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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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瑷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是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市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面临着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市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出台我市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法制办牵头起草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自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市城管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草案初稿。在对我市节水现状,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和XX大学、烟台工商学院等地方立法基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水母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和完善。2018年4月上旬,经市城管局、水利局等十四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形成了草案会签稿,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威海、青岛、大连、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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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条。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用水管理。主要从价格管理、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设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节约用水措施。规定了供水管网维护、水平衡测试、供水企业和用户的节水义务等。其中,水平衡测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节水措施,已经被写入深圳、成都、昆明、威海等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地方性法规。为了发挥这项措施对节水的促进作用,《条例(草案)》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作了规定,并将测试结果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义务,要求高耗水行业经营者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新建建筑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三)非常规水利用。从一般要求、再生水利用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再生水利用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都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二是规定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三是对再生水生产、使用、价格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法律责任设定。分别对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处罚的标准参照了XX市节水条例的标准,也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范围内。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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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建节水型农业、工业、社区和公共机构等节水载体,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或乡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公民文明素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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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试点推行市(县)统筹、乡镇主抓、村委负责的农村节水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向非居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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