

解析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犯罪侵犯了医疗单位的⼯作秩序,以及公民的⽣命健康权利,因⽽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

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作秩序,以及公民的⽣命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个⽅⾯:①医务⼈员在诊疗护理⼯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为②因严重不负责任⾏为导致病⼈严重损害⾝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③严重不负责任⾏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了违章医疗⾏为的医务⼈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主观上对病⼈伤亡存在重⼤业务过失。

在这⾥,本罪要求⾏为⼈主观上存在重⼤过失⽽不是⼀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有特殊的导致⼈⾝伤亡的危险性,医务⼈员稍有不慎即会发⽣不幸后果,如果把⼀般过失⾏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是指存在业务过失⽽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的医疗业务⾏为负责,即对病⼈的⽣命健康安全负责,⽽医务⼈员的业务能⼒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平。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如何区分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体质特殊⽽发⽣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就诊⼈死亡或⾝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过失。

如果就诊⼈死亡或⾝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员责任⼼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医疗事故可以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诊断错误等原因,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护士在输液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等情况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采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操作,护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患者的药物用量等行为都属于医疗事故罪的违法行为。

此外,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虽然医疗事故罪主要是指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但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也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出于个人恶意,在手术中故意伤害患者,护士在注射药物时故意使用有毒药物等行为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的过失、违法和故意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希望医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故意疏忽,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在刑法中,医疗事故罪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罪行,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有所区别。

以下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质和司法适用等方面来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医护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进行手术、注射药物等。

2. 后果:患者的死亡、伤残等后果必须是由医护人员的过失或故意疏忽造成的。

3. 过失或故意:过失是指医护人员由于疏忽或不注意,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意是指医护人员明知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

4. 因果关系:医护人员的行为和患者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医护人员的行为是患者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惩罚性质医疗事故罪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罪行,其惩罚性质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有所不同。

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但故意实施该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主观意图明确、行为有预谋。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不谨慎或技术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

过失伤害罪的特征是主观上没有故意、预谋,但有过失的行为。

3.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既包括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也包括过失伤害罪的特征。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故意不是直接伤害他人,而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导致他人伤害的行为;与过失伤害罪相比,医疗事故罪对医护人员的职业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要求更高。

三、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一方面,医疗事故罪需要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和伦理道德标准进行评判,对司法机关来说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医护人员的过失程度、个人能力水平、患者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而这些因素的界定和权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律课堂第一期

法律课堂第一期

法律课堂第一期医疗事故罪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医务人员。

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师技能,并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取得医师资格证;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检验理疗病理人员等。

三、医疗事故的主观特征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五、医疗事故罪的客观特征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1、擅离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人不细致,不按时巡视病房,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失去抢救的机会造成病人严重不良后果。

例医生、护士、其他人员。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例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无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

4、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重症,诊治医生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生,主观臆断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或者上级医生敷衍推诿,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诊疗操作常规,造成不良后果。

例检查不认真,切错肝;输血不检验,定错血型,输错血;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造成不良后果;误诊误治;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

(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1、造成中度以上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三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罪(2篇)

医疗事故罪(2篇)

第1篇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接受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其生命健康。

2. 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2)违反规定,延误诊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3)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给患者造成严重痛苦。

3. 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 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三、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证。

2. 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分析某医院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一、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马虎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应当如何认定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阅历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什么叫医疗事故罪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所做的法律解答,盼望能关心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依据上文可知,医疗事故罪是指因医务人员的重大过错而造成严峻后果的犯罪行为,它的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主观只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同时,以上这四大构成要件也是医疗事故罪的四大特征,这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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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医疗事故是现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的时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会成为社会热点。

但是,不是所有医生与患者双方出现问题都算作医疗事故罪,我国相关部门印发了有关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简介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四、侵犯财产案▲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26章之七、医疗事故罪

第26章之七、医疗事故罪

齐某某, 齐某某,女,系某医院的医生,1999年2月17 系某医院的医生, 年 月 正值春节放假,齐某某在医疗急诊室值班时, 日,正值春节放假,齐某某在医疗急诊室值班时, 有一患急性阑尾炎的患者到医院就诊, 有一患急性阑尾炎的患者到医院就诊,齐某某检查 发现患者阑尾已经穿孔,遂安排进行手术。 后,发现患者阑尾已经穿孔,遂安排进行手术。后 因患者失血过多,必须进行输血, 因患者失血过多,必须进行输血,因当时医院医务 人员少但患者较多, 人员少但患者较多,齐某某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患 者进行抽血化验,而是询问患者家属, 者进行抽血化验,而是询问患者家属,以家属所说 的B型血让护士去血库取来血液并指令护士为患者 型血让护士去血库取来血液并指令护士为患者 输入B型血 型血800毫升。手术过程中,病人心力衰竭死 毫升。 输入 型血 毫升 手术过程中, 后对患者血液进行化验为A型血 型血。 亡。后对患者血液进行化验为 型血。经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鉴定系输入与患者血型不符的血液导致 患者死亡,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2.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3.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三)医疗事故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医疗事故罪的处罚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 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1、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大意,马虎草率。

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常常具体表现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致人死亡的,视性质与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等罪。

二、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略述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构成

略述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构成

略述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蒋仲春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本文拟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探讨。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这一理解,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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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

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

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和护士。

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

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

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

(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作秩序,以及公民的⽣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了违章医疗⾏为的医务⼈员。

4、犯罪主观⽅⾯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主观上对病⼈伤亡存在重⼤业务过失。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体健康的⾏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为⼈在医务⼯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医疗护理职责。

这种⾏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等,后者如值班医⽣擅离职守。

其⼆,⾏为⼈的⾏为造成了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体健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员的失职⾏为造成了就诊⼈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

当然,⾏为⼈严重不负责任的⾏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本罪,否则不能要求⾏为⼈承担此种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与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与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与构成要件
陈家从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年(卷),期】2005(021)002
【摘要】为了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完善医疗事故法制建设.文章对现行刑法典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列入医疗事故罪这一新罪名的犯罪特征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必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范围不甚明了,事关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关键,又是卫生监督与司法实践必须明确界定的具体问题,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或明确的司法解释,将是卫生监督案件移送和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的难点.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主体构成要件不同.
【总页数】2页(P100-101)
【作者】陈家从
【作者单位】柘荣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福建,柘荣,355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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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

由于以往缺乏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刑法理论界的意见,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本文拟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按照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

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其一,医疗防疫人员。

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工作人员。

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其二,药剂人员。

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

药剂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其三,护理人员。

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其四,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

其技术职务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不仅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拥有合法执业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医务人员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一点无论在医学界还是法学界均无异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疗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学界基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对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不持异议。

而法学界则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应把在医疗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他们都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因为在这个统一体中,各种人员尽管分工不同,但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形式上看,诊疗护理工作是由诊疗护理人员进行的,但实际上,它离不开各个科室、各种人员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

任何一个科室或人员不尽职责,都会影响到整个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各种人员所从事的都是诊疗护理工作,他们都是医务人员,都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注:参见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3页。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前述卫生技术人员。

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把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包括于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之中,这种扩张解释有轻纵这等人之嫌。

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分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特殊性的。

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犯罪的主体。

(注:参见梁华仁著:《论医疗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68页。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前述卫生技术人员外,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这种观点实际上为党政、财会、后勤等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设置了限定性条件。

即看该工作人员是否负有为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权利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如有此种特定义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该义务,以致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哪些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从医疗机构的组成、职责范围、诊疗护理工作的特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主旨等多方面加以分析。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依其职能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在医疗机构内直接从事卫生保健任务,是完成医疗任务的基本力量;二是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的基本任务是对医疗机构的建筑、装备、设施进行规划、选择、维修、监视和研制,以保证医疗机构中各种现代化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工勤人员,即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各项后勤服务的人员,如炊事员、清洁工等;四是行政管理人员。

从职责角度分析,第一类卫生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担负着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

第二类工程技术人员,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其职责在于通过各种工程技术活动,保证医疗装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类工勤人员,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其职责在于为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就医环境。

第四类行政管理人员,因职务的不同,而肩负不同的职责。

如:实行院长负责制后,院长是医疗机构的最高行政管理人员。

其职责有:(1 )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总务工作享有最高决策权、指挥权,并应对决策的实施和效果承担责任。

(2)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拥有统一管理权。

在坚持以医疗卫生服务为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有权统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工作计划,决定业务的内容和方式,推行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各种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的人、财、物和仪器设备享有统一调配权,可以决定本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解聘,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他们的工资升降和奖惩,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决定本单位财务收入的支配使用。

(4 )必须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提案和质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或解释意见。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搞好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管理。

业务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好本单位的医疗、护理、医技等科室的工作。

其职责有:(1)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具体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的进行纠正和惩罚,或报告院长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各科室的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亲自参加会诊、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负责组织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实习工作和挂钩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落实、检查本单位所担负的社会预防保健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管理本单位的行政、财务、总务工作。

其职责为:(1)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各项行政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督促财务、总务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医疗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

(3)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4)负责审查预、决算,掌握财务收入开支、基建、维修以及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

(7 )负责督促检查全院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工作。

等等。

综上,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职责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四类:第一,仅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职责。

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仅从事管理或其他技术、劳务,而不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不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其职责在于为直接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人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及环境条件,如:医院的行政副院长、财务科长、总务科长、统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炊事员、清洁工等。

第三,不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但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如:救护车司机等。

第四,既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直接负有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又负有诸如管理等职责,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既可以参加会诊、抢救等工作,又有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的职责。

从刑法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主旨分析,现行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依医学界及法学界的通说,是指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医疗机构中的规章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与诊疗护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急诊值班制度等。

从广义上讲,诊疗护理常规,也属于这类制度。

二、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规章制度,如:财会制度、伙食科卫生管理制度等。

当我们将医疗事故罪与刑法中的其他责任事故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相比,有一个反差,即这些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犯罪形式是一样的,而在法定刑的立法上则存在着差别,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则为7年、10年有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

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

有的学者对这种特殊性作了说明:第一,现代科技所携带的危险源在医疗业务和其他业务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这种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其他业务中,直接威胁公民安全的,是现代科技携带的危险源。

例如:在交通运输业务中,汽车的高速度直接威胁着行人的安全。

而在医疗业务中,直接威胁病人安全的不是现代技术,而是病人的疾病(现代医疗技术携带的危险源-如青霉素过敏-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病人的安全,但所占的比重极小)。

其次,在其他业务中,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周围人员的安全成反比,即现代科技越发展,周围人员的安全系数越小。

例如,汽车的速度越快,对行人的危险越大。

但是在医疗业务中,现代科技的发展与病人的安全系数成正比,即现代医疗技术越发展,病人的安全越有保障。

因此,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应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理论,不能适用医疗业务上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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