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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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城市供水统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白山市城市供水统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XX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现将《XX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XX情况做如下说明:一、起草背景及可行性《XX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于1993年出台后,XX、XX省相继对XX《城市供水条例》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到2004年,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没有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的实际意义,因此市XX对该办法予以废止。

目前来看,我市出台新的供水行业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存在的焦点和难题问题,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推进XX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健康稳步向前发展,在遵照XX《城市供水条例》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和作法。

该条例严格按照立法原则、程序、方法和步骤起草,符合XX城市管理的需求,具有切实可行的现实意义.二、《条例(草案)》主要立法依据(一)《城市供水条例》(XX令第158号);(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政令第90号);根据以上起草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为新增或调整内容,现摘要如下:第五条XX公共、民用建筑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供建筑室内外给水系统和消防用水图纸及二次供水泵站规划图纸;建设单位须组织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给水专业设计图纸会审,会审无异议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的用户,由征收部门部门统一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停水手续,结清水费。

第十四条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用水须装表计量按价收费。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用于消防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用水须装表计量但不收取水费。

第十八条非居民用户支线阀门(不含阀门)至出水口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自行维修管理.居民用户进户后室内管线及供水设施归用户自行建设、维护管理。

用户无能力维护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有偿服务,并接受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用水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必须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障水量、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节约用水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全过程,形成科学合理的用水管理体系。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量,严惩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目标是:降低用水强度,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用水供应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任务是:合理规划用水布局,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建设高效节水设施,加强监测监管,推动科学用水管理。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根据地区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供水设施,降低用水输送损失。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推广城市雨水收集利用、水利灌溉、水源地保护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控制各类用水项目的规模和水量,防止过度开发和浪费。

第十二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的划定和保护,合理管控对水源地、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对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技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大对学校、社区、单位等场所的节水宣传力度,开展节水知识竞赛、宣传展览等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推动建设节水示范单位和示范小区,树立典型,引导示范,营造浓厚的节水氛围。

第十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鼓励开展节水科普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广泛宣传节水科技和成果。

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模板】

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模板】

附件1**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注释稿)【目的和依据】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为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2)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一)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一、【适用范围】在**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的规定。

参考:《**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二条凡在**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工作经费,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说明:本条为资金来源的规定。

参考:1. 《**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2. 《**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工作推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增加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2002年10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刘振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当今世界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皆与水息息相关。

我市位于干旱的华北平原,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6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5,居全国各省市之末。

加上引滦水和入境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也仅为38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

现阶段,我市城市用水主要依靠引滦水,农村用水以开采地下水和拦蓄地表水为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城市净用水量由引滦通水初期的每天80万吨增加到1997年的220万吨。

目前,引滦入津水量已超指标分配,在枯水年引滦源水已不能满足我市需要,遇连续枯水年就会发生用水危机。

自1997年以来,华北地区连年干旱,潘家口水库来水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我市城市用水需求。

去年,我市不得不实施了自1972年以来的第6次引黄济津。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规范用水行为,制止擅自取用水和浪费水的现象,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使有限的水资源能够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内容《条例(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的。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水务局局长姜铁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必要性我市依水而建,因水而兴。

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长江、汉水在城中交汇,且接纳南北支流入汇,众多大小湖泊镶嵌在大江两侧,形成庞大的湖泊水网。

我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251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7169亿立方米,其中过境江河客水约7122亿立方米,本地产主水约47亿立方米。

5公里以上的河流共165条,境内总长2166.4公里。

有大小湖泊166个,湖泊水域面积779.56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湖泊38个。

全市有大、中、小型水库272处,承雨面积850.76平方公里,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

武汉“得水独厚”,既“优”于水,又“忧”于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水资源与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水网连通、湖泊整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缺乏法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存在隐患,洪水管理、水资源综合调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农村节水工作亟待加强,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上述问题规定得较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这就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一,制定《条例》,是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市虽然总体上是丰水城市,但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袋子”、“旱包子”的问题同时并存。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来水、地下水、雨水等水资源时的行为。

3.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水资源保护义务,确保用水合理、节约、高效。

二、用水计划1. 各类单位应当制定用水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用水。

2.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制定,不能出现浪费或者过度用水的情况。

3. 用水计划应包括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应急用水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安排,确保用水的合理利用。

三、水表管理1.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并定期检查维修水表,并确保水表的准确计量。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或更换水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3. 水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

四、水漏损管理1.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水管漏损,确保用水管道的完好。

2. 出现水管漏损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得私自拖延修复时间。

3. 对于长时间未修复的漏水问题,水管管理部门有权直接进行修复,并向责任单位或个人收取维修费用。

五、雨水收集利用管理1. 各类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设施,并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2.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通过处理净化后再进行利用,不得直接使用。

3.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农业用水管理1. 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灌溉方案,确保用水的合理利用。

2. 不得出现农田过度灌溉的情况,以免造成水资源浪费和土壤退化。

3. 农业单位应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效率,减少用水量。

七、工业用水管理1. 工业单位应当优化生产工艺,减少用水量。

2. 对于工业废水和污水,应当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确保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3. 工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自身的用水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机构的抽查。

八、室内节水管理1.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倡室内节水,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并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使用水资源。

第三条水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节约用水的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监测、调查和评估,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引导公众理性用水。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加大对节约用水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对于以奖代补、实施激励措施以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充分调动公众和单位的积极性,鼓励大家节约用水。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和引进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的审核制度,对涉及水资源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二章节约用水规定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水,杜绝浪费行为。

第十二条所有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详细的用水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水龙头等设施,确保没有漏水情况。

第十四条所有单位应鼓励员工提出节约用水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并及时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在办公室、卫生间等场所张贴标语、海报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知识和方法。

第十六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七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用水量和用水效率的监测和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所有单位应推行用水计量和收费制度,提高用水成本,促进用水的节约。

第十九条所有个人应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所有个人应按需取水,不得挥霍用水。

第二十一条所有个人应养成意识,节约用水,限制使用淋浴头时间、关闭不必要的水龙头等。

节约用水制度模板

节约用水制度模板

节约用水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

二、节约用水管理第六条建立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明确各行业、各地区的水资源利用指标,严格控制水资源总量消耗。

第七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各行业、各单位的用水定额,提倡高效用水,限制低效用水。

第八条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制定和下达各行业、各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九条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节水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节水技术产业化。

第十二条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三、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三条建立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目标和责任,将节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用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提高用水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推广使用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非节水型器具。

第十六条加强农业节水,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第十七条加强工业节水,对工业用水实行分类管理,推广水重复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技术。

第十八条建立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单位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节水水平。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的说明——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水务局局长傅先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必要性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

我市水资源虽然相对丰富,但大部分是客水(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规定,国家将对全国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制度,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将被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而且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市的取水量将逐步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水体污染严重,我市水质性缺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实行节约用水,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目前我市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21.2%,大量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节约用水不仅可以减少用水量,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减少排污量;二是有利于缓解我市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压力。

《武汉市节约用水2010年规划》提出了“到2010年,我市城市工业用水量供水增加的一半靠节水来解决”的目标,如果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将可以减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投资近6亿;三是有利于有效降低我市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武汉有机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加强内部节水管理,每万元产值耗水量从过去约80立方米下降到目前的23.81立方米,经济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我市一直重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1993年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缓解我市用水供需矛盾,保障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水是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市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面临着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

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市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出台我市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法制办牵头起草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市城管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草案初稿。

在对我市节水现状,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和烟台大学、烟台工商学院等地方立法基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水母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和完善。

2018年4月上旬,经市城管局、水利局等十四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形成了草案会签稿,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 1 —威海、青岛、大连、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条。

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用水管理。

主要从价格管理、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设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节约用水措施。

规定了供水管网维护、水平衡测试、供水企业和用户的节水义务等。

其中,水平衡测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节水措施,已经被写入深圳、成都、昆明、威海等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地方性法规。

为了发挥这项措施对节水的促进作用,《条例(草案)》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作了规定,并将测试结果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水利局一、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节水办公室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二)用水用途;(三)主要用水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前,向节水办公室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增加说明:原条例对新增用水户的许可条件和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许可程序规定不明确,为便于实施许可,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二、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超计划10%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超计划20%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超计划30%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超计划40%以上的(不含40%),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修订说明:该《条例》中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具体化,拟将市政府令《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97〕90号)中的相关规定移植入本条例,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三、将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调整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四条;第十条调整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修订说明:原条例顺序上有欠妥当,调整后本章逻辑关系为: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制定公布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管辖权——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下达——用水计划的监管。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水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用水单位和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器具、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市年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工程等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限制高耗水行业和重污染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用水供应,维护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辖区内的用水单位、用水人员。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合理配置、创新管理、全面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节约用水,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的节水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监测和评估,推行科学用水。

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参与,倡导全民共同参与节约用水活动,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第二章用水规划和水资源配置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用水规划制度,明确城市用水发展目标、用水规模、用水结构等。

第八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和分布情况。

第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加强内外部水资源的统筹配置,充分利用跨境水资源。

第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推动水资源的多元化利用,加强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水型技术的应用。

第三章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改善用水设备和工艺,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加强节水意识教育,培养用水节约习惯,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定期检查、维修水龙头、水管等设备,防止漏水和滴水现象。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按照用水计量方式缴纳水费,并接受用水管理部门的用水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用水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配备节水设备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4年9月21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8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就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非居民用水户的界定、确定用水计划的有关程序、加强对非居民用水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的规定等方面以及条文顺序、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归纳起来共计45条次。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和市节水办,认真研究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8月25日,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听取对修改情况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审议。

随后,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9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同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有意见认为,条例应该结合武汉市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实际,主要采用市场经济手段调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问题。

对此,我们在修改过程中查阅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我们的认识是,水作为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不同于一般商品。

对此,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水的所有权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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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2018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瑷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水是保障城乡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市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面临着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

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市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出台我市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法制办牵头起草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

自去年10月份开始,我们即着手开展调研工作,市城管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提供了职责范围内的草案初稿。

在对我市节水现状,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和XX大学、烟台工商学院等地方立法基地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在“水母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和完善。

2018年4月上旬,经市城管局、水利局等十四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形成了草案会签稿,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威海、青岛、大连、江苏等地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3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四十条。

从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用水管理。

主要从价格管理、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设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节约用水措施。

规定了供水管网维护、水平衡测试、供水企业和用户的节水义务等。

其中,水平衡测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节水措施,已经被写入深圳、成都、昆明、威海等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地方性法规。

为了发挥这项措施对节水的促进作用,《条例(草案)》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作了规定,并将测试结果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明确了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义务,要求高耗水行业经营者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新建建筑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三)非常规水利用。

从一般要求、再生水利用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

再生水利用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都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二是规定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三是对再生水生产、使用、价格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法律责任设定。

分别对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处罚的标准参照了XX市节水条例的标准,也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范围内。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3 —XX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建节水型农业、工业、社区和公共机构等节水载体,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或乡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公民文明素质教— 3 —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市、县(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试点推行市(县)统筹、乡镇主抓、村委负责的农村节水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水平,制定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向非居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3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未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的;(四)洗车等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五条为合理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制定或核减用水计划,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必要的听证活动。

第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对池塘、水坝等进行保护、开发与利用,建设蓄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灌溉技术,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

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明显违反管理义务导致用水户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 3 —第十九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

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列入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时完成测试任务,并将测试报告报送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生产自用水量比率应当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 3 —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用水器具应当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按照节水“三同时”管理的要求,在新改扩项目建设时,做到节水型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凡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的,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 3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再生水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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