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借:成本费用84.34借:营业外支出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 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9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犯上述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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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既是一种管理规定,也是一种税收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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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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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有特殊规定。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遵循属地原则。
境外 公司 境外 自然人
代扣代 缴对象
对组织结构的影响
为了税负和现金流的平衡,可能从行政减少
同业分公司的存在,或从申报体系对分公司 职能进行调整; 实行扁平化组织构架,减少同一业务类型的
分公司,将项目部转为本部直属项目部;
保障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可能增加 财务人员; 从税由筹划的角度,可能增加专业分公司,
如材料设备销售分公司等;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11%
6%
跨境应税行为 0% 免征增值税 老合同 老项目
特定行业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4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增值税改革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
2. 税率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并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税率较低;对于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较高。
3. 税收征管:营改增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申报、缴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期限、税款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方式等。
4. 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
5.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哪些费用不可以抵扣。
6. 税务登记: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登记流程等。
四、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通过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 优化税收结构:营改增实施细则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使税收结构更加简化和合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入驻。
对于这些非居民企业来说,了解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以帮助这些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在中国,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是非常重要的税务环节。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在申报表中,企业需要详细列出各项收入和支出,以计算应纳税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15日,企业需要将应纳税额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至税务机关。
对于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二、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除了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还需要了解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要点。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在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分别申报增值税。
具体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5日、季度的15日和第二个工作日前。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对于未按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非居民企业,同样会受到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期间,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和应纳税款。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月的15日前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并在每季度的15日前代扣代缴其他应纳税款。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明细。
四、税务登记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经营期间,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领取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包括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五、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最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全面了解和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贩卖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食粮、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凉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贩卖额×税率第六条贩卖额为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用度,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会计经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依据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不含税所得)100万元。
(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假设企业A的含税收入为X,则: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X/(1+6%)x6%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X/(1+6%)x6%x10%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X/(1+6%)-X/(1+6%)x6%x10%]x10%而企业A的税后净所得为100万元,那么:X/(1+6%)-X/(1+6%)x6%x10%-[X/(1+6%)-X/(1+6%)x6%x10%]x10%=100万元由此算出,X=118.4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A取得的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1+6%)=111.7830万元。
最终,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7830x6%=6.7069万元,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7069x10%=0.6707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830-0.6707)x10%=11.1112万元案例二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服务价款为100万元,企业B不承担企业A在国内缴纳的任何税款。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
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代扣代缴成为重要的纳税方式之一。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是指在业务交易中,购买方将销售方应纳税款从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中扣除,由购买方代为缴纳增值税的一种纳税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涉及特定应税项目的纳税人。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代扣代缴?根据相关法规,以下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1. 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2. 个体工商户;3. 各类组织、团体和社会团体。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实施程序1.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代扣代缴条件,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 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后,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
3. 缴纳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后,需及时将应纳税款缴至指定的税务部门。
4. 代开发票:销售方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代开发票,以确保购买方能够获得合法的税务凭证。
四、增值税代扣代缴的优势增值税代扣代缴作为一种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手段,具有以下优势:1. 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存在可以有效监督销售方的纳税行为,促使其依法纳税。
2. 减轻纳税人负担:代扣代缴避免了销售方长时间拖欠税款、逃避纳税等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3.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代扣代缴方式能够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五、增值税代扣代缴需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增值税代扣代缴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确保销售方具备合法的税务登记和开具发票的资格。
2.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按时将应纳税款缴纳到指定的税务部门。
3.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监督。
4.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主动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变化,保持纳税合规性。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
支付境外服务费税务如何处理2018年11月3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刘剑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推进,跨国劳务、服务、资金占用等业务不再是新鲜事物,越来越多企业的经济行为与跨境业务相关,向境外支付设计费、佣金、利息等业务也时有发生。
对于支付的这些境外费用,存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问题,进而延伸出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及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问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予以关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业B公司设计图纸,且B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
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应如何做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第一篇: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合同总金额”(即本次支付的发票金额)、“本次支付金额”以及各项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举例如下。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受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假设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情况一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1+6%)=94.34万应扣缴所得税=94.34万*10%=9.43万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万税后实际支付=100万-9.43万-5.66万-0.68万=84.23万情况二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含税所得额=100万/(1-10%-6%*12%)=112.01万应扣缴所得税=112.01万*10%=11.2万应扣缴增值税=112.01万×6%=6.72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100+11.2+6.72+0.81=118.73万税后实际支付=118.73万-11.2万-6.72万-0.81万=100万情况三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 100万税后实际支付=100-5.66-0.68=93.66万情况四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含税所得额=100万/(1-6%*12%)=100.73万应扣缴增值税=100.73万×6%=6.04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3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100+6.04+0.73=106.77万税后实际支付=106.77万-6.04万-0.73万=100万情况五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增值税由中方承担含税所得=100万/(1-6%*12%)=100.73万应扣缴所得税=100.73万*10%=10.07万应扣缴增值税=100.73万×6%=6.04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2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100/(1-6%*12%)*(1+6%)=106.77万税后实际支付=106.77万-10.07万-6.04万-0.72万=89.94万情况六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中方承担、增值税由非居民承担含税所得=100万/(1+6%-10%)=104.17万应扣缴所得税=104.17万*10%=10.42万应扣缴增值税=104.17万×6%=6.25万元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5*12%=0.75万“合同总金额”= 100万“本次支付金额”=100+10.42=110.42税后实际支付=110.42万-10.42万-6.25万-0.75万=93万第二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识别号: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增值税代扣代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
本文将从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定义增值税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支付方在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时,代为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规定》)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增值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1.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2.支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代扣代缴。
3.以下情况,支付方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1)支付方为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取得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2)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未缴纳增值税的;(3)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申报抵扣的。
五、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程序1.支付方在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2.支付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支付方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表;(2)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的凭证;(3)支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税务机关在接到支付方的申报后,应依法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六、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1.支付方未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未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非居民代扣代缴税的处理
非居民代扣代缴税的处理非居民代扣代缴税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中国企业或个人代替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到税务机关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非居民代扣代缴税的处理对于国际贸易、投资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中国税收征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代扣代缴税的定义1.1 代扣代缴税的概念代扣代缴税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中国企业或个人代替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到税务机关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规,中国的税收征收工作主要依靠代扣代缴税的方式。
1.2 代扣代缴税的意义代扣代缴税对于国际贸易、投资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代扣代缴税能够保证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得以履行,维护中国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代扣代缴税能够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代扣代缴税能够提高中国税收征收效率,缩小征税漏洞,减少税收风险,为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非居民代扣代缴税的适用范围2.1 非居民企业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外注册、设立并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中国境内企业的税率缴纳。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应该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2.2 非居民个人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外永久居住并从事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应该对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三、非居民代扣代缴税的申报与缴纳3.1 代扣代缴税的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规,这些纳税义务人应依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和缴纳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
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扣缴增值税= 100/(1+6%)× 6% =94.34×6% = 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 = 9.43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 94.3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贷:银行存款 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 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57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0.57元借:成本费用 84.34借:营业外支出 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贷:银行存款 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 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57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是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是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吗耿彦宏【摘要】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即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1页(P68-68)【关键词】非居民企业;应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国家税务总局;适用税率【作者】耿彦宏【作者单位】赣县世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境外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应税务,我公司应当代扣增值税。
现行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代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代扣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即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凭证。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税收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该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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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居民常见劳务适用税率参考表
注:以上劳务具体释义参见财税[2011]111号文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或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外管局实际最后支付数确定后应扣缴计算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八、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实行按次申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表1,报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2、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境内服务接收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3、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请款单。
十、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注:扣缴义务人可抵扣增值税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
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
非居民个人按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
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