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规定:明确适用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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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

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

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

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

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

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

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

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

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禁止令的法律适用:基于特定个案裁判要旨的分析

禁止令的法律适用:基于特定个案裁判要旨的分析

禁止令的法律适用:基于特定个案裁判要旨的分析作者:赵永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6期【典型案例】2012年12月,王某因肥胖而网购境外减肥药,自己吃后感觉效果不错,在发现多人在网上表示想买该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宣称其可以进行代购。

2013年7月3日,海关人员查获王某用于销售的境外减肥药42包420袋。

上述减肥药均无外包装、无正规药品编号及名称,分为片状或胶囊两种形式,装在印有外文的大塑料袋里。

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按假药论处。

经检测,上述减肥药中含有的西药成分包括盐酸西布曲明(作用于中枢神经的肥胖症治疗药)、盐酸氟西汀(口服抗抑郁药)、呋塞米(利尿剂)。

2014年12月12日,法院判决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院以法院未对王某适用禁止令为由提出抗诉并获上级检察院支持。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抗意见,对案件进行改判,判决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禁止令执行期间,王某到某药店应聘并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其效力直接取决于所解释法律的效力。

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后实施的,一律按照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具体适用司法解释时,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需要系统认知,准确理解法律原意、辨明法律效力范围。

法律适用错误构成判决错误,是法定的抗诉和改判理由。

关键词:禁止令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目前各项有关禁止令的司法文件中尚无关于禁止令的诉讼化条款。

实践中,在禁止令的法律适用上,对《刑法修正案(八)》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直接触发是否启动刑事抗诉权的争论。

本文讨论的王某销售假药案就集中反映了这个问题。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1 4 I中圉握察· lT}1 … …s
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作者:陈昱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作为“外来和尚”的禁止令制度逐渐被广泛地在基层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中适用和执行。

有人说,我国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制度是基于目前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发展大趋势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然而,实践中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却认为:禁止令制度的超前性使其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水土不服”之困境。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对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之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执行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26-02作者简介:陈昱雯(1990-),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面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

据笔者调查,以上海市为例,除徐汇、浦东法院等禁止令适用“大户”以外,几年来上海市多数区县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屈指可数,且多发生于刑修八刚出台之际,于是上文所述“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似乎不言自明了。

究其源头,禁止令制度到底是何种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监管革新说,认为禁止令并不是刑罚种类的创新,而是专门就管制犯与缓刑犯加强监管的一种手段创新——该学说直接来源于官方对增设禁止令制度的解说。

第二种观点是保安处分说,认为禁止令制度与外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相同,即都是刑事司法处分的一种,它是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属于限制自由性质的保安处分。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性处遇措施说,认为无论是禁止令法律内容还是禁止令的法律功能都体现出复合性特征——“禁止令本身是行政措施与刑法措施的复合体”,其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综合,间接功能则表现为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的侥幸心理 。 规定》 《 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修正后刑
法 关 于禁 止 令规 定不 明确 的 问题 , 是有 些 内容 还 需要 通 但
过在实践 中摸索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作 出更加明确 的规定 。 ( ) 一 对从事特定活动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 公民本应遵 守的规定 、 本应履行的义务
质、 保安处分性质、 义务性质的观点之争。关于禁止令的适用原则也有不 同观点, 总括起来有必要性原则、 关联性原 则、 均衡 性原 则 。被 判处 管制 和缓刑 的 犯 罪分子 违反 禁止 令 的法律 后 果不 同 , 种 不 同是 否 失衡 也是 有争 议 的。 这 【 关键词】 禁止令; 管制; 缓刑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新 刑 种 , 是 对 管制 犯 、 刑 犯 具 体 不 而 缓 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这 一性 质 。0
犯、 缓刑犯应 当遵守的义务也不应当是特定活动的内容。 这个特定活动应 当是原本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事 , 由于与其犯罪行为紧密相关容易诱发再次 但 实施犯罪行为而被特别要求遵守的义务。
不 应 当是 禁 止 从事 的特定 活 动 的 内容 , 原本 刑 法 规 定 管制
原则, 作为新刑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据此 , 有人认为 , 禁
止 令不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 新 刑种 , 适 用 的对 象 是 被 依 不 其
法判处管制 、 缓刑两类 非监禁刑 的犯罪分子, 是对管制、 缓 刑犯的刑 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 也有 学者认为, 司法判决通过借用禁止令这一立法规定 , 已经将 刑罚和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一并使用 了, 出了禁止令不 超
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 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判处管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3篇)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身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或者裁定中,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禁止性措施,以预防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采取禁止令。

禁止令应当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禁止令的适用范围、期限、执行、解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适用范围1.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

2.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3.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4. 暴力性犯罪案件,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5.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案件。

四、禁止令的种类1.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参加特定的社会活动等。

2.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禁止进入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

3.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如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五、禁止令的期限1. 期限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禁止令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禁止令的执行1. 人民法院应当将禁止令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禁止令的适用

禁止令的适用
一、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 一个重要创新, 目的在于强化对犯 罪分子的有效监管, 促进其教育矫 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 禁止令包 括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 内禁止管制犯或缓刑犯从事特定活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的人。 2011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
收,附档备查;三、禁止被告人邓家 忠在六个月内饮酒 (禁止令期限从 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被告人邓家忠当场表 示服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为了促进对管制犯、 缓刑犯的 教育矫正,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 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 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 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本 案是被告人因平时有酗酒的习性而 酒后伤人所导致的故意伤害案,案 情并不复杂,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 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禁止其 饮 酒 六 个 月 。 那 么,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适用禁止令以及禁止令如何执 行,值得我们探究。
根据 《禁止令规定》 的相关规 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禁止令需要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禁止令的 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 被宣告禁止 令的人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 二是禁止令的适 用具有选择性。对判处管制、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而不是 一律作出禁止令。 三是禁止令的适 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从立法精神 看, 禁止令的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 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 促进其教育 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 宣告禁止令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 情况、 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 况做综合分析, 决定是否适用禁止 令, 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 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 令。 四是禁止令的适用应当具有针 对性。在确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时, 要充分考虑禁止内容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有针对性地作 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 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 几项内容。 五是禁止令的适用必须 具有可行性。 禁止令的内容不能根 本无从执行, 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 的正常生活。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 止的行为, 也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 形式予以禁止。 《禁止令规定》第三 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禁止从事 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

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令的执行

禁止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 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只要违反禁止令, 就要由公案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罚。 两者后果不同。




(五)关于对三个“特定”的理解 1.特定活动,是指容易诱发罪犯再次违法 犯罪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不是违反法律 的活动,因为违反法律的活动本身就是被 明文禁止的,这个特定活动应该是合法公 民可以自由进行的活动,管制或缓刑罪犯 只是由于犯罪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 对于财产刑犯罪禁止一些诸如购买高档物 品、高级娱乐等高消费活动,酒后犯罪者 禁止饮酒等。
正确理解禁止令的精神和内容 严格依法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

为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一步正确理解 禁止令的精神和内容,严格依法做好禁止 令的执法工作,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禁止令 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二)要做好与禁止令适用有关的调查评 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拟适 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委托司法行政机 关进行调查评估的,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就有关事项 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交 委托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
(一)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
1.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 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 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 性工作。 2.《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 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 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 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 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罪犯脱 管、漏管。
(三)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 2)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 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 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 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 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范行为的后果
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将面临可 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后果:△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未 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 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 告等行为。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一旦发现不符合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将会被重新收监。 此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旗),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受到治安处罚仍 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保外就医期间不按 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 未满等,也将面临被重新收监的后果。
(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 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 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 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 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 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 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 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 性的教育和改造。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广大办案人员都能够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规定》相关内容的精神实质,确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作者:何艳波何东根来源:《经济与法治》2014年第02期《刑法修正案(八)》在对缓刑、管制条款进行修改时,增设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自2011年5月1日该修正案实施起,“禁止令”开始被各地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刑罚时所采用,一度成为新闻媒体集中报道的重点,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禁止令”的适用开始呈现相对冷却的态势。

禁止令适用现状部分地区适用禁止令情况一览表上表相关数据与材料主要来源于网络媒体对“禁止令”的宣传报导。

经过列表梳理,可见当前禁止令在适用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面广,无论是从地区,还是案件类型上看,凡是缓刑、管制案件均有适用的可能。

二是内容丰富,“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被细化,除出现表中所列的禁止令外,还出现了诸如禁止犯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会计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禁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申领、使用信用卡等五花八门的“禁止令”。

三是期限灵活,禁止令的期限根据禁止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而定,一般与缓刑考验期一致或是略短。

管窥禁止令适用现状,审判机关虽纷纷尝试宣告禁止令,但始终保持慎重态度;公众普遍关注于是否已将之纳入司法裁判实践,同时又惶恐禁止令得不到有效施行,做不到令行禁止,希望与失望兼有,百味杂陈。

归根结底,对禁止令本身和如何充分保障实施的认识与思考不够深入透彻是症结所在。

禁止令的概念和内涵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禁止令是指地方行政官发给某一特定人的命令或禁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现代西方法律中,禁止令有具体全面的体现,比较集中的适用于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在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最先开始引入禁止令,且在刑法禁止令出现以前,禁止令主要限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给我国的禁止令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2013-10-08【内容提要】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

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

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

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

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关键词】刑事禁制令缓刑管制必要性实用性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38条第二款和第72条第二款增设了“禁止令”这一全新的管制和缓刑监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就“禁止令”制度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此外,“两院两部”有关负责人在一次答记者问时,[1]就《禁止令规定》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解读。

但是,目前学界对于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和法律后果等问题仍然分歧较多,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一些适用上的偏差,值得反思。

一、刑事禁止令的性质根据《刑法》规定,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因此可将禁止令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强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以及接触特定人的一种刑事不作为义务。

关于禁止令的性质,是目前学界较为关注并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两院两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学界多数人也持类似看法。

(不是新刑罚,也可以理解为添加到旧刑罚管制、缓刑之中的刑罚措施革新,这样禁止令依然具有惩罚性。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导读: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适用的条件以及对于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做出明确的解释,以及刑事禁止裁量的建议,裁决文书的表达形式的规定,但是会有不少的问题,所以自己学会积极的应对,只要自己处理得当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自己需要的努力面对。

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一)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禁止令、具体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是适用一项还是多项禁止令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刑事禁止令;(二)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明确了禁止的事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常见的具体情形的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另外还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禁止时长: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三)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四)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及撤销刑事禁止令的情形,即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有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宣告刑事禁止令。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简称《 规定》 , )对禁止令 的内容进行 了细化 , 《 但 规 定》 的内容仍显笼统与原则 , 仍有许 多问题与争议 挥 之不 去 。

象、 内容 、 限等多个角度加以论证 , 期 但只要指出两 点, 就足以证明禁止令不属于保安处分。其一 ,保 “ 安处 分所依 据 的是 一 个 人 所 表 现 出来 的违 反刑 法 的极 大 可 能 性 ” [4 相 反 , 止令 则 是 以假 定 一 , ]0 3 禁 个人不会再犯罪为适用前 提的。二者 的适用前 提 完全 迥异 。其 二 , 安处 分 多是在 排除 刑罚适 用 的 保 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 而禁止令恰恰相反 , 必须附随 刑罚而适用 , 不可以单独适用 。 ( 禁止令 系为增强预防效果 而采取的强 制 三)
No . 0 1 v2 1
刑 法 ¨ 止 令 ”: 解 与 质 疑 禁 求
孙 建保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 摘 要] 刑法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 辅助预防作用 203) 0 0 1
在 于预 防犯罪 人重 新犯 罪 。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一 定程度上反 映 了刑 法功能 的扩张 在
[ 收稿 日期 ]0 1 8 1 2 1 —0 —0
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k ( / )草案) 的说 明》 ) 中所释 明的,管 “ 制是限制人身 自由但不予关押 的刑罚。有些人 大 代表提出, 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 对管制 的执行方式 适时调整 , 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 行 必 要 的行 为管束 , 以适 应对 其改 造和 预 防再 犯 罪 的需要。据此 , 建议规定 :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 根据 其犯罪情况 , 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

中国禁制令法律规定(3篇)

中国禁制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禁制令,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特定行为的命令。

在中国,禁制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领域。

以下将对中国禁制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禁制令1. 刑事禁制令的定义刑事禁制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其实施的限制其特定行为的命令。

2. 刑事禁制令的种类(1)取保候审禁制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限制其离开居住地、限制其与特定人员接触、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等。

(2)监视居住禁制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期间,限制其离开监视居住地、限制其与特定人员接触、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等。

(3)禁止令: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限制其离开居住地、限制其与特定人员接触、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等。

3. 刑事禁制令的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

(2)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4. 刑事禁制令的期限刑事禁制令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刑罚执行期限。

三、民事禁制令1. 民事禁制令的定义民事禁制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其实施的限制其特定行为的命令。

2. 民事禁制令的种类(1)财产保全禁制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或者变卖。

(2)行为保全禁制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防止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民事禁制令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

(2)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4. 民事禁制令的期限民事禁制令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

四、行政禁制令1. 行政禁制令的定义行政禁制令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特定行为的命令。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适用条件与改革前瞻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适用条件与改革前瞻

The Nature,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Reform Prospects of Criminal Prohibitions 作者: 王鹏祥[1,2];闫雨[2]
作者机构: [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88-9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法禁止令;执行措施;社区矫正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禁止令纳入我国刑法体系,明确规定了管制和缓刑中的禁止令.禁止令作为对管制犯罪人、缓刑犯罪人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完善,是一种综合性刑罚辅助执行措施.《禁止令规定》对禁止令进行了细化,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作为一项新的刑罚辅助执行措施,应当在明确界定其内容、完善相关的执行制度、扩大适用的对象等方面予以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应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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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规定:明确适用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求
2011年05月04日 10:48:13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徐盈雁
本报北京5月3日电(记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
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全文详见三版),明确
禁止令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正确适用和执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据有关负责
人介绍,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
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规定》共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宣告禁止令的条件和确定禁止令具体内
容的原则方法,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体宣告何种禁止令。

有关
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
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禁止令。

二是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明确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

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反禁止
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根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
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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